专业工程暂估价施工分包招标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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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分包招投标操作实务

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分包招投标操作实务

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分包招投标操作实务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7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价。

”这一条款如何操作?不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层阶效力问题,因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面临两个招标主体如何协调、这种招标实务如何操作的困惑。

除了本条款的规定,发改委和建设部另一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共同组织招标,如何共同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缺少统一的认识。

共同招标很容易被人理解为双方共同为招标人,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在这种认识的引导下,势必会产生两个采购主体,双方共同招标采购固然顾全了我国招投标法的立法本意,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论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的履行。

但如让总承包人单独组织材料采购的招标,则会让代表国资(或者业主)一方的发包人对采购材料成本及质量的失控,不符合招投标法强制招标的立法本意。

恰当的做法是:一方面仍由总包人作为采购招标人,并出面签订采购合同。

这样做的原因有二:1、总包范围内的采购材料、设备的主体就应该是承包人;2、总包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工期责任的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包人;另一方面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完全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其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相关的程序。

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内容:1、有总包人作为采购或者专业分包项目的招标人;2、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3、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进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拘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的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的工程拒绝验收。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暂估价与暂估项目的招招投标

暂估价与暂估项目的招招投标

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第3页2.0.19 )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 1.1.5.4 )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 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2.0.24 )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GB50500-2003规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 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 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 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 号令、27 号令2013 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 年第23 号令)三、规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 条):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工程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工作(以下简称:“专业分包招标”),提高专业分包管理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合理降低项目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盈利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或二级单位承接的工程,对外进行的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活动,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满足规定条件的工程还应同时执行公司推动协同发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及事业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公司职责公司负责专业分包招标工作体系的建立、运行、检查与改进,各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如下:(一)公司工程管理部是专业分包招标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研究起草公司分包招标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有关审批流程,合格供方管理等;(二)公司项目经济管理中心参与暂估价项目专业分包招标用印审批工作,负责审核暂估价项目中相关经济条款;(三)公司工程管理部、项目经济管理中心负责对二级单位及工程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包招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四)公司工程管理部、项目经济管理中心负责公司中标工程专业分包招标用印审批。

第五条二级单位职责二级单位是专业分包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核准单位,是专业分包招标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负责落实专业分包招标各项工作,对专业分包招标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和责任,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公司关于专业分包招标的相关规定,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二)负责制定适合自身管理水平和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明确主责部门、流转部门、监督部门等的职责及权限;2.明确授权管理的范围、期限;3.明确岗位人数、岗位职责;4.明确考核办法及奖惩措施。

(三)负责完成专业分包招标的全部相关工作,包括成立招评标小组、发布招标公告、资质审查、开标、评标、清标、定标、合同授予、用印审批、资料归档、备案等;(四)根据工程客观条件可由二级单位授权项目经理部进行招标工作,并负责对授权项目经理部的招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但不免除二级单位的主体责任;(五)负责建立、维护本单位专业分包商合格供方库;(六)负责确定专业分包招标控制价。

暂估价和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和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页2.0.19)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1.1.5.4)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2.0.24)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专业工程暂估价施工分包招标办法(暂行)

专业工程暂估价施工分包招标办法(暂行)

“专业工程暂估价”施工分包招标办法(暂行)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招标工作,制定以下办法:一.属于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三.施工分包招标人由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发包人)与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承包人)联合进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工作。

四.专业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工作:1.由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及相关说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2.确定施工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为本项目原选定施工招标代理单位。

3.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方式应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并由施工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工作。

以合理的低价中标为原则。

4.发包人、承包人及施工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说明,对施工招标文件的项目范围、项目特征描述及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确定后,由确定的施工招标代理单位在工程所在区的招标办上网公示。

如因招标办原因,导致此工程不能在其网上公示的情况下,为保证施工分包招标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可在中国采购招标网等同类网站进行公示。

6.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评标小组由5人组成,其中:发包人代表1人、承包人代表1人,由施工招标代理单位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3人。

7.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评标过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根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安排,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通知本单位监察部门。

8.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单位(以下统称为:分包人)确定后,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前,需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将签订的分包合同(必须加盖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公章)交发包人备案与变更施工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款项支付原则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并由承包人负责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暂估工程招标规定(3篇)

暂估工程招标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估工程招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暂估工程招标活动,包括暂估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全过程。

第三条暂估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参与暂估工程招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暂估工程项目的界定第五条暂估工程是指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或者在工程招标阶段尚未确定具体工程量,但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等因素,可以预估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暂估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中,部分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或者尚未确定的具体工程量;(二)工程项目中,因地质条件、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但尚未确定具体工程量的部分;(三)工程项目中,因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但尚未确定具体工程量的部分。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暂估工程的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投标保证金;(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发布,确保潜在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信息。

第四章投标报名与投标文件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管理机构;(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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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暂估价”施工分包招标办法(暂行)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招标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属于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专业工程;
三.施工分包招标人由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发包人)与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承包人)联合进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工作。

四.专业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工作:
1.由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及相关说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2.确定施工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为本项目原选定施工招标代理单位。

3.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方式应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并由施工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工作。

以合理的低价中标为原则。

4.发包人、承包人及施工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说明,对施工招标文件的项目范围、项目特征描述及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确定后,由确定的施工招标代理单位在工程所在区的招标办上网公示。

如因招标办原因,导致此工程不能在其网上公示的情况下,为保证施工分包招标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可在中国采购招标网等同类网站进行公示。

6.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评标小组由5人组成,其中:发包人代表1人、承包人代表1人,由施工招标代理单位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3人。

7.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评标过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根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安排,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通知本单位监察部门。

8.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施工分包单位(以下统称为:分包人)确定后,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前,需经发包人及发
包人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将签订的分包合同(必须加盖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公章)交发包人备案与变更施工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款项支付原则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并由承包人负责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9.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款项支付原则: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3.分包人进场确认(由承包人通知施工监理单位,并以施工监理单位出具书面确认为准)。

五.未尽事宜,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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