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通知
乌鲁木齐小区停车费下月起有新规 附投诉办法

乌鲁木齐小区停车费下月起有新规附投诉办法物业服务,关系到我们普通百姓每天的生活;私家车增多,小区停车难,不同小区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引发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居民遇到这些问题,怎样解决、找谁解决、有什么依据,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让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了依据,或许能得到有效、快速的解决;今年底,由市发改委牵头的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出台;新规定的一大亮点是――物业收费、小区停车收费将进行市场化调节;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物业收费根据服务质量分为四个等级,最贵收费是高层住宅的一级服务,2元/月/平方米的基准价,可上下浮动10%;小区停车收费也分为四类情况,占道停车收费每车每月不超过64元;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和物业企业根据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此举被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乌鲁木齐市物业收费正式放开的标志; 记者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管办了解到,全市有物业公司管理的专业化小区1个;截至2014年底,全市有业主委员会213个;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专家认为,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竞争较充分行业;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供给较为充足,业主自我管理、主动维权的机制逐步建立,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比质比价,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多层住宅从四级到一级分别收费元、元、元、元,高层住宅分别收费元、元、元、2元;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小区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小区内占道停车每车每月最高64元,小区内专用停车场停车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停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已购买车库车位停车每车每月15元;住宅小区的业主缴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物业费到底咋收文件摘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记者采访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新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与2004年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一样,已经11年未做改变;2016年新规定试行后,同样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将迈进第12个年头;克拉玛依西路金阳小区于2001年就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现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安新伟说,小区物业费十多年没有变,一直是元/月平方米;想要改变物业收费标准,需要经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现阶段操作性还比较难,居民肯定是希望“高服务、低收费”,因此物业费会继续维持现状;同时,记者采访的多数物业企业表示,市场调节价的最大好处是,居民享受到的物业服务质量和缴纳的物业费是成正比的;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小区,可以按照“以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物业收费一年两次公示文件摘要文件摘要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着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小区绿化花费多少、保洁花费多少、物业能提供哪些服务……2016年起,这些内容需要在小区内显着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前,须经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核;记者采访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部长丁玉军说,多数物业企业已经做到了公开价目表、公示物业成本等,但与收费标准对应的物业服务内容不太细致,比如一级物业服务每天需要打扫小区楼道卫生两次等;接下来,广汇物业会把这部分内容补充完整;目前,乌鲁木齐市已建立区县、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三级投诉受理体系,居民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实现三级投诉机制;小区临时停车1小时内不收费文件摘要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记者采访今年1月份,滨河中路有色明园小区的老人,因为子女来探亲要交多少停车费与物业发生了纠纷;新的小区停车收费规定实施后,将避免此类纠纷;听到这个消息后,家住嘉和园小区的老人许成德高兴了,他说,“儿女工作不容易,回家的停车费能省一点是一点;”新疆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负责人说,对于小区探亲车辆,以前就一直执行24小时最多收10元停车费,以后将严格执行1小时内停车不收费的新规;记者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了解到,物业收费和小区停车收费一直是价格举报投诉的热点,今年前11个月,这两项收费的投诉占据总数的六成多;新规实施后,两项收费有了明确规定,将切实保护居民利益;1小时内免收停车费更人性化2013年,乌鲁木齐实施的停车新政:未停满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2016年1月1日起,小区内临时停车不满1小时,免收停车费,让人感到新政越来越人性化;首府市民秦爱强经常开车给不在一个小区住的父母送些日常用品,有时拿的东西多些,放下就得走;听说,小区临时停车不满1小时,可以不缴费,他很高兴:“这下送完东西,可以和父母聊上几句家常了;”小区内临时停车不满1小时,免收停车费也许会让更多的子女回家看父母;1小时,虽然不长,但和父母吃顿饭的时间够了,也不用担心要付停车费;这样经常回家不仅能和父母沟通,还能让老人感到一种亲情的温暖;今年6月,上海一小区给凡是不住在本小区、回家看望父母的有车族,办一张停车照顾卡,全年停车只需200元;很接地气,也很暖心; 停车不满1小时不收费,看似微小,实则是政府人性化管理的真实体现;投诉建议价格举报:12358网络问政平台:登录乌鲁木齐红山网网络问政平台进行相关投诉。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乌市价房字[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普通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标准的批复(乌市价房字[2002]4号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乌市新润发物业、电信物业、雅园服务公司、金和物业、家友物业、新疆广厦物业、国瑞物业:为了加强对居民住宅小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秩序。
根据自治区计委新计价房[2001]1585号文《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的规定,经我局对提出申请的七个居民住宅小区的室内(地下)停车场进行审核,现将乌市新润发物业朗润苑、雅园服务公司北京路小区、金和物业天府花园、家友物业明慧园、新疆广厦物业泰僖小区地下停车场、电信物业西虹路高层车库的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1、临时停放的车辆3元/小时·车;2、临时停放的车辆(采暖期内)3.5元/小时·车;3、固定停放的车辆20元/天·车;4、固定停放的车辆(采暖期内)22元/天·车;5、固定停放的车辆(包月制)200元/月·车;6、固定停放的车辆(包月制、采暖期)250元/月·车;以上批复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届时我局另行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并做以下几项规定:一、各公司收文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小区室内停车场的基础建设和车辆管理,完善制度。
二、各小区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应承担的费用公布在停车场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以利于监督。
乌鲁木齐停车场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停车场收费标准乌鲁木齐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市民和车主们关心的热点问题。
针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对乌鲁木齐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按照时间段来计费。
在白天(8:00-20:00)停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夜间(20:00-8:00)停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
同时,室外停车场还设置了日间停车和夜间停车的分界线,超过该时间段的车辆将按照新的时间段重新计费。
其次,对于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也是按照时间段来计费。
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相对室外停车场会稍高一些,白天(8:00-20:00)停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夜间(20:00-8:00)停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
同样,室内停车场也设置了日间停车和夜间停车的分界线,并且超过该时间段的车辆将按照新的时间段重新计费。
此外,对于特殊停车场,如机场停车场、医院停车场等,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这些特殊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更高一些,因为它们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服务。
比如机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按照每天的固定价格来计费,而医院停车场则会按照就诊时间来计费。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和透明的。
市民和车主们在选择停车场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停车时间来选择合适的停车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停车费用。
同时,停车场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监管,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市民和车主们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乌鲁木齐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希望市民和车主们在日常停车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停车场,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同时,也希望停车场管理部门能够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管理,为市民和车主们提供更加便利和公平的停车服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乌政办[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2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质量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各区(县)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专业服务单位服务到户,相关职能部门互相协调”的工作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明确等级标准,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内容。
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参照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4号)及《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乌鲁木齐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应包括不少于三个等级的服务内容:最低服务、一般服务、最高服务。
乌鲁木齐物业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物业收费标准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也是该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物业管理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物业收费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介绍乌鲁木齐物业收费标准,希望能够为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物业收费的范围。
一般来说,物业收费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公共维护费、能源费、水费、卫生费等。
基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基本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安保服务等。
公共维护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维护、楼道灯光等。
能源费和水费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费,而卫生费则是用于小区卫生保洁等方面的费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物业收费的计费标准。
一般来说,物业收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计费的。
不同小区的计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是以每平方米每月的价格进行计费。
此外,还有一些小区会根据业主的不同需求,对一些特殊服务进行收费,如停车位管理费、家政服务费等。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物业收费的调整机制。
物业收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实际情况,物业公司有权对收费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会提前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通过后才能进行调整。
调整的幅度和频率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涨价。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在物业收费方面,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明细账单,并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物业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物业收费标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乌鲁木齐物业费收取标准

乌鲁⽊齐物业费收取标准
其实并不是⼩区形式的楼房才会缴纳物业费,⼀般的公寓性质住房也是会缴纳物业费的,⽐如什么安保费、清洁费等。
那么⼤家知道乌鲁⽊齐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乌鲁⽊齐物业费收取标准
《乌鲁⽊齐发改委出台⼩区物业停车收费标准补充说明》
共设施设备维护、运⾏费、绿化费、综合服务费。
1、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20元/⾃然间
2、保洁费:3元/户.⽉
3、保安费:3—5元/户·⽉
4、各项费⽤统收服务费:1元/户·⽉
5、车辆存车费(⾃⾏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执⾏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6、机动车存车费:⼩型车150元/辆·⽉,⼤型车210元/辆·⽉
⾼层物业管理费⼀般包含清洁卫⽣费、秩序维护费、公另外物业费之外还有⾼层电梯费,⼆次提⽔、三次提⽔费、消防提⽔费(这个⽬前很多物业都容易忽视不收取)、垃圾清运费。
有地下车位的还有服务费,占⽤公⽤道路的还有车辆场地使⽤费等。
具体价格参考当地物价局标准。
物业费是什么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使⽤⼈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设施、绿化、卫⽣、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进⾏⽇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乌鲁⽊齐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缴纳物业费是⼀个住户应有的责任,⼤家⼀定不要拖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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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公共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将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城区道路按照人流和机动车辆密集程度划分为三类:一类地段:为人流和机动车密集道路,包括:中山路、人民路、红旗路、民主路、建设路、建设西路、文艺路、解放路、健康路、新华北路、长江路、友好路、光明路、扬子江路、奇台路、钱塘江路、黄河路、黑龙江路、南湖南路、南湖西路、和平路、西北路、龙泉街、五一路、伊宁路、棉花街、炉院街、阿里路、经二路。
二类地段:为人流和机动车较密集道路,包括:新华南路、西虹路、鲤鱼山路、克拉玛依路、新医路、新民路、红山西路、幸福路、体育馆路、北京路、南昌路、河南西路、南湖东路、苏州路。
三类地段:为人流和机动车稀少道路,包括:除一类、二类地段以外的道路二、收费标准(试行)为:1、一类地段白天停车由现行的每车每小时1.5元调整为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每半小时每车按2元计费;夜间停车按每小时每车1元计费,最高不超过每车10元计费。
二、三类地段白天停车由现行的每车每小时1.5元调整为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夜间停车按每小时每车1元计费,最高不超过每车1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第三批居民住宅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第三批居民住宅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新计价房[2001]152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第三批居民住宅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1520号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各有关物业公司:去年,自治区计委新计价房[2000]1368号文件暂定了乌鲁木齐市部分居民住宅小区分等定级物业综合服务费(以下简称综合服务费)的试行标准,试行期已到,经回访,现将综合服务费的正式标准下达(详见附表)。
正式标准已包括代环卫部门收取的垃圾污物清运费每人每月1元,物业公司不得另外收取。
小区物业综合服务内容及相关规定仍按新计价房[2000]1368号文件执行。
本文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2001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综合服务费标准按本文核定的正式标准执行。
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与试行标准有变更的,各有关物业公司要及时到自治区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本文规定的正式标准亮证收费。
附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分等定级综合服务费正式标准小区名称地址物业公司收费标准(元/户·月) 天福花园幸福路6号新天物业26城乡友好小区克拉玛依东路18号城乡物业22泰惠小区西八家户路75路广汇物业26泰翔小区钱塘江路17号广汇物业26北斗星小区新民路82号银河物业18迪苑小区红山路296号银河物业20百信幸福苑(一期)幸福路46号深房百信物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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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
服务收费的通知
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规定,结合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2016年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元/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
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号)执行。
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其中: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
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即《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乌发改费〔2013〕1093号)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乌发改费〔2014〕478号)执行。
(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有供暖设施设备并按设计温度正常供暖的地下车库(车位),其热费的收缴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供热管理条例》执行。
三、严格执行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7月31日之前,次年1月31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所在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号)进行公示。
五、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业监管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凡涉及2016年度期间的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214号)执行。
七、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原《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18号)、《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乌发改房〔2005〕72号)、《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乌发改医价〔2014〕140号)、《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10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5〕1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