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宁价费[2010]27号)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服务设施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停车费、超时费、包月费、包年费等。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规范、透明。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宁价服[2002]27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宁价服[2002]2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96bc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f9.png)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宁价服[2002]276号)市市政公用局:2002年5月13日,我局收到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你局《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受省物价局委托,我局于2002年7月26日举行价格听证会,对你局提出的“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改革方案”进行公开听证。
22名听证代表有21名在对公交票价改革的方向持肯定态度的同时又一致(除公交企业代表)指出:公交票价改革涉及面、影响程度远大于水电气调价,公交是普通市民的基本出行方式,改革与他们关系紧密,而且这次价格调整的增幅是历年之最;为使群众易于接受,开始的步子应小一点,以减少社会震动。
依据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局提交的“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改革方案”涉及的财务、成本资料的评审报告,兼顾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经我局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现批复如下:1、改革现行的成人月票卡(120次/40元,隔月作废)、学生月票卡(120次/20元,隔月作废)和普票卡(每次乘车享受九折优惠,可跨月使用),实行三卡合一,统一改为公用IC乘车卡(可跨月使用)。
2、从2002年12月1日起,持成人公用IC乘车卡乘普通无人售票车每次计扣0.60元,乘空调无人售票车每次计扣1.20元;持学生公用IC乘车卡乘普通无人售票车每次计扣0.30元,乘空调无人售票车每次计扣0.60元。
3、按照“一次听证,分步实施”方案,市物价局每年上半年对公交企业实际营运成本进行审核,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对公用IC乘车卡收费标准酌情进行调整,逐步实现币卡并轨。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规[2009]31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价规〔2009〕312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室内车库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小区内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收费标准按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执行。
本规定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南京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落实公交优先、 公共利益优先 , 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 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 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 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 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 次干道和支路) 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 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 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 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 政策。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 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 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 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 定设立临时停车位, 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 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 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车位类型
露天车位 室内车位 机械车位 临时车位 备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元 /月)
(元 /月)
南京停车费收费标准

南京停车费收费标准南京市停车费收费标准是市民和车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交通压力的增大,停车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停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缓解交通压力、优化城市停车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费收费标准,以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首先,南京市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和等级来制定。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位置越靠近市中心或者繁华商业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就会相对较高。
而在一些郊区或者低密度商业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这样的区分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到合适的位置,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其次,南京市的停车费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来进行调整。
一些高档的停车场配备了智能停车系统、24小时安保服务、车辆充电设施等,因此停车费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而一些简易的露天停车场,由于设施和服务较为简单,因此停车费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化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另外,南京市的停车费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来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需要支付的停车费就会越高。
这样的设计能够更好地鼓励车主们尽快结束停车,释放出停车位,减少车辆在停车场内的滞留时间,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缓解停车位紧张的问题。
最后,南京市政府还鼓励停车场的经营者采用电子支付的方式,方便市民和车主们支付停车费。
通过手机App、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不仅方便了市民和车主们的停车缴费,也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效率,减少了现金交易的风险,是一种现代化的停车费收费方式。
总的来说,南京市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科学的,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南京市政府将继续关注停车资源的管理和优化,为市民和车主们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希望市民和车主们也能够自觉遵守停车费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停车秩序,共同建设美好的城市。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如下:
1. 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或
相关授权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不同地区和停车场的位置、等级、
时段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2. 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可采用人工收费或自动收费系统收费,停车场应明示收费标准,并配备收费人员或自助缴费设备。
3. 计价方式:停车服务费的计价方式一般采用按时计费,根据
停车的时长进行收费,也可根据车辆类型(如小型车、大型车等)
进行分类收费。
4. 收费时段: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时段应明确规定,包括白天、
夜间、节假日等各个时段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5. 免费停车:部分停车场可设定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长,如前
30分钟免费停车或消费满一定金额后免费停车等。
6. 特殊车辆收费:对于残疾人车辆、军警车辆等特殊车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优惠或免费停车。
7. 支付方式:停车服务费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预付费卡等多种支付方式。
8. 监管和罚则: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对收费标准、设备运营等方面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以上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发[2004]22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现重新核定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检验检测质量,要按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并对检验检测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必须获得相应资格许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业务,不得超范围或重复检验检测并收费。
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得执行本收费标准。
二、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包括载荷试验的配载与清理、电源及登高作业等检验现场的准备工作和便利条件。
三、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牌、厂内机动车牌照等不得另行收费,如遗失需补发的按100元/份(证、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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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宁价费
[2010]27号)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2010]2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1.15
【实施日期】2010.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
(宁价费〔2010〕2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费[2009]57号)文件规定,现对13 个停车场收费等级进行核定,具体名单和等级详见附件。
请各停车场接文后二十日内到我局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停车场要做好《收费许可证》(副本)公示,收费人员必须佩带《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员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南京市物价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