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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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2023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2023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2023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1一、车辆管理:(一)机动车辆管理1、车辆的停泊:基于我们小区多为封闭式管理小区,地下停车场原则上不对外开放,非本小区业主及无明确来访目的的车辆严禁驶入,车库内的车辆实行'一车一卡'管理。

a、挂牌管理,由于车库租售车位多,根据小区特点,对私家车位实施'一车一位'挂牌管理,与其标明'私家车位'字样,其它车位不得占用。

b、车场明显处张贴防盗宣传,努力把车场丢车事件控制为'零'。

c、在车场出入口标出'限高''限速'等标志,于车场路口设置反光镜,设立路标,指示牌,车辆出入口预留路桩,为防止车辆冲岗。

2、车场内车辆的管理:车场实施'一车一位一卡'管理的同时,努力使车辆事故在车场的发生率为'零'。

a、车辆的'收费停泊b、车辆检查c、车辆事故的处理(二)单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1、单车、摩托车严禁驶入地下车库停车场,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单车、摩托车应按指定位置停放,而且要整齐有序,由于是非收费车辆,并不对车辆的保管负责,只指挥其不影响正常的安全管理。

但对住户车辆要进行重点防范。

2、对广场单车、摩托车的停放要加强管理,保持整体美观。

并加强监控,预防丢失。

3、对搬运装修材料的三轮车辆要按指定通道进出,并加强监控跟进到位。

二、停车场场内管理:a、车库岗车辆检查操作流程车库的车辆是巡逻的要中之要,是直接关系到车主的人身财产问题,巡逻岗在巡逻时要认真细致的检查,必须做到进一辆检查一辆,并且要与车库出入口岗密切配合,所以巡逻时应做到'三位':配合到位,指引到位,检查到位。

1、车辆驶入时,首先我们应及时跟踪到位,如当场发现有擦伤或损坏,应在第一时间明确告知车主并签字确认予以记录。

2、在巡逻过程中,巡逻岗发现有严重擦伤时,应确认是否在外面损坏,让出入口岗检查入场时间及查录像确认,并去告知当班班长,同时要进行拍照,与车主联系进行确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京发改[2011]474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时间:2011-4-14编辑时间:2011-4-19实施时间:2011-4-14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价格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北京发文内容:各区、县发展改革委:2011年4月1日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以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积极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周密部署实施工作,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处罚曝光“私自打折”违法行为,规范停车收费秩序,对保障停车收费政策平稳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确保缓堵政策效果落到实处,确保广大市民利益得到维护,确保停车新政有力、有序、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停车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各区、县要继续开展好停车收费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工作,加大停车收费“私自打折”问题的检查力度,做到举报检查和主动巡查相结合,事前提醒和事后查处相结合,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媒体、市民等社会监督力量,鼓励社会积极提供“私自打折”线索。

要加大查处力度,逐一核实查证举报线索,并对查实的“私自打折”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从严从快,公开处理。

要加强与辖区内交通、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的沟通,搭建部门联动平台,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备案停车场擅自经营的,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发挥部门联动效应。

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通报相关情况,指导协调全市疑难案件的检查处理。

二、协助做好居民停车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区县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配合辖区交通等部门抓紧落实居民停车优惠政策,解决小区居民停车问题。

对区县有关部门在居住区外周边区域内划定的各类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均可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不断加强机动车停放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全市停车资源紧张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仍存在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341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和《关于〈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通知》(京发改〔2009〕955号)等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

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停车场按属地实行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管理,规范明码标价牌标示内容。

(一)编号方式。

明码标价牌编号按照区县名称第一个汉字加四位数字顺序编排,一个编号对应一个停车场。

如:东0001、丰0001等。

(二)标示内容。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车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北京市物价局住宅停车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住宅停车收费

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号各区县物价局: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

经市政府批准,自年月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于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人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

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

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人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

北京停车费标准2017

北京停车费标准2017

北京停车费标准2017北京市停车费标准自2017年起有所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题,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私家车使用。

以下是北京市停车费标准的详细内容:一、道路停车费。

1. 市中心区域。

在市中心区域,停车费标准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两种情况。

工作日停车费为每小时15元,非工作日停车费为每小时10元。

2. 市郊区域。

在市郊区域,停车费标准相对较低。

工作日停车费为每小时10元,非工作日停车费为每小时5元。

二、停车场费用。

1. 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不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2. 地面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同样不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三、停车罚款。

1. 违规停车。

对于违规停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违规停车的罚款为100元,严重违规行为将面临更高的罚款。

2. 超时停车。

超时停车也将被视为违规行为,罚款标准为每小时50元。

四、优惠政策。

1. 公共交通出行。

为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北京市推出了多种优惠政策。

持有公共交通卡的市民在部分停车场停车时可享受一定的折扣。

2. 新能源车。

对于新能源车主,北京市实行免费停车政策。

新能源车主在指定的停车场停车时,可免费享受停车服务。

以上就是北京市停车费标准2017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市民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

同时也希望市政府能够继续完善停车管理政策,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突出收费的管理,维护治安秩序,北京市发布了停车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北京市停车场定价标准文件

北京市停车场定价标准文件

北京市停车场定价标准文件一、停车场分类本市停车场分为两类:一类停车场是指道路路内停车场,包括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二类停车场是指经营性场所和公共机构自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二、定价原则1. 一类停车场主要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2. 二类停车场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

三、定价方法1. 一类停车场采用计时收费,按照“分时段、分区域”的原则,根据停车时间长度和区域差异,制定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2. 二类停车场采用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四、白天和夜间定价1. 一类停车场白天和夜间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收费标准高于夜间。

2. 二类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白天和夜间收费标准。

五、停车时长划分1. 一类停车场根据车辆停放时间划分为不同等级,停放时间越长,收费标准越高。

2. 二类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划分停车时长等级。

六、特定区域定价对于商业区、旅游景点、医院等特定区域的停车场,可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

具体价格由经营者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七、优惠政策为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停车位停放车辆,可对在自有停车位停放一定时间内的车辆实行免费或优惠收费政策。

具体优惠措施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八、执行与监督本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

九、文件解释权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北京市物价局所有。

十、文件生效日期本文件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27•【字号】京发改[2004]495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04]495号)各有关单位,海淀区计委、各区县物价局:为使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更加合理,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停车收费计时单位。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停车收费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具体如下:(一)露天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白天(7:00-21:00):1、四环路内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

2、四环路外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1元、大型车每小时2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0.5元、大型车每半小时1元。

3、王府井东单、西单、前门、金融街、朝外大街、崇外大街、朝阳商务中心区、中关村核心区等八处繁华商业区设置的露天停车场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2.5元、大型车每半小时5元。

(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1、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临时停车收费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不高于5元、大型车每小时不高于10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2.5元、大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5元。

2、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由现行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调整为小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不高于2元。

上述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3、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计时方式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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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194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
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6日
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八、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 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 部门有权干预。
十、区县物价部门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准停车场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 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 关规定从严查处。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京价(收)字[1992]第315号、京价(收)字
[1993]第035号、京价(收)字[2002]第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 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一个计时段计收。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 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 车。
特此通知。
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白天收费标准(7:00-21:00): 1、四环路内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2、四环路外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1元,大型车每小时2元。 3、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4、王府井、东单、西单、前门、金融街、朝外大街、崇外大街、朝阳商务中心区、中关 村核心 区等八处繁华商业区设置的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 夜间收费标准(21:00-7:00) 上述停车场不分地区类型一律执行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长期包租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1、按月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月150元,大型车每月210元。 2、按年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年1600元,大型车每年2300元。 二、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 协商制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三、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殊情况收费 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按照四环内每 24小时不超过40元、四环外每24小时不超过20元(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取停车 费。 2、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照法律法规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按照每车每 天100元执行。 3、首都机场停车楼、北京西客站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暂不做调整,按照北京市物价局 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
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于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 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人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人口计时、 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 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方可收费。
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1、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
2、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上述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3、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全天收费标准 小型车每次5元,大型车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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