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制定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2024年药品价格及相关医疗卫生政策公开制度(6篇)

2024年药品价格及相关医疗卫生政策公开制度医务价格公示办法一、门诊大厅收费处上方安装电子滚动显示屏,各收费窗口配备双向显示屏,以清晰展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及批准文号。
二、药剂科指派专人负责药品价格的输入与更新,确保药品价格变动时能够及时调整。
三、设备科仓库管理员负责医用材料价格的输入与更新,医用材料价格变动时亦应及时调整。
四、物价科负责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输入,如有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发布,应根据市物价局的相关文件,于实施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五、单病种病人的平均医疗费用需上报至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统一向全区卫生系统通报并公示。
收费票据管理规范一、在正常情况下,每使用一张门诊收费票据,计算机系统将实时标注已使用的记号以进行核销,票据管理人员亦可实时监控。
二、票据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打印门诊日收费汇总表,该汇总表应包括各个收费人员当日收费金额及使用的票据起始号码。
管理人员需将汇总表的明细附件与每位收费人员的日报表进行核对,收取当日收入款,并核对当日收费票据的起始号码与存根,确保票据使用顺序正确,对退费和作废发票进行逐笔审查核对。
退费内部控制规程一、信息系统控制完整记录患者就诊、交费、检查内容及时间;实施分权限、分账户管理;所有红冲、作废发票均按照退票处理并记录统计;不得随意变动系统信息,变更信息系统时应全程记录;每张发票仅限打印一次;建立健全药品、检查、治疗等执行确认系统,确保与收费系统的数据交互使用,形成完善的内部信息监控体系。
二、相关科室控制相关临床、医技科室应密切配合,监督收费情况;退费各环节负责人应严格审核退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确认无误后签章认可;对于大额费用退费,需由科室各级管理层多人签章并做好登记;相关职能科室应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确保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医院退费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三、退费流程控制仔细检查发票、检查治疗申请单或药品处方真实性,核对收费系统相关收费记录,确认姓名、项目、金额是否相符;审核相关执行科室退费说明及签字手续;大额退费时,要求患者提供有效证件并在退票上登记,代办退款人需附上本人姓名及证件号码;退费要求回收发票及相关单据,将未退费项目新打印发票及退款交还患者,退票上注明新打印发票号码;坚持现金退现金,刷卡退回银行卡;特殊退费要求操作员书面说明,注明新打印发票号;患者钱款不足引起的特殊退费,需回收检查或治疗申请单或药品处方作为附件证明;门诊发票需保证发票号与流水号一致,机打清晰,无损坏、涂改,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进行特殊退费;收费员需将当天退款单据单独整理,核对无误后签章认可,并统一上交;发现患者遗失发票或单据时,应及时上交由科室负责人管理。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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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二00一年八月十日)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有关规定,我们在成本调查、服务项目归并、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与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此次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该《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思想是: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和规范相结合。
通过增设诊查费,适当提高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CT、核磁、ECT、X-刀、伽玛刀、眼科准分子、彩超等20余种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和药品虚高价格,改善医院收入结构,完善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机制。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武价费字[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字[2006]23号)各区物价局、卫生局,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了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的指示精神。
经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核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规范调整后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范围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本通知印发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在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的分院,按分院医疗机构许可证审批的级别执行。
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也应认真执行规范后的医疗项目及相关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突破规定价格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下浮(下浮幅度不限)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和价格。
在住院部每个病区必须提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供患者查询,免费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每个药品、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单位、单价、金额),二级以上医院门诊部要建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还必须提供详细的门诊费用单据(同住院收费清单的要求),供患者查询医药价格,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北京胸科医院等十九家医院新建改建后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北京胸科医院等十九家医院新建改建后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26•【字号】京价[医]字[2001]420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北京胸科医院等十九家医院新建改建后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函(京价(医)字[2001]420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提请制定北京胸科医院等部分医院新建改建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17号)收悉。
鉴于北京胸科医院等十九家医院新建改建了普通病房楼,增加了卫生间、空调等设施,改善了患者的住院环境。
经研究,同意北京胸科医院等十九家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医院及其床位收费标准附后)。
本函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北京胸科医院等十九家医院新建改建后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单位病房新增设备收费标准说明(元/床日)胸科医院卫生间、空调24.00 新改造病房首都机场医院中心空调20.00 急诊室观察床朝阳区高碑店医院卫生间、空调22.00 新建病房朝阳区高碑店医院空调18.00 新建病房朝阳区三环肿瘤医院卫生间、空调22.00 新建病房朝阳区第二医院空调18.00 新改造病房朝阳区中医医院空调18.00 新改造病房顺义区医院二部空调18.00 新改造病房北京四季青医院空调18.00 新建病房北京大学医院空调18.00 新建病房北京市第二医院空调18.00 新建病房丰台区丽泽医院空调18.00 新建病房宣武区天桥医院空调18.00 新改造病房宣武区陶然亭医院空调18.00 新改造病房昌平区南口医院空调18.00 新改造病房核工业北京四○一所空调18.00 新改造病房昌平区沙河医院空调18.00 新改造病房北京电力医院卫生间、中心空调24.00 新改造病房隆福医院卫生间、空调22.00 新改造病房北京铁路局羊坊店铁路医院空调18.00 新建病房。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16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50f4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07.png)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二○○九年五月十三日渝价〔2009〕161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针对近期部分医疗机构医疗项目的申报和个别矛盾特别突出的情况,以及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项目价格,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表。
二、新立项“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肿瘤治疗”,项目碥码为240700004,同时取消渝价[2008]14号规定:“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热切除)肿瘤治疗,项目碥码为A331701001”。
三、各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遵照通知精神及时更新项目及价格,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和公示。
四、本通知于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表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政府指导价(元)说明A210200010磁共振三维成像后处理次400.00 210200003脑功能成像含平扫,包括弥散成像、灌注成像、磁敏成像、皮层功能定位次800.00体部功能成像加收100元;束示踪成像加收300元210200004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含平扫次800.00冠状动脉成像加收300元A210200011磁共振人体全景成像次2000.00类PET成像加收500元24(四)放射治疗医用射线防护喷剂除特定说明的项目外,均按治疗计划、模拟定位、治疗、模具等项分别计价240700004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肿瘤治疗指使用高强度超声聚焦设备对实体性肿瘤(直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的一次毁损性消融治疗。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深价联字[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深价联字[2003]23号)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2号),现就我市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人行医,下同),都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及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内容,并应明示是否属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三、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件、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
五、对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委审批、但尚未编入《规范》的新医技服务项目和特需医技服务项目,公示时按其编排原则排序,在第五级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前加“X”(新医技服务项目)和“T”(特需医技服务项目)。
六、对仅有一个《规范》编码的同一终极服务项目,因存在不同等级的服务收费,公示时可在其所属《规范》编码末尾加英文字母以示区分(如普通床位费编码为110900001,其细分后的单人床、双人床、四人床可分别编为110900001A、110900001B和110900001C)。
京价(收)字[2002]480号及计价格[2002]1980号
![京价(收)字[2002]480号及计价格[2002]19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fa2db469dc5022aaea0001.png)
北京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2-12-23 实施日期:2003-01-01(京价(收)字[2002]480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除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16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规定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千万元以下的(含1千万元)按每份200元收费、1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含5千万元)按每份3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每份350元收费、1亿元以上的按每份400元收费;特殊情况下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需高于以上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按不营利原则确定。
三、凡在北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均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2002年12月23日印发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4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e055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cf.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49号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各市、县(区)物价局: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价格行为,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并考虑到我区各级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经研究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时,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运营。
二、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对以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其收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作为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最高标准执行,向投标人出售的文件标书费所得,须冲减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对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招标服务费标准的50%执行。
三、各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文件成本费,在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下,每份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30%除以投标单位数计收,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二。
四、各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统一发票,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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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制定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
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京价[医]字[2001]3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1.08.30
【实施日期】2001.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制定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1]317号2001年8月30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减轻血液透析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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