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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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综[2015]10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
价报告的通知
(财办综[2015]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及绩效评价报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2015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6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各地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是指在住宅建设和城市建设领域,建立和完善报告和快报制度,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各相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的相关情况。

报告内容可能包括工程进展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等。

2. 安全生产快报制度: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特大隐患或突发事件时,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发出安全生产快报。

快报内容可能包括事故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制度的要点包括:
1. 报告和快报的及时性:要求相关单位在发生事件后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或发出快报,确保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处理。

2. 报告和快报的准确性: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进行虚报或隐瞒相关信息。

3. 报告和快报的责任追究:建立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虚报、延误报告或瞒报等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通过建立和完善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能,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处理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为做好2011年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报时间按照制度规定,四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上报时间为1月10日12时之前。

各地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按时上报数据,不得延迟。

二、上报要求各地在上报四季度统计数据的同时,要上报审核说明,对必要性、核实性审核未通过的数据,要认真核实并作详细说明。

三、需要进一步加强审核的几个问题(一)加强基层项目库统计范围的审核。

按照制度规定,Z201表的统计范围是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以及续建项目。

2011年度以前开工并竣工的项目即使列入了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也不可填报Z201表,只能在综合表Z401中作为筹集统计;以往年度开工未竣工且列入本年建设计划的项目,作为续建项目填报Z201表,但新开工数据只能填报在报告期内新开工楼栋的数据。

(二)加强立项时间、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的审核力度。

Z201表中,项目的立项时间以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签发的时间为准,部分项目先开工后立项的,以实际立项文件上的时间为准;开工时间按照项目设计文件上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施工的时间填写,不可随意改动;竣工时间按照项目实际验收合格的时间填报,未竣工项目不填写竣工时间。

(三)加强项目连续性审核,严禁修改续建项目的编码。

为保证项目的连续性,Z201表中的项目编码一经确定,不允许更改。

特别是对于续建项目,要保持项目名称和编码的统一。

(四)加强竣工面积和竣工套数的审核力度。

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核实竣工面积和套数指标,要严格按照统计上竣工的验收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竣工的统计范围。

城市和村镇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城市和村镇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3年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

目录一、总说明 (3)二、第一部分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5)三、第二部分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97)一、总说明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城市、县城和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村镇住宅的情况,给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

调查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

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或地方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且统计调查的标准、口径等应与本报表制度一致。

三、本报表制度的容本报表制度包含城市(县城)建设和村镇建设两部分容。

城市(县城)建设部分的统计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村镇建设部分的统计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方面。

四、本报表制度执行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

统计报表按城区、县城和建制镇(乡、农场等)分别上报。

1、设市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表制度部分指标统计范围的补充说明

表制度部分指标统计范围的补充说明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部分指标统计范围的补充说明1、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Z201表)统计范围Z201表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以外的新开工和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只统计实物建房(即需要破土动工)部分。

新开工指本年度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或打桩)才能作为新开工项目统计,续建项目指以前年度开工仍未完工结转到今年继续施工的项目,并此项目纳入本年度各地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未列入本年度计划的续建项目不纳入统计。

这两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纳入Z201表统计范围。

(1)2011年只立项未开工(如“三通一平”)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填报本表;(2)2011年通过购买、长期租赁、货币补贴(棚户区、廉租房货币补贴)等方式筹集的房源不属于Z201表的填报范围,这部分内容在Z401表中反映,不能填报本表;(3)以前年度已经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不纳入统计,不得填报本表;(4)以前年度开工仍未完工、本年度结转续建的,但项目未纳入当地本年度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不应纳入统计,不得填报本表;(5)本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并签字盖章,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代填代报。

(6)部分指标的填报①项目施工规模指标:计划总投资和本年计划按有关批文填报;住房施工套数、面积按实际在建的规模填报;②资金来源按年初截止到报告期本年实际用到项目上的到位资金填报,不能将项目规划数据等同于实际进度数据直接填列。

③本年完成投资是自年初到报告期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进度,应与项目的形象进度完全一致,对于续建项目,本年完成投资不能包含2011年以前完成的投资。

(7)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Z201表中项目性质应填列为“1”,其项目编码应与房地产开发统计中同一项目编码保持一致,一一对应。

非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项目编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填写。

(8)项目表(Z201表)中宾栏指标“其他(7)”指除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以外的其他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类型,暂时此列一律不得填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2]1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2]1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2〕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信息统计工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做好住房保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绝大部分市县不断加强信息统计工作,落实统计制度,充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良好。

其中,郑州、洛阳、安阳、鹤壁、三门峡、商丘、新蔡等7个市县统计工作程序规范、工作人员责任心强、各类数据上报及时、数据质量较高。

但也有少数市县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统计制度执行不到位,统计工作和上级要求存在差距。

如开封、信阳、驻马店、兰考、固始等市县数据质量不高,上报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落实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统计口径,切实提高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统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统计人员具体负责各类数据的统计和填报工作,共同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报送程序统计人员填完数据后,由处(科)长初审,并提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相关部门。

未经部门领导同意,统计人员不得随意报送数据。

三、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报表涵盖内容广、涉及部门多、统计口径不尽一致。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表说明和指标解释一、统计口径1、统计期间本快报的统计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即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累计数。

2、统计范围本快报统计范围包括2010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新开工项目、往年开工结转到2010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和往年停缓建在2010年恢复施工的项目。

二、填报单位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填报单位为基层住房保障部门,省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汇总;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农村危房的填报单位为省级住房保障部门。

三、指标解释1、年度计划投资。

指当年新开工项目、历年续建项目在2010年全部建设过程(房屋建设、土地开发等)中计划投入的全部投资额。

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异地安置的,只填写居民拆迁安置补偿和安置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投资。

国有工矿、林业、垦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有类似情况的,参照填写。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不重复统计(下同)。

2、完成投资。

指在统计期间内房屋建设和土地开发等全部建设过程实际投入的全部投资额。

其中: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安置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额统计完成投资;购买在建工程的,按照在建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算。

租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统计完成投资。

各类棚户区改造中维修加固的项目,计入完成投资。

3、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拆迁面积。

指统计期内,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规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和面积,包含维修改造套(户)数和面积。

其中: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中,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照实际拆除房屋的套(户)数、面积统计。

对先行建设安置住房后搬迁拆除旧房的,按照安置住房新开工套数和原房屋面积填写。

农村危房改造可不填写安置补偿协议户数和面积。

4、新开工套数、面积。

指统计期间内新开工建设的住宅(不包含非住宅房屋)套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往年立项、在统计期内开工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报送时间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报送时间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报送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6.27
•【字号】豫建住保[2011]19号
•【施行日期】2011.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
情况快报报送时间的通知
(豫建住保〔2011〕19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中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报送时间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21号)要求,经研究,自2011年6月份起,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报送时间作如下调整:
一、快报报送时间由下月10日前,调整为本月28日前。

二、快报所指本月,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间。

所报进展情况,为自年初至本月25日间的累计工程建设进展。

三、12月份报送自年初至12月31日的累计工程建设进展,报送时间延至次年元月3日前。

四、快报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及报送方式等不变。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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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7年5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6)(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 (6)(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 (7)(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8)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0)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快速了解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

调查的内容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

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范围和对象。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四)主要内容。

本报表制度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等方面内容。

(五)调查方法。

本报表制度为全面调查。

(六)调查频率及时间。

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和月报。

(七)组织实施与报送要求。

本报表制度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同级发改、农业和林业部门应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棚户区改造相关情况数据。

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八)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

本报表制度汇总数据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年底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外公开;其余数据作为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布。

(九)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城保1表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次年1月10日以前网络6城保2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年报同上同上次年1月10日以前网络7城保3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月报同上同上本月月底前网络8三、调查表式(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0日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栏=2栏+3栏+4栏+5栏+6栏;103=104-105表 号: 城保1表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52号综合机关名称:20 年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 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 代码小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甲乙 丙 1 2 3 4 5 6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 户(人) 101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人) 102 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 户(人) 103 其中:进入保障 户(人) 104 退出保障户(人)105(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表 号:城保2表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52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 2019年5 月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0日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栏=2栏+5栏+6栏;7栏=8栏+11栏+12栏;2栏≥3栏≥4栏;8栏≥9栏≥10栏;103=104-105指标名称计量 单位代码实物保障租赁补贴 小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小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救助家庭 住房救助家庭 甲乙丙123 456789 101112本期末累计实施保障 户(人) 101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人) 102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 户(人) 103 其中:进入保障 户(人) 104 退出保障户(人) 105(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表号:城保3表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7]52号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月有效期至:2019 年5 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合计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甲乙丙 1 2 3 4 5 6 7 8年度计划投资万元101年度完成投资万元102新开工住房套数套103其中:新建改建套104——购买套105 ──────长期租赁套106 ──────新开工住房面积平方米107其中:新建改建购买平方米108——购买平方米109 ──────长期租赁平方米110 ──────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套111其中:新建改建套112购买套113 ──────长期租赁套114 ──────基本建成住房面积平方米115其中:新建改建平方米116购买平方米117 ──────长期租赁平方米118 ──────竣工住房套数套119其中:新建改建套120购买套121 ──────长期租赁套122 ──────竣工住房面积平方米123其中:新建改建平方米124购买平方米125 ──────长期租赁平方米126 ──────棚户区拆迁面积平方米127 ───棚户区改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户128 ───其中:货币化安置补偿套129 ───其中:政府收购房源安置套130 ───政府搭桥,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套131 ───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套132 ───入住套数套133续表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甲乙丙9年度计划发放租赁补贴资金万元134年度租赁补贴资金支出万元135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总户数户136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户137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月报,统计期间为年初至每月25日间的累计进展情况,报送时间为月末。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本快报统计的项目包括: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项目,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以及往年停工当年复工项目。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129=130+131+132;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指标1.累计已实施保障指截至统计期末,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累计解决的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户(人)数量,包括单身、单亲户等(下同)。

2.正在实施保障指在统计期末,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

3.累计退出保障指截至统计期末,按照相关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而退出各类住房保障的累计户(人)数量。

4.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新增加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

本期新增保障为本期进入保障减去本期退出保障户(人)数量。

5.本期进入保障指报告期内,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将申请登记人纳入保障的户(人)数量。

6.本期退出保障指报告期内,对已经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等原因,按照相关规定退出各类住房保障的户(人)数量。

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租赁合同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8.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货币补贴或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销售合同为准。

9.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方式实施保障,以签订销售合同为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指标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情况指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的方式,各类保障对象的保障情况。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保障群体以实施保障时保障部门核定的身份类型填写,各类保障对象在统计时不能交叉。

2.住房救助家庭指依据《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城镇中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表(二)中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小计数量,分别等于表(一)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数量。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指标1.年度计划投资指全部在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报告期所在年度的计划投资,也就是所有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之和。

具体来说,既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也包括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和往年停工当年复工项目,在当年建设或货币化安置需要的投资量。

完成投资为报告期内已发生的投资量。

2.新开工套数和面积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新建和改(扩、翻)建方式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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