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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高喜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高喜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高喜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4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黎【审理法官】王东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高喜国;郭小铁;王惠娟;高梓涵;高梓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高喜国郭小铁王惠娟高梓涵高梓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高喜国郭小铁王惠娟高梓涵高梓童【当事人-公司】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宋俊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刘会阳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某、宋俊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刘会阳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某、宋俊飞刘会阳【代理律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被告】高喜国;郭小铁;王惠娟;高梓涵;高梓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程度是决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多大赔偿责任的前提。

本案中,高学强因患病到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处就诊,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诊疗措施。

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对高学强的死亡结果鉴定意见为: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在对高学强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高学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白银市皮家堡大爆炸案判决书

白银市皮家堡大爆炸案判决书

白银市皮家堡大爆炸案判决书
尊敬的法庭,
经过仔细调查和审理,本案涉及白银市皮家堡大爆炸案的判决如下:
被告人:
1. 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罪名包括故意杀人、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等;
2.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罪名包括非法储存爆炸物品;
3.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罪名包括非法储存爆炸物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是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他在事发前计划并组织了此次爆炸行动。

张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了爆炸物品,并储存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实施恶意行动。

在事发当天,他安排李某和王某协助他将爆炸物品运输至目标地点,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

考虑到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影响,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考虑到其行为属于从犯和辅助犯,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五年。

各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均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一旦上诉,我们将继续依法审理此案,并根据最终判
决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相应赔偿。

同时,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以确保类似案件不再发生。

再次感谢法庭各位的公正审判和辛勤努力。

祝愿法庭及各方安康。

此致
白银市法院。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二)李云受害前的行为
1.爬上杨某某货车左侧车门边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能得以证明。
2.持金属棍打破左侧车窗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也能得到证明。
3.用铁棍戳打杨某某or将手伸进驾驶室
仅杨某某供述李云用铁棒戳打自己,未能与其他证据 相互印证,不能采信。 陶文凤和林文忠的证词均提到李云遇害前将手伸进驾 驶室,其能相互印证。 因此应该认为李云在遇害前将手伸进驾驶室。
3.本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
(1)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制度 特殊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具有紧迫 性的暴力犯罪行为,这样的暴力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而非防卫人臆想的。 根据证据能推出,李云主观上并未有严重伤害杨某某 的意图,客观上只是将手伸进车内,并未有紧迫、严重的 危及杨某某生命健康财产的犯罪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防卫除外)
2.书证分析
书证证实杨某某和王凤在事发当时携带大量货款,与 其供述和证言中所称之携带大量货款相印证。
3.杨某某当时心理状态
由以上证据可知,携带大量货款的杨某某遭到围困、 威胁,并产生了可能遭遇抢劫的想法。 面对李云打破窗户的暴力行为,在李云将手伸进车窗 内时,进一步产生了会遭受伤害的恐惧心理。基于这样的 心态,杨某某意图强行开车,甩下李云,以保护自己免受 侵害。 由此可知,杨某某是出于防卫的意图,才在李云仍站 在货车左车门外时,强行将车开走。

寇某与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寇某与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寇某与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晋06民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莉郭洪福边艳桃【审理法官】殷莉郭洪福边艳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寇某;李某【当事人】寇某李某【当事人-个人】寇某李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上诉人寇某承担被上诉人李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及费用项目、数额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上诉人寇某承担被上诉人李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及费用项目、数额是否适当。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在案证据及本院作出的(2018)晋06刑终125号刑事终审裁定等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李某之伤情系上诉人寇某故意伤害所致,且在发生故意伤害的起因及过程中,被上诉人李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由此可见,上诉人寇某因故意伤害罪致被上诉人李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且其伤情经山西省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其对被上诉人李某的损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80%);被上诉人李某在发生故意伤害的起因及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对自己的损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0%)。

原审对此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上诉人寇某所提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不承担赔偿责任及应承担次要责任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9号 精品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9号 精品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桂秀,女,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富曾用名李国实,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8年至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向东,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腊梅曾用名赵芳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现已宣告无罪释放。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富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秦桂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秦桂秀,原审被告人李国富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腊梅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河畔花园附近因事与被害人费四邦发生口角,被告人李国富赵的丈夫知道后与王知洪另案处理在勒流镇悦来路90号对开河堤路段殴打费四邦,两人持刀砍费的左右大腿各一刀,后逃离现场。

费四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秦桂秀要求被告人李国富、赵腊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2715792元,丧葬费12000元,合计共2835792元。

被告人李国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费先平、秦桂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93810元、丧葬费11552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53625元。

小区保安杀人用尸块敲诈业主 一审被判死刑

小区保安杀人用尸块敲诈业主 一审被判死刑

小区保安杀人用尸块敲诈业主一审被判死刑
时间:2008-10-16作者:侯毅君张璇新闻来源:北京青年报
24岁小区保安员李海洋下药杀人后将尸体肢解,欲用尸块对原供职小区业主进行敲诈。

记者昨日获悉,李海洋日前被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67万余元。

李海洋与王某、刘某原为海淀某小区的保安,三人共同居住。

后李因怀疑二人欲加害自己,遂起意先将二人杀害。

去年10月22日下午,李海洋从顺义一个体诊所购买50余片舒乐安定,并将药片掺入啤酒中。

当晚,在李海洋租住地内,刘、王饮用掺有舒乐安定的啤酒后熟睡,李海洋趁机持铁锤分别猛击二人头部,致二人死亡,并将尸体肢解。

行凶后,李海洋拿走了两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并起意利用尸块向他人敲诈钱财。

第二天上午,李海洋用租来的车将装有尸块的6个纸箱及其书写的敲诈信等运至原供职小区,欲将尸块送交小区内6户业主敲诈420万元,但被小区保安及时察觉敲诈未逞。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海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李海洋杀人、碎尸后,又利用被害人尸块对他人进行要挟,强索钱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并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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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李保洋故意伤害-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保洋故意伤害李保洋故意伤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顺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洋,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石门乡孟山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X年7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玉飞,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1X)第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保洋及其指定辩护人赵玉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保洋同刘运普(另案处理)等人于201X年7月15日2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克里斯丁滚刷制品有限公司门口与前来寻衅滋事的刘威、胡向中(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

李保洋、刘运普持刀将胡向中(男,24岁)砍伤。

经法医鉴定胡向中躯干部所受损伤属轻伤。

被告人李保洋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洋在庭审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胡向中、刘威、秦其兵、鲁华亮、马龙、甘永生、孙亚新、刘小旦、李松霞、杨梅、王依欣、庹钦洋、罗录玉、闻珂、穆金玉、王小涛、王万东、李国博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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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洋故意伤害
李保洋故意伤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顺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洋,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石门乡孟山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玉飞,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字2019第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保洋及其指定辩护人赵玉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保洋同刘运普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7月15日2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克里斯丁滚刷制品有限公司门口与前来寻衅滋事的刘威、胡向中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

李保洋、刘运普持刀将胡向中男,24岁砍伤。

经法医鉴定胡向中躯干部所受损伤属轻伤。

被告人李保洋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洋在庭审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胡向中、刘威、秦其兵、鲁华亮、马龙、甘永生、孙亚新、刘小旦、李松霞、杨梅、王依欣、庹钦洋、罗录玉、闻珂、穆金玉、王小涛、王万东、李国博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在逃人员信息表、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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