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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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三府[2012]188号
【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临时建设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在我市城市、镇及特定地区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的具体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我市城市、镇及特定地区规划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临时建设时,应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缴交自行拆除保证金;临时建筑期限届满后,使用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保证金连同利息退还给使用人。
第六条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