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南政综〔2020〕14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20〕142号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闲置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南政综〔2020〕4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010〕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010〕21号)及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表现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保障性住房等。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5日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加强数字南平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整合现有资源促进信息资源集约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省直部门数据中心及信息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南平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和省上信息化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等。
第二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发展、保障安全”的建设原则。
要统筹利用资源,推进业务协同,确保统一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平台的信息资源在市直单位间共享,避免重复或低效率建设。
第三条数字南平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机房建设及终端间连接系统)、硬件设备、软件系统、信息资源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以及系统平台租赁等。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数字南平工作要点的通知-南政办〔2016〕7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数字南平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数字南平工作要点的通知南政办〔201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2016年数字南平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7日2016年数字南平工作要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互联网+”、大数据发展等决策部署,贯彻落实《2016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闽政办〔2016〕56号)部署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以信息化驱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和资源整合共享为主题,围绕深化信息化建设应用和加快发展互联网经济两大中心任务,着力加快网络化进程和大数据应用,着力打造信息化条件下新型政务工作模式,着力加快互联网与各行业加速融合,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推动数字南平创新发展。
一、深入推进改革创新(一)推动市直部门数据中心及信息中心整合,出台实施《南平市直部门数据中心及信息中心整合总体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编办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二)落实《福建省政府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管理办法》,推进数据开放开发及共享。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数字办)(三)落实《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强化集约化、平台化建设,推动资源统筹建设和整合共享。
(责任单位:市数字办)(四)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开展政务资源登记和管理,建立大数据资源库,实施政务信息汇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南政办〔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7〕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7〕8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如下:一、清理范围和分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涉及“放管服”改革(含影响公平竞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产权保护制度的文件进行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直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一)清理依据1、“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
其中,妨碍公平竞争的清理依据是《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办〔2016〕34号)。
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清理;规范性文件中有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重点包含地方保护主义、指定交易、市场壁垒、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规定要予以清理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南政办[2015]24号【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4【实施日期】2015.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4日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7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2014〕15号),设立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加挂“南平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下放的职责取消、下放已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的职责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1、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不含典当、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有关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商务局。
2、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牲畜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4、将原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原有的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职责划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除内贸管理(不含典当、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牲畜屠宰监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外的职能并入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
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号】南政办〔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责任
分解的通知
南政办〔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现对2021年政府工作主要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确定103项任务,分别由71个单位牵头负责。
请各责任单位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方案和工作举措,紧盯目标,敢于担当,务实拼闯,推动各项工作落深、落细、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请各牵头责任单位分别在7月、10月、2022年1月将半年、前三季度、全年工作完成情况通过全市重点工作责任与问题清单督查平台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予以通报。
附件:2021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附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政办[2012]53号【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挂“南平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职责。
(二)划入原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
(三)划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四)划出协助市政府做好上级政府及部门等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职责。
(五)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
强化政府公共机构节能、政务督查、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委、省政府及其各部、委、办、局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协调督促、落实反馈工作。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放管服”云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放管服”云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南政办〔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放管服”云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7〕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放管服”云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南平市“放管服”云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66号)要求,围绕实现“最多跑一趟、一趟不用跑”目标,加快构建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以“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导向,运用“互联网+”理念、云计算技术和一体化思维,通过整合政务服务资源,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建立“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端”服务、“一门”审批的新政务服务模式,建设市级统筹、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的“放管服”云平台,为群众提供“网上直办”、“就近可办”、“全城通办”、“异地能办”的便捷服务,实现“申报零资料、受理零窗口、办件零人工、领证零上门、归档零纸件”。
二、建设内容(一)建设24小时自助政务服务1.打造五级智能化的自助政务服务。
对接市、县审批系统和各部门业务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助终端服务系统,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部署自助终端一体机,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服务事项在自助终端一体机上的自主申报、办事查询、电子证照引用、电子证明打印、自助缴费、打证取证、咨询投诉、服务评价等自助服务功能,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自助政务服务,满足群众就近可办、马上就办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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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暂行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政办[2014]3号
【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办〔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现将《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平市政务信息网的管理,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信息网按照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三级标准建设,是非涉密网络。
政务信息网严禁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政务信息网可承载涉密网络,涉密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南平市政务信息网是指南平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业、各院校为实现信息的快速交换与共享而建立的、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电子政务专网。
第四条南平市信息化局主管政务信息网,负责政务信息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政务信息网建设的要求,赋予各有关职能部门与单位如下职责:市、县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网防控系统的安装升级、泄密事件的查处,组织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网络)的测评与审批、有关网络安全设备选型的认定、以及泄密事件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各级网络安全监控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市委机要局负责涉密网络的建设、管理,密码设备的选型、订购、安装、调试,密码机
房的装修指导和验收,密码通信的组织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数字证书的发放、制定涉密网络的管理办法;中国电信集团南平分公司负责提供全市政务信息网网络线路,并确保畅通;市信息化局负责政务信息网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接入技术方案审查、IP地址分配、防火墙配置管理、拥有产权的设备管理以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保密管理
第七条政务信息网保密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步建设、严格审批、注重防范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由接入的部门与单位的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八条接入政务信息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若为非涉密网络,应按照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管理,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备案工作。
第九条使用政务信息网网络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