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辽政办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组织指导律师、公证员考试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能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能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受省人大和省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禁毒【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1.09.28【实施日期】2011.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7号)《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
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2024辽宁省禁毒知识答题题及答案

2024辽宁省禁毒知识答题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A.公安机关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禁毒委员会D.以上选项都是2.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
()A.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3.青少年吸毒的原因是什么?()A.好奇与虚荣B.追求刺激C.朋友的怂恿和心理障碍D.以上选项都是4.麻黄碱是从哪种原植物中提取的()。
A.罂粟B.大麻C.麻黄草D.古柯5.麻古具有强烈的兴奋和致幻功能,吸食后容易造成人体中枢神经()的损伤。
A.不可逆性B.可逆性C.一过性D.临时性6.共用剃须刀有传染艾滋病的危险。
A.正确B.错误7.成瘾是由于()某种有依赖性药物或物质引起的一种慢性中毒状态。
A.反复使用B.一次使用C.偶尔使用D.曾经使用8.根据毒品来源和生产方法不同,可分为天然毒品和()。
A.合成毒品B.传统毒品C.化学毒品D.新型毒品9.以下属于毒品滥用的高危场所的是()。
A.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B.个人家中C.学校、医疗机构及药店D.上班的公司10.为什么有的吸毒者在炎热的夏天仍穿着长衣长裤?()A.怕冷B.免疫力低下,怕得感冒C.为了掩饰因为注射在身上留下的针孔和针疤11.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D.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2.《禁毒法》规定,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
A.税收减免B.税收优惠C.表彰奖励D.税收减免和优惠13.世界上生产的鸦片类毒品最多的国家是()?A.缅甸B.阿富汗C.哥伦比亚D.墨西哥14.吸毒成瘾的三个基本过程包括:耐药作用的形成,(),强化的形成。
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辽司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监狱局、戒毒局,各市司法局:现将《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2020年5月28日辽宁省司法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办通【2020】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目标。
推动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狱戒毒场所党政领导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防控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监狱戒毒场所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本质安全水平。
司法部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的通知

(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认清毒品危害,树立法制观念,提升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改善不良心理,掌握就业谋生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戒除毒瘾,成功融入社会。
(二)教育矫治工作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立足戒毒人员的戒毒需要,科学安排教育内容,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给予戒毒人员人文关怀和必要的社会救助,营造尊重、信任、互助的人文矫治氛围,充分调动戒毒人员自觉、主动参与教育矫治的主体意识。
突出个别谈话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所大(中)队民警对每名戒毒人员每两个月要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对新入所和变更大(中)队的、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外出探视前后或者家庭发生变故的、长时间无人探访或者家人不与其联系的、情绪和行为明显异常的、变更执行方式、所外就医、延长或临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及时进行个别谈话。
开展后续照管政策宣传教育。向戒毒人员介绍就业形势和政策,帮助戒毒人员合理选择就业岗位;向戒毒人员介绍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的机构和流程,动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体验戒毒生活,帮助戒毒人员了解美沙酮维持治疗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参与方法,使他们出所后能够及时寻求支持和帮助。
三、教育矫治方法
(一)发挥课堂教学功效。完善教材体系。以司法部统编教材为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自编辅助教材,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基础课程内容,体现当地特色。
(三)配备完善的教育矫治设施设备。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置与收治人数相适应的教学、文体活动、图书阅览、职业技能培训等功能用房,配备齐全的电化教学设施和教学网络。应当设置心理矫治中心和身体康复训练中心,配备满足开展康复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教育戒治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教育矫治的科技含量。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收集、运用、管理教育矫治信息,并充分交流和共享这些信息,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辽公通〔2015〕220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公通〔2015〕220号各市财政局、公安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5〕2号)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度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禁毒斗争的积极性,规范我省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坚定不移地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机制。
附:辽宁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公安厅2015年9月8日附件辽宁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最大限度地调度和激发广大群众积极投身禁毒斗争的积极性,规范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5〕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是指向省公安厅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和证据的人员。
第三条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举报受理由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
举报方式如下:(一)通过信件举报(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细河街5号,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邮政编码:110032);(二)通过电话举报(省公安厅涉毒线索举报电话:************);(三)到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当面举报。
强戒所大转型 干警们有奔头

强戒所大转型干警们有奔头发布日期:2014/6/18 11:04:00 来源:辽宁法制报张书序记者刘彬王进局长(右)检查强戒所建设情况今年4月28日,营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式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自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劳教制度改革以来,原营口市劳教所按照省司法厅“人心不散、阵脚不乱、工作不断”的总体要求,全力做好场所稳定工作。
如今,被赋予了新职能的这支队伍,焕发出新的斗志。
劳教所转型这一难题,在这里得到了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案,其中蕴藏的工作智慧值得借鉴。
·追溯·营口市原劳动教养管理所始建于1979年11月,前身是“营口市公安局强制劳动教育大队”,1983年7月更名为“营口市劳动教养院”,2004年更名为“营口市劳动教养管理所”,2013年4月加挂“营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牌子。
全所共有干警编制163人,实有干警102人,干警的平均年龄53.1岁,内设10个科室,6个大队,工人158名。
现址位于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段,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可容纳劳教人员300名。
按照营口市城市整体规划,正准备迁建新址,新建场所设计收容能力为500人。
如今,营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干警们工作干劲十足。
从刚刚得知劳教制度改革消息后的迷茫,到如今的坚定,用干警们的话来说,就是“有奔头”。
根据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统一部署,经营口市政府批准,2013年4月,营口市原劳动教养管理所加挂了“营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这是劳教制度改革后,中央、省、市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一项全新的重要职能。
转型,从硬件到心灵2013年8月,原劳教所内劳动教养人员按上级的要求,分期分批地解除了教养。
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未发生任何上访等问题,圆满地完成了劳教人员的收关工作。
没有出现因为劳教制度改革,劳教人员清空,场所管理出现空白而产生的干警精神懈怠、人心散乱的局面。
全所干警精神抖擞,昂扬以待,准备迎接上级领导机关交给新的使命。
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

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辽宁省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指具有辽宁省正式户口且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试点地区的下列5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依法适当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使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二章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及职责第五条成立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及确定试点的街道(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省司法厅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处,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也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加强该项工作管理。
第六条省社区矫正机关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查批准街道(乡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及教育培训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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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辽司[2016]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鉴定工作的意见
(辽司[2016]7号)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戒毒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巩固戒毒成果,减少毒品危害的必然要求,也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改善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