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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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很多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所欠的债务,可能另一方不想承认,此时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一、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短信、微信、电话、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

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举债用于上述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

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类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最高法 民间借贷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指导案例

最高法 民间借贷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指导案例

最高法民间借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指导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最高法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债务应当基于夫妻共同决策产生,即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均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其次,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而非个人用途;最后,债务的形成应当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状态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考虑债务形成时夫妻的关系状态。

如果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分别财产制或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关键。

如果债务被用于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家庭费用、子女教育等,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应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四、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最高法强调,判断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如夫妻是否共同参与借款行为、是否知道借款、借款后是否共同分享该利益等。

如果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债务形成后夫妻是否共同偿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借款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享有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权利。

六、债权人是否善意信赖夫妻共同负债最高法认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发生借贷行为时,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也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

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即使实际上并非如此,该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七、债务形成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最后,最高法强调了借款真实性的重要性。

如果借款缺乏真实的交易背景,如虚假交易、伪造证据等,即使该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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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借贷纠纷诉诸法院,给司法裁判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其中的难点之一。

【案例1】沈某某诉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沈某某诉称:被告邓某某与其丈夫彭某乙(已去世)承租原告位于鼎城区的房屋经营农副产品购销生意,因缺乏周转资金,2014年5月24日,彭某乙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

2014年12月12日,彭某乙突患急性胰腺炎,经医治无效,于2015年1月12日去世。

彭某乙去世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未果。

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邓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彭某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邓某某辩称:彭某乙是被告邓某某的丈夫,因患急性胰腺炎已于2015年1月12日去世;借条从笔迹上看是彭某乙本人书写,但彭某乙的农副产品购销生意系个人独自经营,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清楚彭某乙向原告借款的情况。

被告彭某某辩称:彭某乙是被告彭某某的父亲,被告一直在常德打工,不清楚彭某乙的生产经营及债权债务情况;借条从笔迹上看是彭某乙本人书写,但彭某乙的农副产品购销生意系个人独自经营,与被告无关;被告放弃继承彭某乙的遗产,并愿意出具书面材料。

法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邓某某的丈夫彭某乙(已去世)承租原告沈某某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的房屋经营农副产品购销生意。

因经营缺乏周转资金,于2014年5月24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

2014年12月12日,彭某乙突患急性胰腺炎,经治疗无效,于2015年1月12日去世,此款一直未予偿还。

原告故起诉彭某乙的妻子邓某某、儿子彭某某,要求被告邓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彭某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二、被告彭某某放弃继承彭某乙遗产,对本案所涉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须查明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与被告邓某某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邓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2、被告彭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针对焦点1,本案中被告邓某某的丈夫彭某乙为生产经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予清偿,彭某乙理应偿还欠款,现彭某乙因病去世,但本案的债务关系发生在被告邓某某与彭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彭某乙的欠款系因家庭生产经营所产生,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邓某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现起诉被告邓某某要求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

针对焦点2,被告彭某某作为死者彭某乙的遗产继承人,依法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责任,被告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出具了书面承诺,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2】张虎林诉高宝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与被告高宝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29日被告高宝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65000元,并由被告高宝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虎林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即:65000元)。

借款人:高宝2014年5月29日担保人:何阜洋”,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保证期间。

后被告宋梅于2014年8月13日给原告承诺担保还款,并出具担保书“今宋梅从张虎林手中取走川R15544的轿车,高宝无权找你们要车,明天拿壹万,剩余伍万伍仟圆按每月3000还,直到还完为止(注:每月20号还)。

担保人、取车人:宋梅2014.8.13注:身份证(押)”。

在被告偿还10000元后,其余借款未予偿还。

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5000元及利息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高宝与宋梅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9月26日登记结婚。

判决如下: 被告高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虎林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期内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或者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宋梅、何阜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被告高宝与宋梅虽系夫妻关系,但被告高宝是婚前在原告处借款,该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高宝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高宝经原告催收后未返还借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何阜洋、宋梅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未约定还款利息,可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解析】在以上两个案例中,为什么案例一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案例二则被判为承担担保责任呢?一、何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征:第一,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此特征,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债务视为夫妻共有债务的几种情况: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以上规定,以下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非举债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两种例外的抗辩事由。

因此,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2)《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即对于该条的理解,应当以《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为基础来进行理解。

认为不是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而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如不能举证反驳的话,法院就可认定该笔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举债人单独偿还。

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

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

(三)其他被视为个人债务的情况。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律师建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借贷金额不大,债务人一方又无证据证明相关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法院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问题不大。

但是如果借款金额过大,且债务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要求法院认定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会面临大量个人客户,且个人客户的借款大多为经营性贷款,并未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借款金额一般比较大。

基于此,针对上述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对于上述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在借款人为自然人客户时,除要求客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等资料外,要注意核对借款人的婚姻情况,其如未婚,应让其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如其已婚,应让其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结婚证复印件;第二,如自然人已婚,应当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将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做法有两种:1.夫妻一方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过程中,应当要求其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相关合同及文件上签字;2.也可要求另一方出具“夫妻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第三,无论是否采取了上述措施,当夫妻一方借款时,一旦发生逾期需要诉讼解决时,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将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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