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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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2017摘要:一、引言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主要修订内容1.术语和定义的增加2.整车标志的调整3.车辆识别代号的规定4.轴荷及质量参数的要求5.核载中的调整和细化6.图形和文字标志的增加7.行车制动的要求8.制动报警装置的规定9.路试检验制动性能的增加10.远光光束发光强度的提高11.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的要求12.行驶系的增加三、结论正文:[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交通事业的日益繁荣,机动车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7,分析其主要修订内容,以期为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主要修订内容]1.术语和定义的增加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3个术语和定义,包括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

这些新增的术语和定义有助于更加明确地界定各类机动车的范围,为后续的规定和标准提供基础。

2.整车标志的调整在整车标志方面,删除了旧标准中关于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标志的要求。

同时,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并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

3.车辆识别代号的规定在新的标准中,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同时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这一修订有助于确保车辆识别代号的准确性和唯一性,便于管理和查询。

4.轴荷及质量参数的要求在轴荷及质量参数方面,新标准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这有助于规范机动车的轴荷和质量,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性。

5.核载中的调整和细化新标准对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这一修订有助于确保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乘客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6.图形和文字标志的增加新标准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车身结构安全技术条件(一)抗碰撞性能。

机动车的抗碰撞性能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维护性能。

机动车的部件、结构、装配等应能够使车辆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正常运转,体现在:(1)结构安全。

机动车的结构,应能抵御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力,并具有正常的维护性能。

(2)部件安全。

车辆各部件,应能维持正常的功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使用。

(3)装配可靠性。

车辆各部件的装配应牢固可靠,无零件漏掉,异物杂碎的情况。

(4)耐腐蚀性能。

机动车的货物车辆主体部分,及其主要零部件,应按设计项目提出耐腐蚀性能技术要求。

(5)气密性能。

机动车辆的天窗、窗户、门和其他毛坯缝等各密封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密性要求。

二、发动机安全技术条件(一)发动机的运转性能。

机动车的发动机,应能按照设计标定参数和要求,正常发动和运转。

(二)发动机的可靠性。

机动车发动机,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在设计项目提出的发动机运转时间和空调条件下使用,不应发生损坏或主要零部件发生故障。

(三)发动机排放性能。

机动车发动机排放性能,应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四)发动机安全关闭装置。

机动车发动机,应装置有安全关闭装置。

三、供油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油料供应管路及安全阀。

汽车供油系统,应装置有安全阀,能够在油路堵塞、出现超压或超温情况下关闭油路,并应能应用在发动机发动状态下。

(二)油料供应器。

汽车供油系统,应装置有油料供应器,具有良好的耐污、耐老化性能和封闭性能。

四、蒸发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收集排放系统。

汽车蒸发系统,应装置收集排放系统,蒸发汽油中的烃类物质和气态有机物,应能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二)环保新品部件。

汽车蒸发系统中的新品部件,应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可靠性强,使用寿命长。

五、燃料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燃油质量。

汽车燃料系统,应使用符合内容经安全性能检验认可的汽油,应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二)燃油蒸煮容器。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2号修改单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2号修改单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2•【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2日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增加第3.2.10条和第3.2.10.1、3.2.10.2、3.2.10.3、3.2.10.4条:3.2.10校车school bus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3.2.10.1幼儿校车school bus for infants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0.2小学生校车school bus for school children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0.3专用校车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3.2.10.4非专用校车non-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二、第4.5.2.2条修改为:“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0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不小于57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350mm)时,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

但上述座位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420mm时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500mm时按每350 mm核定一人。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7258-2012与2004对比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7258-2012与2004对比
•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GB7258-2012]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 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 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 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 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 [7258-2004] • 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
排量大于 50mL 。 • 分为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
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 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 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
• 客车:卧铺客车、公共汽车
• [GB7258-2012]
• 载客汽车:

乘用车

客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货车、公共汽车
(城市客车)

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

GB7258-2012变化 第 3章 术语和定义(3)
• 载货汽车部分
• [7258-2004]
• 货车
• ——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 4 . 1. 7)(项目6-19);
•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 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 操作的要求(见 4 . 1. 8) 。
GB7258-2012变化 第 4章 整车(2)
• 2、修改第4.3后悬条款中,车长小于 1 6 m 的发动机后置 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 见 4 . 3 ) (项目6-8)。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解读9月29日,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GB7258”)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机动车运行和车辆生产制造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增删和修改相关规定,对车辆生产制造进行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束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GB7258新增和修改了多项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具体规定,将对新能源客车生产制造产生重大影响。

一、客车运行管理方面:(一)在术语定义上对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做了修改。

1、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二)在车辆标识方面做了补充和修改。

二、车辆制动及稳定性方面:1、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侧倾稳定性。

具体为: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2、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3、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4、所有客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 GB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应小于等于 0.6s。

6、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储气筒(有压力表等压力显示装置的除外)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该技术条件,机动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车辆制动系统: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稳定可靠地制动
车辆。

制动距离应符合规定,并且制动系统的故障灯指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2. 灯光装置:机动车的前、后灯光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在夜间或
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可以清晰地辨认前方和后方的情况。

灯光装置还应具备切实可行的调节和控制功能。

3. 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机动车的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
够保护车内人员免受碰撞和翻车等意外事故的伤害。

车身应具备合适的刚度和强度,并且带有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

4. 转向系统:机动车的转向系统应灵敏稳定,确保驾驶员可以准确地控制车辆
的转向。

转向器官和传动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驾驶员视野和反光镜:机动车驾驶员视野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驾驶员能够
清晰、广阔地看到前后和两侧的路况。

反光镜应调整到适当位置,以便驾驶员观察到侧后方的情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旨在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
行驶安全。

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能获得合法行驶的资格。

GB_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_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标准名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编号:GB 7258-87标准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

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车辆核载1.4.1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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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4.5.3.1、4.5.3.2 及 4.5.3.3 计算的成员
数取最小值核定成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成
员数应小于等于 45 人,其他校车核定人员数
应小于等于 56 人。二轴卧铺客车核定乘员数
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轴卧铺乘员数应小于等
4
4.5.6 特殊规定
4.5.6.1
4.7.1 4.8.4 4.8.8
新增
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新增
8m),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辅
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符合 GB12676 的规
定。
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
压缩机停止工作,在规定的时 间内再比较气压大小
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 分离的装置 检验时应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对于采 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 应位于驱动档(“D”挡)
长不大于 6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 数。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
小学生校车按 350mm 核定一人,对中小学校
GB/T 12428 确定。
车按 380mm 核定一人。双层客车上层及其他
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新增项
4.5.3.2 和 4.5.3.4 核定成员数,其他客车
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汽车所有车轮应装制动器,所有专用校车及
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
动器。
总质量大于 12000 kg 的长途客车和 车长大于 9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 有变化
旅游客车必须安装符合 GB/T 13594 站立公共汽车,所有校车,应安装符合
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
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
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
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
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得有自行制动现象, 新增项
但属于设计和制造上为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
除外。
汽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机动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
6
6.3 6.4 6.8 6.9 6.11 7.1.1
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 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
允许大于:
于:
- 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km/h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 100Km/h 的机动
GB/T13594 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
当采用助力制动系的行车制动系,当助力装
置失效后,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8
7.4 驻车制动 7.4.1
7.5 辅助制动
7.7 气压制动 的特殊要求 7.7.1
7.7.4
7.10.1.2
检验时应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 开。
7.10.4
机动车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新增项 新增项 新增项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应符合 环保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 新增项 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 术特征,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 新增项 均应有中文。 机动车正常行驶时,转向轮转向后应有一定 的回正能力(允许有残余角),以使机动车具
的机动车 20°;
车:15°;
-其它机动车 30°。
-其他机动车 25°
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 24 m 的 从直线行驶过度到外圆直径为 25m 的车辆通
圆周行驶
道圆行驶
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行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行驶状态下,
驶时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 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
座椅(指坐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
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 1 人不小于 0.125 乘坐的座椅)按坐垫宽每 400mm 核定一人,
㎡ 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 1 人不小于 但作为学生座椅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 280mm
0.15 ㎡ 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 (对幼儿专用校车按 330mm)核定一人,对
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运载人员为主 公共汽车、校车
要目的的汽车。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的和制造的客车,可 分为: a.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即最大设计车速 小于 70km/h,设有坐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 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走动,有 固定有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 的客车。 b.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 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 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4.8.9
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 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 许小于: —双层客车 280 —机动车 350
于 40 人。 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 新增项 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以及医疗车、体检车 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5.2、4.5.3 和 4.5.4 核定。 1.客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测试,向 左和向右倾斜,最大倾角应大于:280(校车 按 320) 2.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条件,向左和向 右倾斜,最大倾角应大于等于:350 注:铰接客车按前车考核 旅居车内的专用设备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 新增项 规定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 新增项 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 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 100mm 的中文及阿拉 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 的座位数。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 GB24315 规 新增项 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 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 车外清楚识别校车的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
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
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 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
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两轴汽车小于等
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 于 0.80s;对三轴汽车小于等于 1.2s。
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与《GB7258-2012》差异比较
2012.7
1
标准条款 3.2.1 载客汽 车
3.2.1.2.3 城市客车
3.2.3 专项作 业车(细分为专用
作业车)
GB7258-2004
GB7258-2012
备注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 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
⑴ 公路客车(长途客车),这种车辆没 有专供乘客站立的位置,其使用性质为公 路客运营运,包括卧铺客车。 ⑵ 旅游客车,这种车辆的布置要确保乘 客的舒适性,不载运站立的乘客,其使用 性质为旅游客运营运。 ⑶ 公共汽车(城市客车),分为两种, 一种为城市内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 这种车辆设有座椅及站立乘客的位置,并 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 走动用,由于有站立席位,要求最高车速 不超过70km/h; 另外一种指不设立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 车,最高车速超70km/h,可上城市快速路 或高速公路(如机场班线);也包括作为 单位班车而使用的其他城市客车。
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 应符合专用校车的规定。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应按 GB/T17676 的规定标注使用的气体燃料 类型。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 机动车不得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 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 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 有明显渗漏现象。 汽车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 90dB(A)。
应。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车轮定位 汽车的车轮定位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
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车轮定 致。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前轴采
位值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 用双转向轴时除外),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
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其 量,用侧滑台检验时侧滑量值应在±5m/km
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台检 之间。
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讯车、电视车、
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
以载运人员及货物为目的的汽车。
2
4.1.2 4.1(表一) 标牌内容
4.1.3 4.1.4 4.3 后悬
改装车不应该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
版。Biblioteka 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
新增 新增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 车在坡度为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 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 着系数大于等于 0.7 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 向保持不动,时间应大于 5min。 注 1: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
新增项
9
7.11.1.4 车轮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各车轮的阻滞力 阻滞率要求 均不应大于车轮所在轴轴荷的 5% 7.11.1.5
新能源:
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
a.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 插电式、非插电式; 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纯电动汽车、插电 纯电动动力
a.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 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
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
主驱动电机型号功率,动力电池工作电压 和容量(安时数),储氢容积形式、容积、
长条座椅
铰接客车应该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 设计要求 行核算。
4.5.2.3
旅居车核定人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
新增项
4.5.3.2 4.5.3.5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 按坐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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