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

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概述南京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
南京科技发展计划是南京市政府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加速经济转型升级而制定的重要计划。
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医学项目将得到重点发展和支持。
本文将对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进行概述。
目标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的目标是建立高水平医疗机构和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推动医疗设施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在此基础上,推动南京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从传统制药向创新药物、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领域的转型。
重点建设内容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的重点建设内容包括:1. 高水平医疗机构建设南京将重点发展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诊疗中心,提高医疗设施的规模、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医疗理念和技术,提高医疗服务的综合水平和专业水平。
2. 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南京将重点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企业。
同时,加快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提高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
3. 医疗信息化建设南京将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平台和医疗大数据中心。
通过优化医疗信息管理流程,实现医疗资源的高效调配和优化,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4. 科技创新支撑南京将加强医学科技创新支撑,加大对医学科研机构的支持,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医学科研人才。
同时,鼓励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来南京交流合作,推动医学科技创新。
资金来源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社会资本投入和金融机构贷款等。
其中,政府投入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南京市政府将加大对医学项目的投入,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投资,推动医学项目的快速发展。
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将成为南京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通过大力发展医学产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南京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宁财规[2012]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2]18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属医院:现将《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生体系建设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建立健全职责分明、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我市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建设相关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1、符合政策导向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和有关要求的规定。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透明、廉政、高效使用。
3、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专项资金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一)公立医院建设1、国家级、省级优质医院创建;2、区县三级人民医院创建;3、区县二级甲等中医院创建;4、区县精神病院建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标准化建设;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达标建设。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南京市医学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推动医学科技研究和创新,南京市决定设立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资助和管理相关项目。
本文旨在制定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申请条件、评审流程、项目监督等内容,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高效使用,促进南京市医学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资金来源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途径。
资金数额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三、资金使用范围1. 科研项目资助:支持南京市医学科技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项目。
2. 人才培养资助:资助南京市医学科技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留学培训、科研人员进修等。
3. 创新创业资助:资助南京市医学科技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
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助:资助南京市医学科技领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申请条件和程序1. 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须为南京市内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合法机构。
(2)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2. 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2)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材料提交至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
(3)资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
(4)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由资金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根据评审结果进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五、项目监督和验收1. 项目监督:(1)资金管理办公室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2)申请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及时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2. 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需要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经济账目。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宁科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2022〕1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第六章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第七章附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由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及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综合评议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强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效益,提高全市医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医学重点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医学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学科技发展项目是指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申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的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简称项目)、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简称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简称启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立项、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中科教处负责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等实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五条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列题范围指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我市已有卫生科技领先领域和形成新的学科优势,并能发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
包括:1、对我市卫生事业和学科发展有重要作用和影响,能解决防治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多学科综合研究优势和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
2、引进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通过消化吸收,能显著提高学科水平的项目。
3、推广具有重要应用前景,能获得较大推广面和较好应用价值的成熟、先进、适宜技术,向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后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或转化为常规卫生服务项目。
4、医药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
5、为提高我市卫生技术水平和加速人才培养而与国外卫生科技组织在统一目标、计划下开展的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项目。
第六条医药卫生科研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列题范围:1、根据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宁科[2004]17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4.09.03【实施日期】2004.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177号)市各有关主管局,各产业(集团)公司,各区县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的导向作用,加强对科技发展工作的指导,规范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九月三日附: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的导向作用,加强对科技发展工作的指导,规范科技计划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南京市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以下简称“指导性计划”),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指导性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与战略要求,以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指南为范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计划文件形式组织下达,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筹资金,并具体实施的先进适用技术、高新技术和科技新产品的研发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指导性计划与市科技发展指令性计划同为市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是体现政府目标与导向,宏观引导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手段,也是建设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支撑。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是指导性计划的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条指导性计划的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局性。
围绕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的重点任务,组织与管理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和促进作用的科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强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效益,提高全市医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医学重点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医学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学科技发展项目是指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申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的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简称项目)、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简称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简称启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立项、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中科教处负责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等实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五条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列题范围指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我市已有卫生科技领先领域和形成新的学科优势,并能发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
包括:1、对我市卫生事业和学科发展有重要作用和影响,能解决防治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多学科综合研究优势和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
2、引进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通过消化吸收,能显著提高学科水平的项目。
3、推广具有重要应用前景,能获得较大推广面和较好应用价值的成熟、先进、适宜技术,向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后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或转化为常规卫生服务项目。
4、医药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
5、为提高我市卫生技术水平和加速人才培养而与国外卫生科技组织在统一目标、计划下开展的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项目。
第六条医药卫生科研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列题范围:1、根据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
2、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改进省内、市内空白,国内外成熟的防治新技术、新成果。
3、为申报局级以上(含局级)重点课题作准备的预试验研究或有应用前景、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
4、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必须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符合以下研究范围的将给与重点资助:1、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开展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
2、该研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有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该研究对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已经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取得了比较明确的阶段性结果或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相应的申报范围。
第九条申报单位须具备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基本支撑条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与充分保证,并给予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一定的科研专用时间。
第十条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条件:1、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预试验或充分调研,有可行性报告;具有明确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先进、可行,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2、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必须是项目的总体设计与组织实施者,具备解决关键技术的能力;(3)存在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①承担的在研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在两项(含两项)以上;②承担的在研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未完成年度计划,或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未按期完成(以上一年度在研课题检查结果为准);③承担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有一项中止者,2年内不得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项目;有两项中止者5年不得申报;④在申报项目的研究期限内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者。
第十二条课题的申报条件:1、申请的课题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与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研究技术路线和方法可行,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2、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具备第十一条第2项的要求,其中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3、课题申请经费一般不超过5万元(不包括购置必需的科研设备)。
第十三条启动项目的申报条件:1、申请的启动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与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鼓励探索性研究。
2、启动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第十一条第2项的要求,其中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不限。
3、启动项目申请经费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三级(科室、单位、市卫生局)审查的方式,其程序为:1、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者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开题报告。
由科主任组织审查,论证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本学科发展方向,是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是否具备基本条件,有无推广应用价值等。
2、经科室同意后向单位推荐,并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其主要内容有:(1)选题依据,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进展;(2)主要研究内容,其中突出关键技术及创新之处;(3)预试验结果或调研报告(项目);(4)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进度安排;(5)具备研究的支撑条件(如设备、研究对象来源等)和现有工作基础;(6)主要研究人员;(7)科研经费预算。
同时提交以下附件:①文献综述(项目需提供);②与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合同(或协议书);③医学实验动物、动物试验场地及动物实验人员合格证明;④涉及新药或新型医疗器械的,应提供相关批件;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科室推荐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单位技术委员会评议,对其研究内容的科学性与创新性、研究方法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科研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是否具备研究条件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同意后向市卫生局申报。
4、市卫生局根据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范围,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进入评审程序:(1)未通过科室、单位二级审查同意或申报单位技术委员会未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的;(2)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申报条件的;(3)申报材料不齐全的;(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符合伦理学要求的;(5)不符合申报范围的。
形式审查合格者将进入评审程序。
不合格者将通知相关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达到申报要求,将视同放弃申报。
5、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在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市卫生局。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第十四条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评审。
1、评审专家:市卫生局根据本年度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情况,分为若干个专业组,聘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
聘请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硕士学位),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评审客观公正,对评审内容和评审意见保密。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2、评审内容:(1)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背景和意义;(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3)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4)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5)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和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6)年度进度和预期目标;(7)经费预算。
3、评审程序: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项目函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程序。
(1)项目函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项目研究内容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
通过函审的项目进入下一步会议评审。
(2)会议评审通过函审的项目和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启动项目将一并进入会议评审程序。
会议评审按照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究内容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组聘请五位专家(其中包括一名医学统计学专家),主要对填报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进行审议,同时对项目听取负责人的汇报和答辩,按照评审内容进行评价,根据定性与定量评审结果确定本专业组内建议立项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专家评审意见分为不同意立项、暂缓立项和建议立项。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科教处汇总会议评审意见,提出年度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报局办公会审定后,编制年度计划,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项目须签订《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合同》,进一步明确市卫生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的责任、权力,以及项目应完成的研究内容、目标、经费指标与拨款计划和考核指标等。
第五章管理和总结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过程管理是研究、开发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
1、市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资助经费及时到位。
积极指导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发过程的管理,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每年1月30日前市卫生局对上年度在研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完成预期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依照资助计划和年度检查结果核准拨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缓拨或停拨研究经费,或者中止甚至撤销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1)未按项目合同或课题设计要求完成年度计划与研究内容的;(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工作调动,不能完成研究计划的;(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已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4)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填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展情况的。
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发过程管理纳入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中,确定分管部门,专人负责,为研发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每个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应建立专项科技档案,督促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年度计划和预期研发目标,保证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对本单位本年度在研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卫生局。
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和总结,认真做好研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及阶段性评估、分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进展情况表”,报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项目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合同》执行,课题须按照科研设计中的内容、进度、考核、预期目标实施,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