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品油快速筛查实施细则
2022年成品油产品质量快速筛查实施细则

2022年湖南省成品油产品质量快速筛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加油机油枪取样:从待测样品的加油枪放出4L后,再抽取300mL样品,用于检验。
油罐取样:上、中、下三点等量取样并混合均匀,样品数量不少于300mL,用于检验。
2快速筛查依据表1车用柴油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十六烷指数T/CAQI233-20212十六烷值T/CAQI233-20213多环芳烃含量T/CAQI233-20214凝点T/CAQI233-20215冷滤点T/CAQI233-20216闪点(闭口)T/CAQI233-20217密度(20℃)T/CAQI233-20218硫含量T/CAQI233-2021表2车用汽油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研究法辛烷值T/CAQI232-20212芳烃含量T/CAQI232-20213烯烃含量T/CAQI232-20214氧含量T/CAQI232-20215苯含量T/CAQI232-20216甲醇含量T/CAQI232-20217密度(20℃)T/CAQI232-20218硫含量T/CAQI232-2021表3车用乙醇汽油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研究法辛烷值T/CAQI234-20212芳烃含量T/CAQI234-20213烯烃含量T/CAQI234-20214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T/CAQI234-20215苯含量T/CAQI234-20216乙醇含量T/CAQI234-20217密度(20℃)T/CAQI234-20218硫含量T/CAQI234-202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快速筛查规则3.1依据标准T/CAQI233-2021《车用柴油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T/CAQI232-2021《车用汽油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T/CAQI234-2021《车用乙醇汽油(E10)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油品质量抽检检查实施方案(最新)

油品质量抽检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油品质量监管,巩固我市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升级和“2+26"传输通道城市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升级成果。
经市政府同意,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共同制定“X年度油品质量抽检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X政办明电〔X〕183号)文件要求,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联合工作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部门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工作组成员,由联合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本次“油品质量专项检查”。
联合工作组成员名单报市商务局和当地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工作重点(一)通过“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对我市油品质量进行巩固提升,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适时全面推广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各县(区)要制定细化措施和方案,确保“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在“油品质量专项检查”中重点查处加油站(点)销售假冒伪劣及不达标油品、缺斤短两、假冒商标标识、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违规违法销售成品油;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油品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点)责令立即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加油站(点),联合工作组应依法要求其停业整顿,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三)本次“油品质量专项检查”持续时间为X年全年,按月报送报表,每季度报送总结。
油品质量检查以是否达到国五和国六车用汽柴油标准为合格标准。
三、强化分工协作根据市政府X政办明电〔X〕183号文确定的各部门职责,以及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X年度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分工,本次“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联合工作组副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成品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成品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一、抽样方式(一)抽样领域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包括加油站、油库,加油船、水上加油站)。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1、车用汽油92号(ⅥA)、95号(ⅥA)、98号(ⅥA)。
2、车用乙醇汽油(E10)92号、95号、98号。
3、车用柴油0号(Ⅵ)。
4、船用燃料油。
(三)样品数量成品油取样数量均为6L样本,其中检样4L, 备样2L。
在抽样人员的监督下,由受检单位工作人员采用管线取样法从加油枪取样,分装到铁壶或棕色磨口玻璃瓶中。
以储罐实际剩余产品数量为抽样基数。
(四)抽样形式1、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2、生产企业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受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3、流通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同一个受检单位可抽取不超过3个不同生产单位的产品。
4、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
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扑克牌或计算器生成伪随机数方法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挂放的产品亦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分列随机抽样的方法。
(1)商业加油机的抽样步骤a用棉布细心清洁可能接触样品的容器和被取样产品的加油枪的各个部件。
b在抽取样品前,通过油枪将至少4L样品放入一合适的容器内(如油桶)。
冲洗盛样容器,并冲洗加长管(采集汽油样品时)。
将装有冲洗液的容器运离现场并用安全的方式处理,或将其倒回到现场的储罐内。
c检查样品容器的清洁度,将所需编号的样品容器对准被取样的加油机。
d记录加油机所显示的读数。
e在抽样人员的监督下,由受检单位工作人员从加油机取样,分装到金属桶或棕色磨口玻璃瓶中。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一季度成品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一季度成品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为加强我县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根据《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流通领域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及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检产品范围汽油(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
二、进度要求:2020年3月,对沂水县境内正常经营的加油站随机抽取 65组车用汽油样品、35组车用柴油样品、5组车用尿素样品进行质量抽检。
抽检中,对新闻媒体披露的、群众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因经营不合格成品油被处罚过的加油站作为监测重点。
三、抽样方法及其他要求:(一)抽样方法:样品抽取按GB/T4756-2015规定进行。
随机抽取经加油站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成品油作为检测样品,购样费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
抽样时应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二)抽样机构:本季度抽样由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机构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由抽样机构随机选派。
(三)抽样人员要求: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时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四)样品要求:1、由抽样人员从加油站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的加油站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者存在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因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如实记录,报送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被抽样单位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以样品的销售标价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2024年成品油测量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成品油测量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辛烷值(十六烷)检测工作,保证分析、测试数据的准确性,便于抽查和复查,满足监督管理的要求,更好的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辛烷值测量仪需存放于避光位置,有专人管理和使用,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使用。
3、测试人员需要掌握测试仪的使用、测试数据的读取和录入工作。
4、油品取样要保证代表性和真实性,做好样油名称、来源、日期、采样人等记录工作。
5、在油罐车取检测油样,静置避光放置。
6、辛烷值测量结果超出要求,如93#油辛烷值低于93则不得卸油并通知领导处理。
7、检测人员需要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结束后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书写工整、清楚、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将错失数据上画横线,在旁边更正数据并签字。
8、辛烷值检测必须两人以上检测,由加油站当班班长和设备维修工各一人共同检测。
9、检测完毕后,将检测仪擦拭干净,检测柴油后需要用石油醚清洗传感器,静置____分钟后将仪器收入箱子内。
2024年成品油测量管理制度(二)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的快速增长,成品油的需求量和消费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成品油的质量和数量,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众利益,制定合理的成品油测量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2024年成品油测量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说明,包括管理目标、管理原则、监督执法等方面,以期提高成品油测量准确性和管理水平。
二、管理目标1. 提高成品油测量准确性:确保成品油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防止测量误差对供应链和交易造成负面影响。
2. 加强成品油测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成品油测量管理体制,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成品油测量活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4.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众利益:确保成品油供应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国家和公众的需求。
三、管理原则1. 准确性原则:成品油测量必须准确无误,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测量,并确保测量结果的可追溯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鲁政办字〔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快速发展,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进行了审核规范,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要建立部门协同、随机联查工作机制,建设联合抽查工作信息平台,发挥跨部门联合惩戒作用,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逐步实现一次性完成检查。
要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随机抽查工作实效。
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公布随机抽查清单,扎实高效开展随机抽查,切实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各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实效。
附件:山东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车用成品油升级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车用成品油升级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车用成品油升级的通告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我省实际,现就汽油、柴油升级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汽油;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柴油;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汽油、柴油。
二、自供应国Ⅳ、国Ⅴ标准汽油、柴油开始,要在加油站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的车用汽油、柴油名称后加注“(国Ⅳ)”或“(国Ⅴ)”字样,不得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汽油、柴油。
柴油要标明“车用柴油”或“普通柴油”。
三、国Ⅳ、国Ⅴ标准汽油、柴油零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汽油、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搞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汽油、柴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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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品油快速筛查实施细则
1抽样
在企业的成品罐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满足快速筛查、检验、复检工作的完成。
抽样基数不少于其可以正常对外发油状态时的最低罐存量或正常对外加油状态时的最低加油罐存量即可。
按GB/T4756抽取300mL~400mL样品,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
盛装样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
2筛查依据
表1车用汽油产品快速筛查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项目依据标准方法
1研究法辛烷值(RON)
DB37/T3635DB37/T3636
2硫含量SH/T0689、ASTM D7039
3苯含量DB37/T3636 4芳烃含量DB37/T3636 5烯烃含量DB37/T3636 6氧含量DB37/T3636 7甲醇含量DB37/T3636 8密度SH/T0604
表2车用柴油产品快速筛查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项目依据标准方法
1硫含量
DB37/T3637SH/T0689、ASTM D7039
2多环芳烃含量DB37/T3638 3凝点DB37/T3638 4冷滤点DB37/T3638
5闪点(闭口)
GB/T261、ASTM D6450
序号项目依据标准方法
6十六烷值DB37/T3638 7十六烷指数DB37/T3638 8密度SH/T0604
表3车用乙醇汽油(E10)产品快速筛查项目、依据、方法序号项目依据标准方法
1研究法辛烷值(RON)
DB37/T3639DB37/T3640
2硫含量SH/T0689、ASTM D7039
3乙醇含量DB37/T3640
4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DB37/T3640
5苯含量DB37/T3640
6芳烃含量DB37/T3640
7烯烃含量DB37/T3640
8密度SH/T0604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7930车用汽油
GB18351车用乙醇汽油(E10)
GB19147车用柴油
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SH/T0604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SH/T0689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DB37/T3635车用汽油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DB37/T3636车用汽油快速检测方法近红外光谱法
DB37/T3637车用柴油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DB37/T3638车用柴油快速检测方法近红外光谱法
DB37/T3639车用乙醇汽油(E10)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DB37/T3640车用乙醇汽油(E10)快速检测方法近红外光谱法
ASTM D7039用单色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测定法测定汽油、柴油、喷气燃料、煤油、生物柴油、生物柴油混合燃料和汽油乙醇混合燃料中硫的试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