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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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病假工资规定

济南市病假工资规定

济南市病假工资规定济南市病假工资规定职工病假工资有其相应的规定。

病假是指职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时,企业应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纵观各地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1。

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2.根据员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3.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支付。

三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点是相同的。

它们都规定了病假工资的“低标准”。

依据来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发放,但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的80%。

但事实上,仍有很多单位自行决定员工病假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6个月内停止工作治疗的,其病假工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支付:(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二)连续工龄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三)连续工龄满20年但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4)连续工作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放。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适当下浮。

一般向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各等级标准的5%。

特殊情况超过5%的,应当报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间停止工作超过6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支付:(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二)连续工龄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计发;(三)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第六条原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在* *军以上单位中被授予战斗英雄或者荣立一等功并始终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按其本人工资支付。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80%。

青岛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青岛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青岛病假工资如何计算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以上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严禁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沿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届满年才。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缴付的最高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含缩短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缴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缴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害、有毒等特定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法规定的病假工资

劳动法规定的病假工资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是指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病假工资。

山东省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确诊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病假。

具体享受病假工资的天数及比例由企业与员工之间协商确定,但是最低天数和比例是由国家规定的,企业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员工的工资、病假天数以及病假工资的比例来确定。

一般来说,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基本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

其中,基本工资是指员工的岗位薪资或职位薪资,病假工资比例是由员工与企业协商确定的。

再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因病请假期间,不得影响其正常工资的发放。

也就是说,员工在享受病假工资期间,依然享受其正常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最后,企业在支付病假工资时,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山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需要按照员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总的来说,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的,旨在保障员工在生病期间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并且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员工也需要依据病假期间的具体情况及时请假,并与企业协商确定病假工资的具体数额。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劳动法病假的规定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一、法律规定:(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法最新病假工资规定

劳动法最新病假工资规定

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如何计算病假工资,是一个不能疏忽的问题。

本文提供一份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的详细内容,为广大职工解答疑难。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1)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1)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1)1. 病假工资的基本概念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因患病在规定期间内不能工作,根据规定能够享受雇主支付的工资,也称病假津贴。

在日常工作中,病假工资是职工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雇主最常遇到的员工疑问。

对于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其病假工资政策也有所差别。

本文将重点介绍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2.病假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比例在山东省,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比例是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的通知》文件所规定的。

根据文件规定,病假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比例如下:(1)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内在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100%,也就是说,员工可以获得与正常工资相同的收入。

此时,员工需要向雇主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病假申请表。

(2)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在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需要分阶段进行调整: •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80%;•病假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70%;•病假时间超过2年但不满3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60%;•病假时间超过3年但不满4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50%;•病假时间超过4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40%。

需要注意的是,在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后,员工需要通过劳动部门鉴定,确定其是否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并履行相关的手续。

3. 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员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依据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在6个月以内在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员工可以获得与正常工资相同额度的病假工资。

(2)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在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病假工资 = 员工基本工资×(1-病假天数÷当月天数)其中,病假天数包括工作日和休息日,当月天数指当月的实际天数。

4.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享受病假工资政策时,员工需要注意如下问题:(1)病假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在一定累计工作时间内(可能是一个年度或者半年度),员工可以连续多次享受病假工资政策。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xx劳发〔1995〕67号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非因公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法规文号:xx劳发[1995]67号发文单位:xx劳动厅《xx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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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在现今人才济济的社会,想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很难,有工作后又会有许多的问题出现,其中最令人关心的莫过于请病假后的工资该怎么算,劳动法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其中各个地方的规定又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差别,
一、职工患病期间的工资计算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
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一)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
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
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
(二)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
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
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三、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
准。

(一)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案中,单位的违法之处在于向小李支付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的正确做法是向其支付的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仍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二)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因此,打个比方,如果某员工的收入比较高,每月10000元,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病假工资是6000元/月,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则可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即每
月发放3292元,而非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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