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成立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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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法[2009]1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法〔2009〕181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和规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是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财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列入装备管理。

第六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申领、管理、核发经费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各级工商机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作、发放,省局订购。

内卡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制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办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上实行同级负责制,但上级机关可以受理立案调查、处理下级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下级机关亦可要求上级机关立案或协助调查、追究本机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各科室(所)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四)所办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五)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由其所在单位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七)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所办案件有明显错误或明显违反办案程序的;(八)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而不予以颁发,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九)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年检、鉴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年检、鉴证、登记的;(十)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瞒案不报的;(十一)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十二)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保护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三)其它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人[2006]2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1.20【实施日期】2006.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苏工商人[2006]20号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责任,提高执法监督的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接受监督、实施监督和考核评价等内容组成。

第三条本制度的推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第四条与工商行政执法业务有关的省局业务处室(含法制处,下同)接受执法监督的义务是:(一)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涉案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制处提出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部门收到全部证据和书面说明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并汇总成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经涉案部门会签后,在法定期限(省局受送达《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审判机关或者复议机关。

同时由法制和涉案部门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局诉讼代理人人选,经局长委托后参加诉讼或复议全过程。

(二)以省局名义作出的信访答复,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相对人)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或复核机关要求书面说明或其他具体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作出原信访答复的事实、理由、依据,经局办公室审签后报送复查机关。

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承办人参加复查全过程并配合调查。

(三)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案案卷(复印件,下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个案审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政办发[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为全面贯彻全国和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7号)要求,根据部门和单位职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一)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公安厅、工商局负责)(二)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商务厅负责)(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4•【字号】苏办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0号2004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要求,现就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积极推进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省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遵循“四坚持、四确保”的原则,即坚持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国有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离退休人员、在编职工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明晰产权、转换机制,确保转企改制后新创立的企业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开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开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员培训活动领导小组及
职责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苏工商人[2009]8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11
【实施日期】200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员培训活动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苏工商人〔2009〕83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基层单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员培训活动的有序、高效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单位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员培训活动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佘义和省工商局党组书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工商[2012]3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工商[2012]3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工商〔2012〕34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省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局长、党组书记佘义和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兼管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杨勇同志负责政务、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关党建、离退休干部工作。

分管办公室、宣传处(研究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省消费者协会、省工商实业公司、江苏工商印刷厂。

副局长、党组成员杨卫东同志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企业注册工作。

分管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企业注册分局、省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省纪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江斌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管纪检组、监察室。

副局长、党组成员张振飞同志负责公平交易监督、经济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干部培训工作。

分管公平交易监督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总队、财务处、审计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省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

副局长、党组成员孙连才同志负责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工商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工作及局机关基建工作。

分管市场规范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省工商干部疗养院、省经纪人协会、省汽车交易管理协会、省市场管理协会、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8•【文号】办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办字〔2017〕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7年上半年,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突出重点领域整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为促进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部署,扎实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深入贯彻2017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总局制定下发了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并召开全国商标监管工作座谈会部署落实。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特点,在突出总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基础上,纷纷制定工作意见和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和关键,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17年上半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5万件,办结案件2.2万件,涉案金额2.4亿元。

二、持续精准发力,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各地按照总局部署,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环境,取得初步成效。

北京市工商局重点加强“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打击侵权假冒整治工作,强化对秀水街市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确保论坛期间市场经济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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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成立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
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经检[2015]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30
【实施日期】2015.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成立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领导小组的通知
(苏工商经检〔2015〕71号)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要求,依照“适应新体制当好主力军”的总定位,进一步深化执法办案体制的调整,省局党组决定成立省工商局综合执法办案领导小组,领导、协调省局机关及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

一、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王元慧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卫东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江斌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纪检组长
孙连才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永才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俊胜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杰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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