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中心支公司开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4〕73号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确保《办法》贯彻执行。
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并印发相关实施细则,保持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维护市场稳- 1 -定。
特此通知广东保监局2014年6月9日 - 2 -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经营行为”,包括向保险消费者提供承保、理赔等财产保险服务,以及为提供服务所开展的业务、财务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在广东开展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为全部财产保险险种。
第二章 承保出单第五条 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直接面对投保人、从事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的人员,包括与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的业务员。
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发放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3 -执业证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本公司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对本公司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负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十日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人通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网站查询系统、服务柜台等途径查询人身保险业务保单、赔案(给付)等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查询人”是指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章查询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身份审查流程,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同时标注“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许可[2013]65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
改建的批复
(粤保监许可〔2013〕658号)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改建请示》(国华寿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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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对拟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审慎评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保险公司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保险公司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篇一:保险代理自查报告关于保险代理业务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一、XX 年度机构运营及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情况 XX 年度本机构主营业务规模、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实现的代理保费、手续费收入、代理险种及各险种手续费分析。
二、XX 年度与保险机构合作情况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情况;XX 年合作业务量前五位保险机构及业务情况。
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本机构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宁波市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代理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情况。
四、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包括问题表述、相关数据及原因分析。
五、整改措施针对发现的问题所采取或下一步将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篇二:保险自查报告华峰信用社关于对代理保险业务的自查报告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防控风险,促进保险代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我社按照县联社下发的《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晋银监办〔XX〕191号)的要求,对我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保险代理人资格,我社现在所有人员均未取得相关保险代理资格。
这样不利于我社代理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销售及宣传情况,经过检查未发现我社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未擅自增加保险责任、金额。
宣传方式主要为营业柜台宣传,无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三、财务方面,经对保险财务凭证的检查,暂无发现违规行为。
存在的问题:一、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代理许可证》。
二、应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柜台设置明显标志。
三、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我社制定的意外保险投保提示。
四、应由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华峰信用社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篇三:保险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根据省公司下发的《转发广东保监局关于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及检查工作的通知》文要求,xx市分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关于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检查内容汇报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为有效开展自查工作,根据广东保监局要求,河源市分公司成立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小组,具体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xx 总经理副组长:xx 总经理助理组员:xx(理赔中心经理)xx(客户服务管理部经理)xx(销售管理部经理)(二)工作小组组长: xx(销售管理部)组员: xx(理赔中心)xx(客户服务部)xx(销售管理部)二、自查工作内容及结果由于xx目前没有xx寿险机构,因此暂无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因此,本次自查工作主要围绕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薛振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薛振斌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2.03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薛振斌任职资格的
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8]46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薛振斌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泰康发[2008]第00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薛振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二月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a21e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54.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会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
特此通知二00六年一月十日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粤保监发[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1号)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管理,增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推动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东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指引》(简称《指引》,下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最新文件,按照我局制定的《指引》执行高管人员报批、报备工作。
二、各公司要加强人员培训,尤其是加强高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完善对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
三、各公司要促进各级高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杜绝各种形式的挂职、兼职等现象,要定期从上到下开展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自查,切实整改自查中反映出的违规问题。
四、根据《指引》要求,我局将在今后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加强对拟任职人员的考试考察和谈话考察。
各公司应增强预见性,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在上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前,必须先持有我局出具的拟任职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各公司应统筹安排好本公司参加考试考察的人员和时间,提前向我局上报考试人员名单,根据我局确定的考试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五、各公司应指定1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申请日常联系人,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将其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