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定罪量刑之我见
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制度

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制度校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学生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法律责任和处罚制度在校园暴力事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校园安全和健康发展。
一、校园暴力的法律责任校园暴力是违反法律和社会伦理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追究校园暴力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既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强化对校园暴力的打击和惩治。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行为,法律应该依法对其进行教育、矫治和惩罚。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的校园暴力行为人,应该注重教育矫治,并通过家庭教育、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积极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其次,对于成年人的校园暴力行为,法律责任更应严格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还实施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处理办法》,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明确了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为打击和惩治校园暴力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校园暴力的处罚制度为了保障校园安全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校园暴力的处罚制度应当健全和完善。
有效的处罚制度不仅可以惩戒行为人,还可以起到预防和遏制校园暴力的作用。
首先,学校应当设立健全的校园暴力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
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和教职工积极报告校园暴力事件,并及时采取行动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学校还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中心,负责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工作,如心理疏导和冲突调解等。
其次,校园暴力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可以根据校规、校纪以及校园暴力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纪律处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学校还可以采取暂停或开除学籍等措施,以示惩戒和警示。
此外,对于刑法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论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论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校园霸凌是指在校园中,一方以各种形式对另一方进行恶意的言语、行为或身体上的伤害,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身心困扰的行为。
针对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分析有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对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要在校园范围内发生,涉及在学校、校车、学生宿舍等地进行的言语或行为。
行为应具备明显的恶意,即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或困扰,包括言语辱骂、威胁、恐吓、歧视、殴打等。
行为的后果应该是严重的,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和学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主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发生了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校园中的霸凌行为,如果造成了受害人身体伤害,施暴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了心理伤害,施暴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和教师也应负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我国还有一系列与校园霸凌相关的法律法规。
2008年中国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行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办理校园欺凌不良行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在实际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限定条件。
对于未成年人涉及的校园霸凌行为,应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注重教育和矫正措施的运用,同时追究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对于校园霸凌行为的证据收集也是一个关键的过程,学校和家长可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以确保依法追究施暴者的责任。
通过对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分析,可以加强对这一现象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积极健康的校园环境。
加强校园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素质,也是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的重要途径。
校园暴力及治安之我见

2.1 扩 大招 生规 模 的影响 近年来 ,由于国家招生政策 的调整 ,各级各类学
校都 在 扩大 招 生 ,在校 生人 数成 倍 的增加 ,给学校 的 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这是客观存在 的因素。另一 方面,由于学生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 ,有许多校园暴 力 的实施 者 就是 在校 学 生 或 者 就是 刚进 校 不 久 ,在 社 会 上染 上不 良习气 的学 生 ,甚 至 有 极 少 数 有 前 科 (被公安机关 刑拘过 )的学生。我们并不能把 责任 完 全 归咎 于学 校 ,这 种 局 面 的形 成 与 现 行 的 教育 体 制 及人 校 新 生 的政 审不 严 或 无 政 审 等 诸 多 因素 有 关 ,国家教 委早 就把 法 制 教 育 列 为 学 校 教育 的重 要 内容 ,但是 ,真正落在实处的并不多见 ,即使有这样
摘 要 校 园暴 力 已成为一种社会 问题 ,就 当前校 园暴 力 的若干 问题进 行论 述 ,并对减少 校 园暴 力 的发 生提 出 了自己的看法 ,供借鉴 。
关键词 校 园 暴 力 治安 中图分类号 G4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 号 0000一SK149(2008)01—0058—03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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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科 技 工程 职 业学 院学报
Guizhou Sd-tech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2008年 3月 第 3卷 第 1期
校 园暴力及治安之我见
周 健
(贵州科技工程职业学 院 ,贵州贵 阳 ,550008)
作为师者 ,所以传道 ,授业解惑也。我们的老师 (除 了专 门上 法 律课 的老 师外 ),目前可 能将 二者 颠 倒 了过来 。我 的意 思并 不是 批评 我们 的老师 如何 如 何 ,他们从 大 学 里面 学 到 的东 西 只 有 扎 实 的 本专 业 知识 ,并 没有 人认 为还 应 当给 他 们 学 一 点 法 律 知 识 基 础 ,日后 走 上 自 己的 工 作 岗位 可 以 向学 生传 授 ; 也 没 有学 校认 为要请 一些 法 律专 业人 士来 学 校专 门 讲讲 法律 是一 件 多 么重 要 的课 题 。我们 的教 者本 身 对 法 律一无 所 知 或 知 之 甚 少 ,又 如 何 去 教 育 他 的 学 生 呢?没 有 办 法 去 教 育 学 生 并 不 是 一 件 可 怕 的 事 情 ,可怕的是对于明明是违法犯罪 的事情 ,竟然认为 只是小事一桩 ,自己批评教育一下就行 了 ,不移送 公安部门处理 。孰不知 ,就是这样有意无意的放任 , 会 导 致学 生犯 罪 。我 并 不 是 说 教 师 就 是 祸 首 ,只 是 想 通过 这些 事 情 ,提 醒 一 下 我 们 的学 校 及 相 关 的 领 导 们 ,是该 加 强教 师 队伍 法律 知识 的时候 形式 ,我们 的领导及主 要领导没有从根本上和思想上高度重视 。
校园暴力可判几年,怎么处罚校园暴力

校园暴⼒可判⼏年,怎么处罚校园暴⼒严重的校园暴⼒事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最⾼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近⼀些关于校园暴⼒⽅⾯新闻报道受到了民众⼴泛的关注,青少年学⽣在暴⼒事件中展现出来的这种⽆知⽆畏⽆视法律的⾏为很让⼈⼼疼,法律⾯向⼈⼈平等,触犯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那么校园暴⼒可判⼏年呢?为您解答。
校园暴⼒可判⼏年怎么处罚校园暴⼒严重的校园暴⼒事件可能涉嫌,最⾼可以判处。
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罪】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是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罪⾏的,属于,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1、第⼆百三⼗⼆条【】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论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论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校园霸凌是指在学校或学校附近发生的一种以欺凌、恐吓、威胁、伤害或排斥他人为目的的行为。
校园霸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上的伤害,也对整个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对于加强校园管理、保护学生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校园霸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言语上的霸凌:包括侮辱、恶语相向、谩骂、批评他人的外貌、身体特征或其他个人特征。
2. 身体上的霸凌:包括殴打、踢踹、推搡、拽扯等身体上的攻击行为。
3. 心理上的霸凌:包括恶作剧、恶搞、传播谣言等对他人心理造成伤害的行为。
4. 道德上的霸凌:包括威胁、敲诈、勒索、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
二、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1. 刑法责任:校园霸凌行为可能涉及刑法,如故意伤害、侮辱、恶意欺凌等罪名,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法律追究。
2. 民事责任:校园霸凌行为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肇事者进行民事赔偿。
3. 行政责任:学校作为校园管理者,有责任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如果学校管理存在疏漏或不作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校园霸凌行为的预防和应对措施1. 建立校园霸凌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和教师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制止和处理校园霸凌行为。
2. 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3. 开展相关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他们的心理抵抗能力。
4.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惩处,确保校园环境的和谐稳定。
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校园霸凌行为的严惩不仅需要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法律的严格制裁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希望学校和社会能够加强对校园霸凌行为的关注和防范,共同为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而努力。
校园暴力如何定刑

校园暴⼒如何定刑校园暴⼒的施暴者跟受害者⼤多都是未成年⼈,甚⾄还有可能是同学等等。
在⽬前校园暴⼒越来越严重、给很多学⽣家庭都带来巨⼤伤害的情况下,法律对校园暴⼒也做了相关规定,校园暴⼒如何定刑?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校园暴⼒如何定刑校园暴⼒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它的犯罪主体⼀般是教育⾏政管理⼈员、教师、学⽣、其他犯罪主体。
1、关于未成年⼈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17条第⼀、⼆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故意杀⼈,伤害致⼈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有暴⼒倾向的在校学⽣,⼀旦达到⼀定辨别是⾮的能⼒就要承担因此产⽣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理和⼼理特点。
2、关于未年⼈的刑罚问题《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不适⽤死刑,这⾥的死刑包括死缓。
这种对未成年⼈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的保护。
⼆、校园暴⼒的学校责任校园暴⼒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是未成年⼈这⼀重要事实。
未成年⼈⾏为能⼒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
从法理的⾓度考虑,虽然⽗母是监护⼈,但⽗母把孩⼦送到全⽇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
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件内容有限。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使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文《校园欺凌之我见》

作文《校园欺凌之我见》作文《校园欺凌之我见》篇一今天,我们学校组织全校师生参与的校园欺凌专题讲座的活动,让我受益匪浅。
在我们学校,学生们个个精神饱满,积极参与。
有的同学在课堂上认真听讲,积极发言。
老师和同学们的热情很高,很喜欢我们,这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校园欺凌的严重性,也使我认识到了我们这个集体是非常不容易的。
在这里的一个小小的案例,让我明白了:校园欺凌的严重性。
它严重地影响着学校的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同学们的学习,了同学们的健康。
所以在校园,我们更应该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不要让那些不良言行的人受到伤害;二是不要因为那些伤害了别人而伤害自己。
这里的一句话让我明白了:在危难面前不能退缩,要做一个勇敢、善良的人。
我们一定要有一颗乐于助人、善良、诚心。
我们一定要做一颗乐于助人的小颗子。
作文《校园欺凌之我见》篇二校园欺凌最直接的危害是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身体上感到痛苦,我们的学生都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应该享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学习环境,应该受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保护。
校园欺凌主要表现在同学之间欺负弱小、欺软怕硬,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们每一位老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人之初,性本善”欺负弱小的同学也并不是出生就自带戾气,喜好欺软怕硬,因此遇到这类学生老师更应该以适当的教育方法对其进行感化,帮助他走出道德误区,成长为一名优秀的中学生。
首先,身为教师一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要更加积极主动,去普及校园暴力带来的恶劣影响,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广大学生,杜绝校园暴力,创建和谐校园。
我认为可以利用自习课的时间带领学生观看相关的法制节目,一方面普及法律知识、防范校园欺凌,另一方面缓解学习压力、增加学习乐趣。
我们要引导学生、学生家长,充分认识校园欺凌所带来的伤害身为一名教师,我们能做什么。
教师,教书育人,而更重要的是育人。
所以我们应该想想如何在自己的课堂中让我们的学生学会做人。
理论说教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以身作则才是一种更有效的教育。
浅谈校园欺凌之我见

浅谈校园欺凌之我见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一个国家能不能兴旺发达,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年轻人强不强。
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对受到暴力侵害的孩子来说,更是一场噩梦,客观上也会给周围的孩子带来恐惧,形成心理伤害。
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我认为产生校园暴力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作为学生自己来说,遇到问题,不会冷静思考,比较冲动,考虑问题不周全,学生缺乏科学的心理教育,由于同伴交往等问题使内心积郁的困惑或愤怒无法释放时,在情感的冲动下,就可能通过暴力手段达到目的。
二、家长长期忙于工作,缺乏对孩子的管教,特别是这些年来,留守儿童的出现,无疑是雪上加霜,或者“独生子女”式的社会结构、过分溺爱的家庭教育、缺乏道德评价的学校教育。
三、一些社会戾气、成人施暴行为,随着网络传播后更易被未成年人效仿,导致孩子不自觉地拿起暴力武器,从中获得“存在感”与“成就感”,在影视作品、报纸书籍、电子游戏中,青少年可以很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
此外,成人及社会中存在的暴力现象,让孩子无意识地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最直接的方式。
四、学校讳疾忌医,一旦发生校园暴力,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愿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而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消极做法。
学校本是学生成长的摇篮,如何清除暴力,还校园一方净土,是学校教育、学校管理、家庭教育、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反思的问题。
一、学校要组织普法安全教育讲座,积极引导学生明白校园暴力的危害,同时,学校应加强管理,无论是暴力事件发生前的心理干预、安全教育或是事后的处理问责,都要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完善相关法律,对那些实施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而又由于年龄问题不能追究责任的孩子,法律应当设计新的制度和教育矫正措施,加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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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定罪量刑之我见
作者:马伊帆
来源:《卷宗》2017年第08期
摘要:随着“校园暴力”事件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这一问题。
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指导意见、意见稿等等后,似乎有了这样一个潜台词,对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能会一改往日的批评教育方式,而是很有可能入刑,对其进行法律上的惩罚。
社会各界对此意见不一。
我认为此类举措是正确的,法律本就是以社会为基础的,而社会现实状况改变后,其中的法律规则也应该随之改变。
关键词:校园暴力;行拘年龄;刑事责任
1 引文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将行拘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
网上也大多是两种意见,一种就是反对或者说这种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降低至14周岁值得商榷,是侵犯人权;另一种认为降低行拘年龄又不是降低刑拘年龄,这种做法可取,可以适当约束哪些行为危险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公安部之所以这样的举措,应该是与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有关。
2 何为“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准确来说应该叫“校园欺凌”,严重的就叫“校园霸凌”。
它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由于很多国家实行多是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
欺凌过程,蕴藏着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对同学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3 我国有关“校园暴力”事件的现实状况
早在十余年前,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
[1]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
[2]
2015年4月20日北京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5)》(2015年《教育蓝皮书》)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一项对14-18周岁犯罪人群的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公布了共计67起校园内发生的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地方包括北京市、四川省、河北省以及福建省,这67起校园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分布从2007年至2014年之间。
就犯罪人的年龄跨度而言,被告人平均的年龄分布是15岁到17岁之间。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中小学在校学生之间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60人,经审查,起诉117人。
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犯罪案件30人,逮捕1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人,起诉21人。
现如今,你随意在网站搜索“校园暴力”一词,便会看到满眼的新闻以及令人发指的视频。
如:7女3男扒光一女生、重庆女生太邋遢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江西永新女生遭围殴1人被刑拘、四川一未成年女生被同龄人扒衣拍裸照、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3分钟、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以及女生99秒被扇32记耳光等等。
如果不是看到这些孩子稚嫩的面孔,你无法想象这是一个未成年孩子做出来的事。
4 “校园暴力”事件的现实解决办法是否有效
我认为如果仅仅定义为“暴力”,那么就是客观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3]但是这类事件往往造成受害者的精神伤害更为严重。
由于受害者正处于青少年期间,本身心理与精神都比较脆弱,有些所谓的暴力事件已经不在事件的的殴打,而是变成了辱骂,精神伤害,这应该叫“欺凌”。
因为现在只要出现这种校园事件,我们一般都会想到是校园暴力事件。
所以才给了校方、施害人家长等监护人、施害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他们可以将此客观行为定性为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所以大多是批评教育为主,并没有实质上的解决,最多也就是施害人及其家长的赔礼道歉和一些赔偿金的支付。
但是,问题真的解决了吗?看似皆大欢喜,其中隐藏的问题却值得人深思。
首先,如果遇到哪些本来就对孩子管教不当的家庭,此类事情发生后,似乎对施害者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也许事情风声结束后,他们还会继续施暴。
其次,受害人会认为他受的伤害并不是所谓的赔礼道歉或者支付一些赔偿金就能弥补的,他可能会认为社会的不公,校方与施暴者的草草了事,他今后的生活该如何继续,身体上的伤害可能很快痊愈,那心灵上的伤害呢?可能他本来是个成绩优秀的孩子,经历了这件事后,他一蹶不振,前途无限渺茫......
中国人自古以来的对待“坏人”的做法就是将坏人绳之以法,当然这里的坏人可以理解为“违法者”。
但是对于这方面行为事件的“法”都没有,何来以法绳之?你可能会说,站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角度说,他们还是个孩子,他们还没有较为健全判断力,他们的心智还很不健全。
可是近年来持续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现在这种视频也比比皆是,似乎那些施暴的“孩子们”觉得是欺凌别人并拍下来上传到网络是一件很值得骄傲的事,这真的很令人寒心。
再次就是一些潜在施暴者的青少年,在看到之前的施暴者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学校
对其的处罚也是很轻微的,所以他就会形成一种潜意识,反正我还没有到法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甚至是在年龄处于14-16周岁的青少年认为只要自己不实施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这八种犯罪行为的,就可以逍遥法外,肆意妄为。
这是一种很可怕的想法。
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不是无意识的行为,而是带有主观恶性的想法施暴,他们就是想要欺凌这些受害者。
5 总结
纵观各国关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由于德国刑法的影响,几乎整个欧陆法系国家都采纳了14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但是“已满14不满16的人只为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八种犯罪承担责任”却是中国特色的规定,在德国刑法第19条、日本刑法第41条,中国台湾刑法第18条都仅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认为,时代变了,我们并不是要改变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适时修改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则。
好像只要说到修改法律,很多人都认为这会使法律的稳定性遭到破坏。
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偏见,会故步自封,有些法律规则是从前立法者根据当时的国情制定的,如今国情变化了,难道不应该改变法律中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部分吗?从《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可看出,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
参考文献
[1]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D]西南政法大学,2011.
[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N]法制日报,2003.
[3]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D]特别企划-我国校园暴力滋生、发展态势及法律缺位的研析,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