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粤交集人[2014]187号关于报送2014年交通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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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广东省交通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操作说明广东诚泰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07一.系统使用配置说明点击浏览器工具项选中Internet选项;弹出的窗口,如下操作:二.用户登录/注册<一>、用户登录广东省交通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操作分三种用户角色(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法人单位,申报人),各用户具有不同的操作权限,用户按权限进行操作。

故按以下角色进行操作说明。

<二>、用户注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用户通过设定的用户即可直接登录,法人单位和申报人需要注册,并且法人单位需要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才可登录。

另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用户亦可通过“添加单位”添加一级单位并授权;企业法人单位如没有上级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请选择本单位所在地市交通委员会作为上级主管单位。

1、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注册完后需要上级部门审核才可登录,注册时填写上级管部门一项,各地市申报材料由本单位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地市申报单位选择单位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作为上级单位主管部门。

法人单位注册成功后,要等到本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核通过才可以登陆系统;法人单位进入系统,分为单位信息管理、业务申报审核和帮助三大模块;在单位信息管理模块中,可以设置修改基本信息以及登陆密码;在业务申报审核模块中,分为下属单位审核、员工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审核三个功能;下属单位审核可以对本单位下属的单位进行审核授权;员工管理可进行显示单位所有的员工;员工管理模块,显示单位员工信息;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是对本单位以及下属所有单位的申报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交送审。

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申报人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每一项的审核并拟写意见保存单位必须上传申报人的公示情况扫描件上传单位审核申报人每一项申报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提交审核;其中提交审批通过则提交到本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直至提交到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提交审批不通过则退回申报人重新填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粤交基[2014]48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4月25日以粤交基〔2014〕482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入库、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专家资格的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指导和监督专家抽取活动和动态管理;(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建设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投诉,查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负责组建、认定、培训和入库管理并监督管理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专家抽取活动;(三)监督管理省级交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在本市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相关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和受理时间。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需送省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8日。

市直各中、初级评委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二)评审完成时间。

全市中、初级评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初级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并于12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1、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及评审的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广州、深圳和**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3、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的总体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市、**市、**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有关要求进行。

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再作统筹安排,评审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立项的广东省建筑业新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立项的广东省建筑业新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立项的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市函[2015]30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2.11【实施日期】2015.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立项的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粤建市函〔2015〕30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筑业企业:根据《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10〕170号)精神,我厅于2015年1月下旬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全省申报立项的101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进行评选。

经评选,选出符合条件的97项在建工程作为2014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已立项为2014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执行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按《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版)》认真抓好各项应用新技术的实施落实工作,认真研究总结应用过程处理的问题和经验,同时做好每项应用新技术过程的资料记录和整理工作(包括关键技术部位的摄像和影像资料),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申报应用成果专项验收。

二、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成果申报专项验收,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企业完成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任务进行专项验收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23号)要求进行,由执行施工单位报省建筑业协会申请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6年安全工程技术高、中级资格评审材料的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6年安全工程技术高、中级资格评审材料的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6年安全工程技术高、中级资格评审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粤安监函〔2016〕27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6年安全工程技术高、中级资格评审材料的函粤安监函〔2016〕2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精神,现将2016年安全工程技术高、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评审依据安全工程技术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2号)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按照《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2号)执行。

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等同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其中:注册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在2015年5月14日后仍有效者,可申报中级资格;注册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在2015年5月14日后仍有效者,在初次申报时,可申报高级资格。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关于“对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本专业评审对此两项条件不作要求。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路桥、港航、水工、船舶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路桥、港航、水工、船舶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路桥、港航、水工、船舶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粤交人函[2013]138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路桥、港航、水工、船舶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粤交人函〔2013〕13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通集团、省航运集团: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路桥、港航、水工、船舶工程高级(正、副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评审工作的要求,现就报送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省路桥、航运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省船舶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的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9月15日。

各地市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含顺德区)收齐并核查后,配合当地人社部门将申报材料于9月25日前报至厅人事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2712室、2714室)。

厅不接收各地市申报人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

省直单位申报人的申报材料按以往途径报送,受理时间为2013年9月5日至9月15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2013年的评审工作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路桥、港口航道、水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船舶工程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粤建科函[2012]486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科函〔2012〕486号)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2年度我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一)受理材料时间:9月3日至9月18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由单位上报各市主管部门。

各市核实同意后报送至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直企事业单位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我厅。

没有主管单位且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由其单位集中报送我厅。

省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各市(各单位)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按时统一报送(具体安排见附件6)。

各县及各市辖区申报资料必须由地级市集中报送。

不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三)开展信息化申报试点的要求:为加强和提高我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我厅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开发了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管理系统。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穗人社函[2013]1291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129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2013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穗人社函〔2012〕1366号)、《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一)时间安排申报人登陆我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频道“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该系统关闭时间为9月30日17:00时。

1. 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在此之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具体时间要求。

2. 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请于8月31日前通过系统提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9月10日(高教系列延迟至9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3. 今年我市被省列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将根据省制定的试点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通知另行印发。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暂停申报。

各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关单位所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内的非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暂停申报图书资料、档案、实验等其它系列的职称,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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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集人〔2014〕187号关于报送2014年交通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精神,现就报送2014年交通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条件路桥、港口航道、水工、船舶工程师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路桥、港口航道、水工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船舶工程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9号);汽车机械工程师资格条件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

二、学历、外语、计算机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获得硕士学位后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取得助理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6、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二)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

1、下列情况职称外语免考(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3)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4)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7)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

(8)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9)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10)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

(11)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得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申报人须填写《专业从事野外专业技术工作免试职称外语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2)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61年—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不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今后人社部(原人事部)公布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为准成绩通知单,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限制。

(三)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除有关规定免试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人员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1、下列情况计算机免考博士学位人员;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1960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申报评审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4、原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效条件。

粤人发[2006]122号文有关计算机条件补充规定不再有效。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具体要求按《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要求提供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2013年每年度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出具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或网上打印证明。

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七、上报评审材料要求(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 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相关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下载。

申报人必须按照路桥、港口航道、水工、船舶、机电(汽车机械)工程师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并进行归类装订:1、《申报2014年交通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移交登记表》1式2份,A4规格,以书面及Excel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此表可由各单位汇总本单位全部申报人上报)。

2、《送评材料目录》一份(09版表一),贴在送审材料袋上。

3、《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份(09版表二),表内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表中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号须填写准确,如属免考或政策倾斜范围,则写明其具体原因。

4、《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一式20份,其中一份复印件放置材料袋,原件及其余18份单独放一个档案袋封装(原件在最上面,对折后有字的一面朝里,不装订,最外页反面用粗黑或蓝笔大一号字按档案袋底部标签所写注明单位简称、姓名、所报专业类别)5、《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一份(09版表四),联系电话填写申报人手机号。

6、《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申报人提交其学历(学位)、非学历教育、资格证、任职资历、外语成绩通知单、计算机成绩通知单、继续教育、社保缴交凭证等证书、证明材料。

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验证印章。

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通知单、社保缴交凭证须提供原件,如由于同时申报评审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持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通知单为复印件的,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验证盖章。

7、《业绩、成果材料》(09版表六)。

申报人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方面的证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从事施工、监理、维修、制造、检测、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任职证明,从事工程设计人员须提供设计扉页,合订成册,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和核对人签章。

业绩、成果材料应与《评审表》、《评审登记表》所填内容相符。

其中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至少一篇,要求发表在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且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论文要求提供原件(用彩笔在目录勾出本人所著论文),多篇论文的可只提供原件一篇,其余提供复印件(含封面、目录及本人所著部分,由单位查验原件后加盖验证章)。

未公开发表的论文、报告等,仅作为实例材料参考,须由所在单位验证盖章后方为有效。

8、《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一份(09版表七),提交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本人名字),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粘贴在相应位置上。

9、《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份(09版表八)。

10、各年度或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验证。

11、《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着重总结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3000字以内),由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是否空白(特别是时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3、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

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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