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号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年第一期)附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答复(年第一期)附件一、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宁波市残联、市卫生局关于确定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定点医院和康复机构的通知

宁波市残联、市卫生局关于确定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定点医院和康复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宁波市残联、市卫生局关于确定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定点医院和康复机构的通知各县(市)区残联、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政发[2008]70号)和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甬残联[2008]37号、甬财政社[2008]740号)中关于服务定点机构资质认证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在各服务医院和康复机构提出申请,报各主管单位、辖区卫生局、残联等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经市卫生局、市残联确认,同意下列医院、康复机构作为全市各项康复工程定点单位(名单附后),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作变更。
附件: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定点医院和康复机构名单宁波市残联宁波市卫生局二○○九年四月九日附件:宁波市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定点医院和康复机构名单省定项目一、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定点医院宁波市江东眼科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宁波光明眼病医院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宁波市北仑区宗瑞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慈溪市人民医院慈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奉化市中医医院奉化市人民医院浙江省宁海县第一医院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二、助听器免费验配定点机构(按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相关辅助器具政府采购中标商)瑞声达听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西门子听力仪器(苏州)有限公司三、助视器免费验配定点机构(按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相关辅助器具政府采购中标商)杭州明聪眼镜有限公司四、下肢假肢免费安装定点机构(按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相关辅助器具政府采购中标商)北京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市定项目五、听力语言残疾人机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波市江北区小雨点聋儿语训中心慈溪市特殊教育学校宁海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六、肢体残疾儿童免费矫治手术定点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慈溪市人民医院七、肢体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波市江东区明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宁波江北康信门诊部镇海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北仑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北仑区东部城区康复中心余姚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慈溪市中医医院奉化爱伊美医院宁海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波市海曙区三市养怡院宁波市第六医院宁波市江东区明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江北康信门诊部镇海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北仑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北仑区东部城区康复中心余姚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慈溪市中医医院慈溪市长河中心卫生院奉化爱伊美医院宁海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八、肢体残疾人免费安装矫形器定点机构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波江北康信门诊部慈溪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九、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配送辅助器具定点机构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波江北康信门诊部镇海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北仑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余姚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慈溪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海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象山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十、智力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镇海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余姚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象山县爱心驿站象山县定塘心园学校十一、孤独症儿童机构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宁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余姚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十二、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定点医院宁波市康宁医院宁波市精神病院宁波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宁波市鄞州人民医院鄞州区慈善康复中心鄞州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慈溪市峙山医院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宁海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宁海县深圳中心卫生院象山县爱心医院十三、精神残疾人住院补助定点医院宁波市康宁医院宁波市精神病院宁波市公安局安康医院鄞州区慈善康复中心宁波市鄞州区梅墟卫生院慈溪市峙山医院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宁海县深圳中心卫生院象山县爱心医院对以下单位开展定点服务进行培育,半年后再次进行复审,视复审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定点。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营改增【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甬地税发﹝2013﹞40号【发文日期】2013-06-04【实施时间】2013-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自201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全文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废止。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财税[2013]37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市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相关实施办法,平稳有序地推进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
二、各地应对照财税[2013]37号文件及附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前阶段“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和总结。
对发现的遗漏户要及时办理户籍移交、税票清缴等相关手续。
对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广播影视服务行业,要把握时间节点,抓紧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联系人:汤珂 联系电话:87188052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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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减除费用标准
【颁布单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一﹝2005﹞271号
【发文日期】2005-12-29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5﹞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提高后,各地必须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二、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的宣传和扣缴义务人的政策辅导工作,确保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三、鉴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1999﹞158号文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严格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66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66号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c2a93d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2c.png)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
[1992]266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1993.01.03
•【文号】[1993]残联康字第001号
•【施行日期】1993.01.03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税发[1992]266号文件的通知
([1993]残联康字第001号1993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
国家税务局1992年12月7日下发了[1992]第266号文件“关于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税免税的通知”。
这是国家为贯彻《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支持发展残疾用品用具服务工作的重大措施。
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残联认真传达贯彻,努力开拓,认真做好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关于印发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宁波市

关于印发《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民政局、残联、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精神,为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现将《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8月日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1页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精神,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弥补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是在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残疾人的一项补贴。
第三条凡是本市户籍并持有本市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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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标 签】宁波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颁布单位】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残联﹝2015﹞5号
【发文日期】2015-01-20
【实施时间】2015-0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
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对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计算残保金应缴金额,并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年度结束后地税部门将年度相关信息提供残联,由残联核查企业申报信息的正确性。
二、政策执行口径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三、其他要求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加强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申报流程,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各地残联、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地税部门要及时向残联反馈残保金征收和免征数据。
免征残保障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