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律师讲述:集体土地腾退知多少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企业遇到拆迁腾退时,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料,发现关于拆迁和腾退方面的法律政策很少,企业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
近期由很多的媒体朋友咨询拆迁腾退政策,应广大记者的要求,吴少博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以中小企业不动产案件为主,其中代理了大量的京津冀地区的因为环评和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关停关闭以及腾退的相关案件。
随着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的相关要求,现在对京津冀地区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相关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行业,比如钢铁厂、砖瓦煤窑以及相关的化工厂等等,正在进行大范围的关停关闭。
企业关停关闭有补偿吗?在这块有不少的中小企业非常迷茫,那么关停关闭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补偿呢?去年,临沂一次性关停了五十多家相关的钢铁厂,也是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否公平合理再此不再赘述,但是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来理解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给中小企业进行实际的安置、评估以及补偿。
特别是京津冀地区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接触的唐山的钢铁厂相关的关停关闭,河北廊坊相关的一些砖煤窑厂,特别是砖窑厂的关闭。
天津的化工厂的关停关闭,以及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不再接受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向外疏解一些机械加工、装饰装修等等。
都不符合现在的首都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些产业要求,正在往外搬。
面临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关的企业在关停的,那么在相关的安置和补偿中应该怎么做呢?企业面对关停关闭在安置补偿中应该怎么做?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条例和政策,一些地方政策包括“退二进三”的相关的要求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减少工农业的用地指标。
我们要考虑企业再生存再发展问题,所以在实际补偿当中往往就要掺杂安置补偿问题。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所要求的都是关停,只要企业不经营了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了,对于政府来讲任务就完成了。
吴少博律师讲述:企业拆迁中的产权调换

企业拆迁中的产权调换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一)企业拆迁要求土地置换时应考虑的因素被拆迁企业可以选择的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土地置换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在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会要求土地置换,或者是土地置换加部分的货币补偿。
但是因为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各个地方政府的土地资源都相对紧缺,特别是各地现在对环评的要求都比较高,往往在市区中心区域或者地段较好、商业价值较高的区域都无法进行企业的原地回迁,所以企业只能选择不同区域进行土地置换。
面对土地置换,作为被拆迁企业应从哪些方面来考量这个问题呢?我们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是不能忽视的:1.按经营特点结合企业经营特点进行地域选择,如化工类企业的土地置换一般要选择在城市的工业园区,否则将很难获得环评、消防等批准性文件。
像加油站这种特许经营的行业就要更多的考虑交通便利和商业价值的统一性。
2.按土地性质要看置换土地的性质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又划分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不同用途的土地不仅价值相差甚远,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不一样。
此外,集体土地也分为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主要看审批的机关及政府部门是否合法,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是否具备转为国有土地的一些相关条件。
3.按市场价格衡量置换土地的现有市场价值以及可能产生增值的预期。
因为不能原址回迁,因此置换土地一般与原址的土地市场价值存在差价,客观地判断置换土地的市场价值及可能产生的增值预期将有助于帮您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4.按增值空间要调查了解所置换的土地现有五年或者更长的市政规划,因为企业选择重新置换土地是要谋求长远的发展的,如果刚安置几年就有面临拆迁,那势必会给企业长远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二)为什么企业面临拆迁很难选择产权调换或安置?无论是旧的拆迁法律法规,还是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征补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对于被拆迁(征收)房屋的补偿,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吴少博律所解析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问题

集体土地企业拆迁补偿问题解析企业拆迁能获得的补偿有哪些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遇到拆迁无疑是件头疼的事情,因为企业拆迁的很多方方面面,法律、法规等都没有太多单独、细致的规定,只是零散的见于法律、法规关于拆迁及征收的条文中。
那么当企业遇到拆迁问题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怎么能从有效的法律条文中阐释出有利的方面?下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全面解析一下关于企业拆迁的法律条文,以及企业拆迁时能获得的补偿有哪些?【吴少博律所评析】一、房产、建筑物及土地的补偿1、房产、建筑物的补偿企业的经营性用房主要有工业厂房和仓库,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的补偿面积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
企业房屋及建筑物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
而且企业拆迁也涉及到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企业拆迁的补偿对象只能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企业是承租人的话,那么只能是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自建的地上物有权获得补偿。
2、土地的补偿在企业拆迁时土地的补偿问题就会涉及到土地的性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企业的拆迁土地补偿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方拆迁时土地的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集体土地上企业的拆迁一般按评估价格补偿,如果企业为承租人的话,就会涉及到与土地使用权人谁有权获得土地补偿的问题,补偿的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
二、设备、设施的补偿1、不可移动设备的损失补偿。
对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2、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主要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安装调试费还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等。
分享法律智慧——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

分享法律智慧的——吴少博律师接受《法律大讲堂》采访畅聊著书心得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11月2日,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少博做客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特别节目——法律读书会》,与网友分享自己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心得体会,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主持人李奎和网友的提问。
主持人:吴律师能不能给我们讲讲写作“企业征收拆迁维权三部曲”的背景?吴少博律师:首先是我们总结了近年来中小企业非市场因素的风险,一般有五种:征收、拆迁、环保关停、破产、处罚,这些都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风险。
这其中,征收和拆迁是可以拿到一定的补偿,而关停则是连补偿都没有,对于企业来说,遇上征收拆迁了,拿不到合理的补偿怎么办,遇上环保关停了,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城市化的过程中以及现在环保形势愈发紧迫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都在面临的问题,也是使我萌生了写书系统阐述这些问题的原因。
主持人:三部曲里面最先完成的是哪一本呢?效果怎么样?吴少博律师:最先出版的是这本《企业拆迁维权攻略》,可以说一经发售马上就得到了中小企业主的广泛响应,他们告诉我,他们不是不懂法律条文,也不是不懂相关政策,他们不懂的是当政策下来了,依据的是什么条文,自己又能够运用哪些条文、哪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我们的这本书就是立足实际来告诉广大的中小企业主能做什么、该怎么做,从法律的层面为他们提供指引。
主持人:那第二部是哪一本呢?主要讲的是什么?吴少博律师:出版的第二本是《企业征收关停补偿纠纷案例评析》,以16个典型案例为媒介,从法律角度对企业遇到征收关停等行政强制行为时,如何运用法律对企业进行体检与合法性补强以及对政府行为进行全面合法审查的分析。
吴少博律师论述企业拆迁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吴少博律师解读:企业(厂房)拆迁补偿补偿项目有哪些作者:吴少博律师团队今天《法律大讲堂》讲一下大家遇到拆迁中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在拆迁中企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和能获得补偿项目有哪些?我相信众多中小企业主都比较关注的但又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
到底如何跟拆迁方要补偿?从哪些方面要补偿?包括补偿项目有哪些?企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又有哪些?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要讲一个总体原则,拆迁补偿是实物及一部分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他跟企业正常的交易和买卖是不一样的,补偿比较狭窄,最后的补偿价格偏低,这个问题属于学术互相探讨的问题。
在企业拆迁中,对中小企业来讲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
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
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
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
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
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
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
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吴少博律师为全国中小企业生存奔走疾呼

吴少博律师为全国中小企业生存奔走疾呼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这炎热的夏季,我们有幸请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少博畅谈一下“中小企业生存现状和权益保护”的问题,来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与吴少博律师进行长达三个多小时的面谈,从面谈过程中我们将心中的疑惑和中小企业一些困难的现状与吴少博律师进行沟通并交换了观点,在这些方面吴少博律师结合企业将近十年的中小企业维权经验向我们进行了介绍,现在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和生存的窘迫现状并结合具体案例向我们进行了陈述。
记者:首先我们给吴少博律师抛出一个直观的问题,就是现在中国南方一些城市进行大规模的中小企业关停关闭以违章建筑的认定,总体目的就是让企业没有一个生存现状,也就是收回土地拆除建筑,腾退相关的企业用地,面对这个方面吴少博律师也向我们进行坦率的交流,以下是吴少博律师对我们问题的回答:吴少博律师:首先我确实已经做了将近十年的中小企业拆迁、违章建筑以及不动产维权,应该讲经历了上千件中小企业拆迁维权案件,在客观现实中出现了种种侵犯中小企业权利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与现在的一些主流的一种土地利用的观点以及一些现在腾退污染行业以及低成本拿地进行商业运作都有诸多的关联关系。
我们看到了在江浙沪一带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三改一拆,五违四必或者叫五违共治,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违法排污等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行为。
但是这种综合治理最后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都是要求中小企业腾退关闭,把中小企业的生存之路完全切断了,并且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安置现状。
中小企业如何安置呢?拆除了、关停了是不是另有土地来进行安置?特别现在针对大城市,像上海、杭州等地,现在几乎也不从思考的角度考虑,单纯的就是把中小企业赶出去,并没有保留中小企业一定生存的空间。
生存空间首先要有自然资源,土地厂房供水供电能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这方面生存条件现在没有给中小企业营造好一定的氛围,营造足够正常生产经营的空间,完全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关停关闭,把土地腾出来把厂房拆除,根本不关心中小企业去向何处。
企业拆迁赔偿,吴少博律师,10年企业拆迁维权

企业拆迁有哪些补偿项目,如何获得满意补偿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1.土地、企业的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
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
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
吴少博律师论述违章建筑拆迁的各类问题

吴少博律师论述违章建筑拆迁的各类问题作者:吴少博律师团队“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解析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违法用地,我认为这几个词从法律概念上讲主要就是两个词的区别,一个是违章建筑一个是违法用地,今天想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在实践中有很多客户接到不同的单子,有的是国土资源局违法用地的问题,有的是城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所下的违章建筑的问题。
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和主体,一个是从用地的角度来说,一个是从建筑的角度来说。
违法占地最主要还是在集体土地上,国土资源局所下发的违法占地的单子大多都发生在集体土地上。
改变集体土地用途,比如本身是耕地却建了厂房,或者是租赁的土地但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这可能也是违法占地的问题。
有很多在集体土地上的客户接到了违法占地的通知,违法占地的主体是落在土地上的,所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也就是说土地没有按照土地建设、土地属性进行相关的用途,这是一个违法占地的问题。
违章建筑是地上的附着物可能涉及到违法建筑,他的上位法律是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所依据的是建筑必须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法占地、违法用地却没有明确规定要取得什么进行实际制约。
有些明明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使用权证,包括工业属性、工矿仓储属性,但还说你是违法用地,不说你违法占地说你违法用地,也就是说地的使用的用途错了。
本身是养殖用地却建设工业,我们在哈尔滨阿城有这样一个案子,此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上边写着工业但是建了养殖用地,结果说是违法用地问题。
违章建筑是硬性规定,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都是违章建筑,不管你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不管土地是租赁的还事自持的。
所以在实践中要提醒各位的是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执法机关也是不同的,违法用地是国土资源局来执法的,不管在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都是由国土资源局来执法的。
但是违章建筑执法的主体就多了,国有土地是规划部门认定,城管局进行实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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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腾退知多少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最近两年来,腾退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的新形式,在北京近期的征地拆迁中被广泛适用。
腾退最早源于绿化隔离带腾退,2001年,12月30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对于北京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大兴和石景山等多个地区进行绿化隔离地区的土地置换,对于相应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进行腾退,而其后乡镇一级政府在绿化隔离带腾退中发掘到了不需进行审批而低价拿地的成本和效率优势,进而腾退的拆迁方式在北京的集体土地拆迁中大范围的作为先进经验拓展开来。
(一)腾退的源起
腾退起源于绿化隔离带腾退,而绿化隔离带腾退涉及的主要是公共利益,绿化隔离地区的腾退并不需要如一般的集体土地征收一样办理拆迁许可证等前置性文件,申请土地置换单位仅需就土地置换提供申请书、土地置换协议或置换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和置换土地附图,相对于一般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和前置性文件,其程序上是较为简单的。
从绿化隔离带腾退的安置上看,居民可以选择以建安成本购买安置房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采取产权对换、差价补偿等形式取得新建楼房。
申请自行安置的住户,也可以领取腾退费。
腾退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其原有正式住房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计算。
这样的安置补偿费在当时的经济水平下是较为合理的。
然而乡镇一级政府在绿化隔离带腾退中发掘到了不需进行审批而低价拿地的成本和效率优势,进而腾退的拆迁方式在北京的集体土地拆迁中大范围的作为先进经验拓展开来。
(二)腾退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在北京,已经有多个村集体通过腾退的方式进行集体土地的拆迁,已经
逐渐形成较为有体系有步骤的成熟拆迁方式,这种拆迁方式规避了逐级审批和办理多种证照的法定程序,而仅是通过村委会的决议就对村集体内的拆迁范围和补偿数额有确定的效力,本村集体成员必须遵照执行。
1.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过
在北京唐家岭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项目和豆各庄乡土地储备住宅房屋腾退项目等较为“规范”的腾退项目中均会在安置补偿方案中注明经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也是事实上经过了村民的决议和讨论。
可在大部分其他的腾退项目中,村集体均是找来一部分村民象征性的进行决议,然后通过早已拟定完成的安置补偿方案,实难体现基层民主,也侵犯了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
2.腾退的实施
各村集体基本都会成立诸如腾退指挥部腾退办公室这一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可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腾退指挥部均不享有拟定、公布补偿方案和实施拆迁的职权,对于腾退指挥部的主体合法性实有待商榷。
在目前的拆迁环境下,以村委会为先锋,各级政府在其后大力支持,配合公安、消防、税务、城管等各级部门配合施加压力或进行强拆偷拆,其实施腾退的效果和力度都是极为强大的。
3.腾退补偿安置
一般在由村委会主持的腾退中,其补偿数额和标准均是偏低的,如在豆各庄进行的腾退安置中,被腾退房屋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重置成新价、其它设备及附属物价格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基准地价为1600元/建筑平方米,基准房价为600元/建筑平方米,同时乘以容积率修正系数。
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住房补助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腾退认定的建筑面积可享受每平方米3500元自行安置住房补助,应安置人口每人可享受60000元的自行安置住房补助。
这种安置补偿标准实难符合北京较高的房屋市场价格,安置房的位置也较远,大大降低了被安置人员的原有生活水平。
(三)“腾退”拆迁方式的合法性分析
1.村民会议不能决定腾退
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腾退均声称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六)项: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第(七)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九)项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各村集体根据上述规定,认为本村的腾退涉及宅基地的使用、及补偿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村委会无权实施腾退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项目的不同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可见村委会并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3.村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应受处罚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即村集体以村民委员会
会议的形式进行违法拆迁也是应当受到处罚的。
从以上规定均可见得村集体并非是法定的土地征收主体,也无权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以村委会的决议进行集体土地的拆迁也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
所以,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腾退指挥部,都无权组织和实施腾退,故而村委会未经合法程序自行强拆村民房屋的,村民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