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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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程村镇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阳江程村镇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阳江市程村镇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听证报告书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阳府[2009]38号)的相关要求,阳江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阳江市程村镇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听证会,特制作本听证报告书。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2017年10月30日下午3时,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在阳江市举行了“阳江市程村镇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听证会。

会议由阳江市交通运输局张德锦同志为听证会主持人,出席人员包括:听证陈述人2名、听证参加人12名以及听证记录人1名。

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听证会结果合法有效。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一)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阳江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9月29日在阳江市交通运输公众网,向社会发布关于举行阳江市程村镇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听证会的公告。

经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研究确定了12名听证代表名额以及相应的范围和比例,包括:群众代表2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专家代表2名、政府机构等代表6名。

各听证代表均根据听证公告自愿报名参加听证。

(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在听证会报名时间截止时间前,所有听证代表名单已于10月20日起在阳江市交通运输公众网进行了公示,听证当天,12名听证代表全部到会,并在现场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通过了身份认定。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建议及其依据、理由根据听证会现场情况,各方代表不存在争论较大的问题。

根据各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情况,归纳梳理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如下:(一)应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的唯一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调整方案中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级别将对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存在隐患,新方案实施后应加大保护,保障水源安全。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阳府〔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四章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阳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要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要排水户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含个人、单位和物业小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单位、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6〕2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6〕2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6〕227号绵阳市、广元市、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你们报送的《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台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绵府〔2016〕15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油市城南水厂供水站、盐亭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绵府〔2015〕10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苍溪县嘉陵江亭子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6〕3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凹乌林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攀府〔2016〕2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八一供水站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6〕5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绵阳市三台县二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取水口:三台县潼川镇柳林村涪江右岸(31°07′56.39"N、105°02′30.69"E)。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两岸纵深50米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3000米,支流苏家河自汇入涪江口向上游延伸300米至G27国道跨苏家河公路桥下游侧,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支流苏家河自汇入涪江口向上游延伸300米至G27国道跨苏家河公路桥下游侧,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涪江流域分水岭的全部陆域。

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正文:----------------------------------------------------------------------------------------------------------------------------------------------------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8月7日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漠阳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漠阳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本条例所称漠阳江流域是指漠阳江流经本市阳春市、江城区、阳东区干流及支流的集雨面积。

具体的流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漠阳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全面实行市、县、镇、村四级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是所辖河湖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所辖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城市管理、海洋渔业、海事、港务、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执法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重要事项,协调处理跨县(市、区)水污染纠纷,解决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重大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江市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江市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江市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4.08
•【字号】粤府函〔2018〕72 号
•【施行日期】2018.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江市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批复
粤府函〔2018〕7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阳江市程村镇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的请示》(阳府〔2017〕79号)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核意见收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阳江市程村镇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调整方案见附件)。

二、阳江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阳江市程村镇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尽快按规范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制作水源保护区图件,并将保护区图件及其矢量数据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同时,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防护措施,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确保全市供水安全。

三、省环境保护厅要对阳江市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阳江市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川府函〔2017〕231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231号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州人民政府:你们报送的《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德阳市西郊水厂人民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德府〔2017〕51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罗江县饮用水水源地(罗江县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德府〔2017〕41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安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绵府〔2017〕23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青衣江甘岩和青衣江观音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乐府〔2017〕15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充市第五自来水厂嘉陵江上徐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17〕8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宾市中心城区岷江宋公桥豆腐石(一水厂)岷江宋公桥大佛沱(二水厂)和金沙江石门子雪滩(四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的请示》(宜府〔2017〕20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华蓥市陈家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安府〔2017〕51号)、《关于审定巴中市平昌县通河渭子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和巴中市平昌县双桥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巴府〔2017〕106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划定青衣江黄泥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雅府〔2017〕46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理县胆扎木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7〕47号)、《阿坝州关于撤销小金县崇德乡海坪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7〕52号)等请示,已经收悉。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阳府[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31日阳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供水管理以及城市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供水设施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需要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保、卫生、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阳府[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府〔2009〕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阳江市水库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库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防止水污染,确保供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水资源,是指储于各种水库内的地表水(含湖、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水库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库水资源是地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

第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库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水资源勘察、监测、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水库水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水库水资源的行为。

对水库水资源勘察、规划、保护、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利用水库水资源应当遵循与江河溪流等地表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江河溪流、开源与节流并重、统一规划、采补平衡、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库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利用。

第九条取用水库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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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阳江市新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调整前
调整后
所在地 阳西县
保护区名称和级别
新湖水库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一级 保护 区
二级 保护 区
水域范围 及水质保 护目标
陆域范围
面积 (平方千米)
水域范 围及)
一级水域保护区水
正常水 位 一级水域保
线以下 全 护区水域沿
11.00
界)。
整个流域
(一级保护

区陆域外区
6.58
整个流域(一级保
— 护区陆域外区域)。
6.62
域)。
注:“沈海高速公路中心线右侧”指面向茂名方向时的右侧。
部水域 。 岸正常水位
水 质 保 护 线以上 200 目标为Ⅱ 米范围内的
类。
陆域。
11.04
正 常 水 域沿岸正常水位线 位 线 以 以上 200 米范围内 下 全 部 的陆域(不超过流 水域。水 域分水岭范围,东 质 保 护 南侧不超过沈海高 目 标 为 速公路中心线右侧 Ⅱ类。 60 米 宽 度 范 围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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