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范文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和传播疾病的风险,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饮用水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
三、主要内容1. 巡查频率和时间: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巡查,巡查时间为每天工作开始前。
2. 巡查内容:2.1 水源地巡查:检查水源地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污染源,是否有外来物质进入水源地,是否有潜在的污染风险。
2.2 处理设施巡查:检查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水质监测设备、消毒设备、过滤设备等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异常情况。
2.3 运输管道巡查:检查运输管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是否有漏水、断裂、渗漏等问题,是否存在污染源。
2.4 储存容器巡查:检查储存容器的卫生状况,包括容器内是否有异味、污物,容器周围是否存在污染源。
3. 巡查记录:每次巡查都应有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日期、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
4. 问题处理: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包括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输管道和储存容器的修复、水源地的污染治理等。
5. 整改措施: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进度。
6. 管理责任:饮用水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明确巡查的具体责任人,并定期检查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饮用水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度执行1. 建立相应的巡查制度,明确巡查频率和时间、巡查内容、巡查记录等要求。
2. 培训相关人员,提高其巡查能力和水质安全意识。
3. 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执行情况。
4. 做好巡查记录的保存和整理,形成巡查档案,并定期进行回顾和总结。
以上为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使用。
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024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三篇)

2024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取水口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南安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一)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
美林玉叶一级泵房取水口、西溪泵房取水口。
(二)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库库面及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上____米范围以内陆域;玉叶村上游____米处以下河面及两岸各____米范围以内陆域;东溪桥溪东溪桥大桥以下河面及两岸各____米范围以内陆域;主流环库公路下庵村上游____米以下河面及两岸各____米范围以内陆域。
第三条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____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七)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巡查由我站综合监管科负责____实施,我站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水源保护区巡查组组长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成员为综合监管科人员。
管理站值班人员协助巡查组参与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采用步巡方式;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采用陆路车巡和水域快艇巡查相结合;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采用车巡方式。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是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期巡查,以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1.巡查目标:确定巡查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以及水库、湖泊和河流等。
2.巡查频率:确定巡查的频率,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重要性和敏感性确定巡查的时间间隔,通常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
3.巡查内容:包括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的巡查和对饮用水源水质的检测。
4.巡查人员:确定巡查人员,通常是由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巡查小组。
5.巡查工作:巡查人员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和记录,如乱倒污水、非法采矿、乱堆垃圾等。
6.巡查记录:巡查人员需记录巡查情况,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7.问题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需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如环保部门处理污水排放问题,水利部门处理非法采矿问题等。
8.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需对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建立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可以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减少污染和破坏,保证人民的饮用水安全。
水源巡查制度范本

水源巡查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巡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
第三条巡查制度巡查制度分为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查。
(一)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逐日巡查,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
巡查内容包括:1. 巡查保护区内的污染源、隐患源及其排放情况;2. 巡查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状况,包括植被、水质等;3. 巡查保护区内的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隔离带等是否完好;4. 巡查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如非法排污、非法捕捞等。
(二)专项巡查:针对特定情况,如干旱、洪涝、突发污染事件等,组织专项巡查。
专项巡查内容主要包括:1. 检查保护区内的水体水质情况;2. 检查保护区内的污染源、隐患源是否得到有效控制;3. 检查保护区内的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隔离带等是否完好;4.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巡查频次(一)日常巡查:一级保护区每日一次,二级保护区每季度至少一次;(二)专项巡查:根据保护区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适时组织。
第五条巡查人员巡查人员由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水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熟悉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2. 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心;3. 具备较强的现场巡查和问题处理能力。
第六条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1. 巡查时间、地点、人员;2. 巡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3. 巡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巡查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询和追溯。
第七条巡查结果运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整改,确保水源地安全。
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巡查制度考核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巡查制度落到实处。
2023年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

2023年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引言: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确保人们的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监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成为了迫切需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目标、巡查内容、巡查流程以及巡查结果反馈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一、制度背景:饮用水是人体生命所需的重要物质,其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过去的几年里,饮用水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许多地方频发饮用水中毒事件,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了饮用水监管力度,并制定了一系列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监管不到位、巡查不彻底等问题,导致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度目标: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饮用水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预防和减少饮用水中的污染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巡查内容:1. 饮用水源保护情况:包括水源地周边环境的情况、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情况等。
2. 饮用水供水设施:包括水厂、水管网、水箱等供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卫生状况。
3. 饮用水水质监测:包括对饮用水中的常规指标、重金属、有机物、微生物等进行监测的情况。
4. 饮用水处理工艺:包括水处理工艺、消毒工艺等的运行情况和效果评估。
5. 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包括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饮用水安全责任人的任职情况等。
四、巡查流程:1. 制定巡查计划:根据饮用水供水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年度和季度的巡查计划,并明确巡查人员和时间安排。
2. 巡查准备工作:巡查人员在巡查前需详细了解巡查内容、巡查标准和要求,并准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材料。
3. 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计划对饮用水源、供水设施、水质监测点等进行实地巡查,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取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模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二条本巡查制度适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巡查工作的目标是发现和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巡查主要职责包括:监测和评估水源质量,检查和维护水源设施设备,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执行水源保护政策和法规,协助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巡查机构负责制定巡查计划、进行巡查、提交巡查报告、提出改善建议、组织巡查分析会议等工作。
第六条巡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巡查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履行巡查职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巡查人员应公正、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巡查计划第九条巡查机构应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巡查计划,并提交审批。
第十条巡查计划应包括巡查周期、巡查内容和巡查地点等。
第十一条巡查计划应在每年的年初编制,并提前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巡查计划进行调整,但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单位。
第三章巡查内容第十三条巡查内容包括水源质量监测、设备设施检查、管理制度执行等。
第十四条巡查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巡查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十五条巡查内容应逐项记录,不得遗漏,且需要记录进行情况,便于后续的整改和跟踪。
第四章巡查程序第十六条巡查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巡查地点情况、制定巡查计划等。
第十七条巡查过程中要准确记录巡查现场的细节,包括问题存在的地点、具体情况、巡查人员的处理意见等。
第十八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总结,制作巡查报告,并提交巡查机构。
第十九条巡查报告应包括巡查情况、问题存在情况、巡查人员处理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巡查机构应及时对巡查报告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精编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一)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西岸溪入库处(吴坑桥)、取水口、码头、水库大坝坝前等重点区域。
(二)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库面及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上100米范围以内陆域;瓯海区泽雅镇黄坑村上游300米处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西山溪西山大桥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主流环库公路下庵村上游250米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
(三)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区域(东至龙娘山和龙井山,南至雪尖山、荸荠峰和金岗尖,西至五个岩、东山尖、大尖山,北至凌云山、白脚坳山)。
第三条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七)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巡查由我站综合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我站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水源保护区巡查组组长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成员为综合监管科人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范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供应,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工作。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巡查工作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巡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巡查机构第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巡查计划,统筹协调巡查工作;(二)组织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确保巡查任务的完成;(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巡查信息,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四)制定巡查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五)督促整改不合格的巡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制度,确保巡查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巡查人员第十条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责任心。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应保密巡查信息,严禁泄露巡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计划和要求组织巡查工作,确保巡查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应真实、准确地记录巡查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巡查人员应与相关部门、单位和群众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巡查流程第十八条巡查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制定巡查计划: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范围、级别和重点,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任务和时间节点。
(二)组织巡查人员:根据巡查任务的要求,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巡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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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
查制度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范围:
(一)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西岸溪入库处(吴坑桥)、取水口、码头、水库大坝坝前等重点区域。
(二)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库面及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上100米范围以内陆域;瓯海区泽雅镇黄坑村上游300米处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西山溪西山大桥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主流环库公路下庵村上游250米以下河面及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陆域。
(三)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库集雨区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区域(东至龙娘山和龙井山,南至雪尖山、荸荠峰和金岗尖,西至五个岩、东山尖、大尖山,北至凌云山、白脚坳山)。
第三条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水源保护区巡查由我站综合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我站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水源保护区巡查组组长为综合监管科负责人,成员为综合监管科人员。
管理站值班人员协助巡查组参与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快艇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采用步巡方式;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采用陆路车巡和水域快艇巡查相结合;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采用车巡方式。
第六条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
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实行逐日巡查;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重要区域、重点时段要增加巡查次数;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实行不定期巡查,但每季至少巡查一次。
第七条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
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水库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表》,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
巡查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巡查记录人在做好巡查记录后要及时登陆市交投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按常规安全检查流程要求上传巡查记录和有关图件。
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应整理归档。
第八条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向管理站报告;对较大的违法事件要及时制止,并上报====、====、=====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按照《==水库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市====、======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综合监管科要利用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加强水库水质变化情况的实时监测,如水质异常变化,要及时汇报,并上报市====、市=====。
第十一条为加强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在库区上游设立若干个协管员和举报线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监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