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1)

合集下载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2024年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2024年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行政合同概述1.1 行政合同的定义与特点1.2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3 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第二章:行政合同的订立2.1 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2.2 行政合同的主体资格2.3 行政合同的条款与内容第三章:行政合同的效力3.1 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3.2 行政合同的生效条件3.3 行政合同的无效与撤销第四章:行政合同的履行4.1 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4.2 行政合同履行中的监督与指导4.3 行政合同履行的变更与解除第五章: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5.1 违约责任的认定5.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方式5.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六章:行政合同救济制度6.1 行政合同救济的概念与原则6.2 行政合同救济的途径与程序6.3 行政合同救济的效果与限制第七章:行政合同救济的具体形式7.1 行政复议在行政合同救济中的应用7.2 行政诉讼在行政合同救济中的作用7.3 行政赔偿与补偿机制第八章:行政合同救济的实践问题8.1 行政合同救济中的证据问题8.2 行政合同救济中的时效问题8.3 行政合同救济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九章: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9.1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不足与挑战9.2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改进建议9.3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第十章:结论与建议10.1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重要性10.2 对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综合评价10.3 对完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建议签字栏签约双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行政合同概述1.1 行政合同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的合同。

1.2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主体资格、目的、内容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研究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研究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研究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当事人:鉴于:第一条研究内容1.1 本合同项下的研究内容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合同的定义、特点、种类及范围;(2)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3)行政合同的救济途径和程序;(4)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5)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二条研究期限2.1 甲乙双方同意,本研究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1)提供研究所需的行政合同及相关资料;(2)对乙方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解释;(3)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研究费用;(4)对乙方提交的研究成果予以审阅和反馈。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进行研究;(2)在研究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3)在研究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并向甲方提交研究成果;(4)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研究费用4.1 甲乙双方同意,本研究项目的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研究费用。

第五条成果交付及验收5.1 乙方应在研究期限届满后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成果。

5.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研究成果后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阅,并将审阅意见通知乙方。

5.3 乙方根据甲方审阅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修改完成后__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研究成果提交甲方。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研究成果交付完毕之日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及其法律救济——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

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及其法律救济——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
合 同理论 ” 。
了当代西方 政府 失灵 的 问题 及其 根源 , 出 了矫 正 提
政府失灵的政策主张。行政合同作为现代政府重 要 的行政方 式 , 少行 政机 关在 行政合 同中违法行 不
【 作者简介】 1 0 0 收稿 日期】00— 4— 5 2
行政合同概念是 由德 国行政法学者奥托 ・ 迈 耶提 出 , 他 对 行 政合 同持 反 对态 度 。行 政 合 同 , 但
以保 障公共 利 益 的维 持与增 进 而进行 博弈 、 协商所
第 9卷
第 2期
21 00年 6月
南京 工业 大学学 报 ( 会科学 版 ) 社
行政 合 同中行 政 优 益权 的规 制及 其 法律救 济
— —
以公 共 选 择理 论 为视 角
黎 学基 , 宗泽 谭
( 南政 法大 学 西
行政 法学院 , 重庆
40 3 ) 0 0 1

要 : 随 着公共 管理 的发展 , 伴 行政 合 同是行 政 实践 中新 兴的行政 管理 工具 。 以公 共 选择 理论 为研
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 、 行政改革 的推进 , 政府 着力 于 推行公 共服 务市 场化 , 寻找适 应市 场发展新 的管理模式。行政合 同作为市场经济中典型 的契 约式 运作模 式 , 逐渐成 为政 府新 兴 的管理 与服务工
具 。在德 国 ,行 政 机关 通 过合 同的方 式 是 常 见 的 “ 现象 ”2。在 我 国 ,9 8年开 始 的农 村 生 产承包 责 } 17 任 合 同 , 先突 破 中 国传 统 的控 制 模 式 , 为新 管 首 作 理 方 式逐 步 推 行 , 得 到 广 泛运 用④ 行 政 合 同 并 。“
6 3

行政救济制度赏析

行政救济制度赏析

行政救济制度赏析行政救济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甲方(行政机关):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鉴于乙方可能因甲方的行政行为而遭受合法权益的损害,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乙方在遭受甲方行政行为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及甲方应提供的救济途径。

第二条行政救济方式2.1 乙方有权选择以下行政救济方式之一或多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2.2 甲方应确保乙方的救济申请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3.1 乙方对甲方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2 甲方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行政诉讼4.1 如乙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甲方应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第五条行政赔偿5.1 如甲方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乙方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5.2 甲方应在确认违法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救济程序6.1 乙方提出行政救济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6.2 甲方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保密义务7.1 甲方在处理乙方的行政救济申请过程中,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7.2 乙方在申请过程中,也应对甲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甲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乙方的行政救济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机制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机制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机制计划生育合同是中国特色的行政合同,它的产生源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计划生育合同的产生在有效地控制了中国人口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些独生子女因故早亡,他们的父母面临养老等一系列困难。

当他们依据计划生育合同维权时,又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阻碍。

本文以计划生育合同为视角,分析行政合同的可诉性,并进一步探讨行政合同的救济机制。

标签:计划生育;行政合同;可诉性;救济机制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服务活动的过程中,通常是以行政行为的形式单方面地作出决定,以设定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有时也不采取权力性命令形式,而是与人民协商,征得人民的任意同意,以双方的形式来决定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类似于民法中的合同,但是因为缔约合同的一方是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公权力的色彩,因此又与民法上的合同不同。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与人民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称为行政合同,或称为行政契约。

〔1〕行政合同这一行政方式的出现,体现了行政主体管理模式的一种新的突破。

行政主体可以更好地依照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更好地参与到行政管理中来,寻求自身利益的实现与保障。

在行政合同的订立活动中,双方的地位更趋于平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与以往行政主体高高在上的情况相区分。

然而,由于签订合同的一方是行政主体,那么行政合同除了具有传统私法上合同的特点外,还具有很强的公法上的特点。

政府签订行政合同往往是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其目的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同,只是在采取的手段上与之有所区分。

一、行政合同救济之难——以计划生育合同为例计划生育合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合同,我国依据国情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

计划生育合同,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育龄夫妇之间,就育龄夫妇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指标生育,国家对其提供一定的优惠等计划生育问题而订立的合同。

自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的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地控制。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行 政 合 同是指 行使 国家 行政 权的行 政主 体为 履行 职责 与公 借鉴 法 国的做法 , 对仲 裁法进 行 修改 , 比如 明确规定可 以 申请 仲 民、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协商互 相意 思表示 一致而 达成 的协 议 。 裁 的行政合 同 的种 类 ; 仲裁 委 员会 下设行 政合 同仲 裁庭 ; 定 在 规 随着经 济 的发 展和 行政 方式 的 多样 化 ,行 政合 同纠纷 也越 来越 当事人 在缔结行 政合 同时可 以约 定 , 生争议时可 向行政合 同仲 发
纷显 然不 能适 用 《 裁法》 仲 的相 关规 定。
处 理方 面, 增加 违约 责任 处理 的 内容 , 审判机 关可对 合 同履 行 使
二 、 行政 合 同救济 制度 的基本构 想 对
( ) 商 一 协
和违 约赔偿 问题 予 以审理判 决; 、 举证责 任方面 , 订行政诉 五 在 修
多 。必 须深 刻挖 掘行 政合 同制 度存在 的 问题并 提 出相应 的救 济 裁庭 申请仲 裁 , 可在 发生合 同争 议后 , 也 经双方 协商一致 , 交行政 措施 。

合 同仲 裁庭 仲裁 。此 外还 要 明确仲 裁是 选择 性而不 是强制 性 的
我 国现行 行政合 同救 济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行政合 同 救 济制度
度 , 立 双向 性的救 济 结构 以及对行政合 同制度 制定单 行行 政 法规对 于解决 行政合 同中 出现 的纠纷 具有积极 意 义. 建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9 2 9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 它是 ~种适用 于解 决平等主体之 间发 生 的合 同纠 纷和 合 同纠纷 , 但其适 用范 围应 限制在涉 及 民事性权益 的行政合 同纠

关于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构想

关于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构想

关于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之构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我国的行政合同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然而,由于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公平待遇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建立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国政府是极其庞大的官僚机构,其承担的职能与责任已远远超出了政府处理信函和文件的范围。

由此,作为政府重要职能的行政合同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

然而,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公平待遇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纠纷,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

如今,由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范围越来越大,这种问题会变得更加普遍和严重。

其次,建立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非常重要。

因为行政合同不仅涉及到公共利益,还涉及到私人财产、个人权益,它是保障市场经济以及推动社会和谐的保障措施。

只有建立了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秩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投资和发展空间,并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

此外,与其他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所涉及到的公共利益、政府权力以及社会利益,都使得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

因此,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可以依照行政机关的职能及其特殊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公共利益、政府权力与社会利益这一关键因素,为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提供很好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构想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立行政合同救济制度需要从以下角度进行探讨:1. 立法层面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建立需要由立法机关负责,即规定了行政合同救济的有关法律,以此来建立起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法律基础。

在政府组织机构、行政权力与行政干预方面,应该配合完善行政合同救济立法。

其中,对于补偿和赔偿方式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行为情况、行政行为的实效性和救济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行政合同救济实现公正、公平和透明。

2. 行政机关层面在行政机关层面,应当严格规范其自身行政行为。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1)
对行政合同概念的界定,目前理论界仍有不同的意见。

本文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为主要研究对象,特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尽管它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但在行政实践中已有大量的行政合同运用于我们的行政管理,可以说,行政合同的产生是行政法从专制的工具向管理的手段、再向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发展结果,也是民主理念下建立起来的一种替代高权行政的更加柔和并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手段。

然而,我国行政法至今未对行政合同独立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相关的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违约的责任、纠纷的处理等制度也尚未建立起来。

由于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的强制性,也具有民事特征的合意性,对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和一般的民事行为。

这也使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往往处于一种法律的窘况,不知循何种法律途径去寻求救济。

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对行政合同特殊性和现有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探求解决的思路。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双重特征
合同,亦称契约,原本是私法的范畴,将其移植到行政
法领域的结果,就使行政合同具有了它有别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成为一种“混合性合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主体地位不对等的前提下,达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二是合同虽具有公益性的内容,但却以私法上的契约形式存在。

地位平等是民事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而行政合同中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行政管理权力;合同的另一方,则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需要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

在合同订立时,行政主体为了推行行政政策和国家管理的目标,就必须要保持在合同订立中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

合同中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必然是向行政主体倾斜,民事契约中的平等原则,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适用的。

主体的不对等还体现在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法上的监督权力和变更、解除合同上的优益权,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一方的出让人可以土地管理部门的身份对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

地位的不对等并不没有排斥彼此间自由合意实现的可能性,行政合同毕竟不是单向性的行政行为,尽管它突破了民事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但它仍须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

行政合同不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建立在单方权威和服从关系上,行政主体没有强制相对人
必须接受合同的权力,合同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的一致,而非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

具有公益性,也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点。

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设定,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它属于公法的范畴,不少学者认为它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它所具有的公益性已决定了合同的根本属性。

但由于存在一定给付内容的对价关系,混杂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必须以契约这种“私法”上的形式存在。

行政合同在援用契约这种私法形式时,也必然要援用相关的民法原理,如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契约自由、缔结契约的行为能力、代理、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等等。

这些民法规则在行政合同中的大量援用,使这些合同的“私法”味道更为浓厚,民事性质更为明显,行政和民事的混合特性更为突出。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使行政合同出现争议时,如何实施救济,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单纯适用行政或民事的救济程序,都无法解决行政合同这种混合合同所具有的所有问题。

不少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其所产生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的途径解决。

更有学者认为:“在行政契约纠纷进行司法救济上,则应肯定行政诉讼制度是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我国根据
法律关系性质而区别救济途径的制度下,行政契约作为行政法上的争议从性质上排斥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的结果。

”(参见余凌云:《行政契约论》184页)这种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区别救济途径的观点是符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救济理论的,但本人仍然认为这些观点过重地强调了行政合同的行政特性而忽视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行政合同违约中存在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排斥民事救济途径,单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无法满足解决行政合同纠纷需要的,因为围绕权力支配关系而建立的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并没有给行政合同留下空间,它只是一种为相对人提供的单向救济的制度:(1)诉讼的提起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利于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寻求救济。

首先,行政主体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定权利,无法主动寻求救济;其次,当相对人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时,举证责任完全在行政机关一方,责任分配明显不公平;(2)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确认和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行政救济程序只着重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缺乏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确认的机制;(3)行政法对单向性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极其严格,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也必然要进行同样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这也使行政主体在复议和诉讼中处于不公平的劣势。

可以认为,现行行政救济制度的单向性构造不能满足行政合同救济的需要。

适用民事救济程序,同样不能解决行政合同出现的纠纷。

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但对于行政合同,这两种救济方式就显得无能为力。

仲裁救济,是一种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救济方式。

行政合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因此,此类合同的纠纷显然不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而且,仲裁机构是个解决民事纠纷的民间组织。

如果允许民间组织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活动进行裁决,实质是允许民间组织对公权力进行干预,这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同样不能彻底解决行政合同出现的纠纷。

行政合同的纠纷,归根到底仍是行政性纠纷,而且,产生纠纷的原因和形式往往是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施加了行政强制权,甚至是行政处罚权,一旦涉及行政行为,必须适用行政法予以调整,其纠纷就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所能解决的。

(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