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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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项目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
1、绿地总体布局合理,满足居住环境的需要,集中绿地率10%以上。
2、利用植物、山石、水景等设置景点,且与环境协调。
3、乔、灌、地被、草配植合理,层次较丰富,景观好。花坛、花境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0.5%以上。
4、绿地保存率,乔、灌、草等保存率98%以上。绿地设施、硬质景观保持完好。
3
日常理与服务
(1)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2)导入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3)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图册健全,装订整齐,保存完好。(5)制定房屋装修巡视制度,每日巡视1次以上。(6)成立16小时值班的“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服务制度,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费用交纳;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或报有关部门处理。(7)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1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并征询意见,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实际入住住户的80%。(9)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10)能提供6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6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2次以上社区活动。(11)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1.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管〔2005〕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继续执行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宁波市物价局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2、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3、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4、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物业的档案管理;6、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浙江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精选文档】

浙江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精选文档】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级
项目
内容与标准
(一)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3、保安人员有统一制服,工作认真负责,文明执勤、言行规范.
4、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防范措施。
5、小区内无因管理企业责任造成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消防事故.
6、车辆行使、停放有序,管理制度落实,无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7、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
协助
维护
公共
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试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会秘书处。

附: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

二○○四年一月六日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二级三级附件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3、本《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内容组成。

本《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4、选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标题〉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时效性〉〈颁布单位〉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内容分类〉〈题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邮电、物价、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往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试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会秘书处。

附: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

二○○四年一月六日附件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3、本《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内容组成。

本《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4、选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项目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级分类【最新版】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级分类【最新版】

服务等级一级一、基础条件住宅区封闭;有不少于住宅总建造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有一定规模的园林景致;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 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 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1 个/3 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者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措施;有固定体育活动场(所)地。

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公示栏。

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二、房屋管理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 、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 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伤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催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者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 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 以上。

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民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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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一、一级服务等级标准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综合管理服务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管理人员要求
(1)管理处设主任、副主任2人以上;其他管理人员4人以上;管理处主任具有2年以上相应任职经历,管理人员中3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管理人员10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其中新聘管理人员在1年内取得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100%持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3)公司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语言、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3
日常管理与服务
(1)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2)导入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3)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图册健全,装订整齐,保存完好。(5)制定房屋装修巡视制度,每日巡视1次以上。(6)成立16小时值班的“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服务制度,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费用交纳;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或报有关部门处理。(7)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1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并征询意见,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实际入住住户的80%。(9)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10)能提供6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6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2次以上社区活动。(11)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1
人员要求
(1)每班保安人员配置:主出入口2人以上,次出入口1.5人以上,监控室1人以上,外围巡逻每5万平方米1人,区内巡逻每3万平方米1人,机动车管理每100个车位1人。(2)专职保安人员中3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7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3)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4)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5)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3
公共设施保洁
(1)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日擦抹1次,保持干净、无灰尘。(2)消防栓、指示牌、宣传栏、信报箱、公共灯具等每周擦抹1次,目视无灰尘、无污渍。(3)垃圾厢(房)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2次以上,垃圾厢(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4)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2次,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4
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4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要求,解答用户询问。(3)小区有火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防火应急预案演习。(4)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4
垃圾收集
(1)有电梯房屋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无电梯房屋按单元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16小时循环清理(不小于2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2)定点收集装璜垃圾,每2日清运1次。
5
其它
(1)实行保洁巡查制度,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2)对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要及时进行劝告,不听劝告的报告有关部门。(3)配合社区,提供人员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和灭鼠。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7: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2)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业主,决定是否放行。(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1小时巡查1次,重点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2)接到火警、警情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1
人员配置
按1万平方米1人以上配置,并实行16小时保洁工作制度。
2
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
(1)楼内地面每日清扫1次、拖洗1次,其中门厅地面每日清扫、拖洗2次以上;大堂、门厅的花岗石、大理石每2个月保养1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2)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4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1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3)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6次以上。(4)明沟每日清扫1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5)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6)公共门、窗等玻璃每周擦拭1次,其中门厅玻璃每日1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7)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8)水景每日2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1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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