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政工程概念的多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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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是指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宪法法律体系、推进宪政理念的落地和实施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政建设在法律体系、民主制度、司法独立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当代宪政建设主要体现在宪法的修订和完善上。

自1982年我国宪法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四次修宪,不断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其中,2004年修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进一步加强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力度。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社会管理法》等,为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在民主制度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内民主,推动党内事务公开透明。

在经济社会领域,我国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推行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加强居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益保护。

第三,我国当代宪政建设还注重司法独立的推进。

司法独立是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我国加强了法官独立性的保障,建立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经济权的相对独立,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四,我国当代宪政建设还注重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我国推行的监察法是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有效地制约了权力的滥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腐败体制,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的来说,我国当代宪政建设涵盖了法律体系、民主制度、司法独立和权力制约等多个方面。

在这些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宪政建设逐步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宪政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只有进一步推进宪政建设,加强法治意识,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对中国宪政建设的理性思考

对中国宪政建设的理性思考

对中国宪政建设的理性思考[摘要]宪政是与民主、法治和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的宪政建设自戊戌变法始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

本文在弄清宪政概念与内涵的同时,从中发现中国宪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期有助于社会主义宪政。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人权完善千百年来,人类为维护社会秩序,曾尝试过道德、神权、王权、宪政等不同权威形式,而实践证明,只有宪政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赋予人们平等自由的权利,创造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最科学、最有效的权威形式。

早在1215年,英国地方封建贵族就联合起来,利用王权危机,迫使国王签署了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又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是在独立战争以后,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国家而于1787年制定的。

因此,宪政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被誉为是西方世界对人类文明所作的最大贡献。

一、中国的宪政建设之路中国有着一千多年的封建史,而开始探索宪政之路最早也只能从1898年的戊戌变法算起,而随着菜市口六君子的“正法”,中国与19世纪末就能踏上宪政之路的机会就这样擦肩而过。

这使得中国的宪政从一开始就背负了历史太多的苦难。

所幸的是,六君子的血并没有白流,中国人从此致力于对宪政的不懈追求。

总的来看,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宪法。

一是晚清政府、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的宪法。

如清光绪帝的《钦定宪法大纲》、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等,这些宪法所代表的是反动统治阶级的利益,没有对民主政治的要求,反而反对人民的民主与自由,因此是“伪宪法”。

二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应该说,这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的民主原则,对我国的宪政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没有明确地反帝反封建,资产阶级不可能真正实现其所蕴含的民主思想。

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浅析宪政的超验基础

浅析宪政的超验基础

浅析宪政的超验基础浅析宪政的超验基础(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宪政不仅仅是制定一部宪法,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宪法,但不是所有国家都实行宪政。

真正成为自由宪政的国家少之又少。

我们在探索通往宪政国家的道路上要注重理论和技术的同时,更要研究那些立宪背后固有的价值传统。

那些根深蒂固的价值是宪法通往宪政之路上的路标,宪政的超验之维的观念则是这一路标。

宪政的核心是自由,而非民主。

宪政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基于人性的弱点,宪政的价值基础应当是一种超意志的存在,基督教神学的价值观就是宪政的超验基础。

【关键词】宪政;超验基础;在先约束;自然法英国宪法学鼻祖戴雪在《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中说道:“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

”我们的一些权利是“不言而喻”的,用另一种说法就是“天赋人权”。

自然法学者西塞罗说过:“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

这种传统认为天地间有一种高于世俗法律之上的价值,一种更高级的“法”存在,这种“法”的制定高于人的意志,自然法为制定法悬置了一个高贵的目标。

一、宪政与宪法主流看法认为,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司法为屏障,以民主为基础、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政法体制。

宪政的核心价值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个人自由是否在价值上和制度安排上被视为对政法制度的、最根本的在先约束。

制度约束权力,观念约束制度。

宪政体现了一种政治上的卑谦态度,即将整个国家机器的建构放在对个人权利的一种近乎神学一般的尊重之下。

这样的政法制度及其执政者,具有一种本质上的谦卑,和对一种价值权威的顺服。

只有当一种近乎神学的在线观念的约束力被现实政治所接受,政治本身才不会被神圣化,建立在强制力之上的人类的政治共同体,才不会成为任何一种超验的政治理想的载体和工具。

在观念上宪政是对宪法内涵的界定,最低限度是个人权利在先性的确立和构建有限政府的目标。

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的时候,实行这样的宪法才能被称之为宪政。

比较宪法第1讲

比较宪法第1讲
功能-结构的比较
比较的基础:可比性
比较的前提:对各方法律系统的整体了解
比较法的实施方法
体系之间的比较
以体系为导向
通常以一国为单位,以法系为上位概念
多集中于世界主要国家 需要对比较的各国整体的宪法制度有体系的了解
成果可作为初学者的参考
比较法的实施方法
功能-结构的比较
以问题为导向
/doulist/276117/
参考资源
参考网站
(“宪政文本”栏 目) /wiki/ /paperchase/ /
功能பைடு நூலகம்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构:解决问题的措施 功能与结构的互动
更易辨析制度之间的异同
不能离开体系的学习
比较法的实施方法
比较的基础:可比性
“可比性”:“类似”而非“相同” 功能的可比性 结构的可比性 体系的可比性
具体细节的可比性
比较法的实施方法
比较的前提:对各方法律系统的整体了解
比 较 宪 法 第一讲 绪论
冯健鹏 办公室:B9北312 QQ:1253865 /jianpeng2011 fengjianpeng@
什么是比较宪法?
研 宪法学 究 对 象 比较 宪法
研 究 方 法 比较法学
什么是比较?
比较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研究方法
比较的意义:“接轨”与“国情”
比 较 的 意 义 : 全 球 化 背 景
比较的意义:全球化背景
比较法的作用
实践作用
为立法提供辅助
为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为评价法律和法现象提供依据
理论作用
扩大法学视野
了解法的一般规律
对比较的各方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比较法的实施方法

最新-宪政的政治学角度解析 精品

最新-宪政的政治学角度解析 精品

宪政的政治学角度解析宪政以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完善为前提,以法治建设为基础,以实现人民幸福、国家正义为宗旨,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宪政不仅是一个法学概念,更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只有在现有政治制度的框架内实行宪政,才能真正彰显宪政的价值。

因此,从政治学角度对宪政的内涵与价值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宪政就是对宪法的良好实现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最早产生于17世纪英国的宪政革命,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创立了第一部成文宪法。

而近现代意义的政府之所以称为立宪政府,是因为政府是宪法的派生物,由于宪法而产生与存在,政府的功能和意义正在于实现宪法及其所设定的价值目标。

宪法具有双重性质,宪法不仅是法,而且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政的内容。

根本法的性质要求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诸如公民、社会团体等普通社会主体。

而是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在横向上包括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各职能部门,而且在纵向上包括国家各个行政层级上的权力机关;调整的不是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准则,而是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问的关系,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的准则。

宪法将建立国家的合法性基础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包括国体、政体、权力机构制度、各种权力制衡机制与利益平衡原则等。

简而言之,宪法调整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宪政的行使要求。

因为法律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无法得以实施的法律等于一张废纸。

宪法虽然是根本法,但其本质上也是法律,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如此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体现宪法的价值。

各类社会主体,无论其拥有多大的政治权力,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违反宪法的社会主体,无论政治地位高下,都应该受到宪法与法律的惩罚;任何立法主体制订的法律规范,如果其宗旨和条款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条款相违背,都应视为无效。

简单地说,宪政就是对宪法良好的实施。

关于宪政的几个问题——整理版

关于宪政的几个问题——整理版

关于宪政一、宪政是什么?宪政是指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民主的手段把已经达成的共识,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彼此间关系的制度和根本原则。

宪政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

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2.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3.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4.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5.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当然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如我国清朝末年和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虽有宪法之名,却行专制之实。

因此宪法必须是“良法”,即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具有正当性。

当然,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融入人们对理想价值成分追求的宪政实践,有可通过反作用是纸上的宪法更加符合人们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三、我国宪政的现状:(一)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条件,宪政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

(二)成就…………………3点1、人大制度建设有重大进展2、选举制度日趋民主3、法治建设成就卓著(三)存在的问题……………………………5点1、传统文化对宪政建设的束缚中国传统法文化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之上,以儒家学说为理论基础。

这种中国的传统文化和西方的天赋人权、人本主义文化是有着根本区别的,正是这些传统文化的差距,减缓了中国宪政的发展速度。

2、宪法权威尚未真正确立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与予追究。

什么是宪政宪政的观点

什么是宪政宪政的观点

什么是宪政宪政的观点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

那么你对宪政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宪政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宪政的定义法学家格哈德卡斯珀在论文《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中提到:“宪政有描述性和规范性的两个内涵。

描述性内涵是说它被用来指代历史上,人们为逐求各项权利、自由等的制度性承认的奋斗;规范性内涵的意思是它包括了美国宪法中政府的必要特征。

”美国宪法规定:(1)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2)行政权由一任美国总统行使;(3)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和各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可由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

周叶中主编的法学教材《宪法》中,给出的说明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的含义有多种,不过可归纳为两类(如右图)。

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它一般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在宪政中角色不同罢了。

”中文含义:民主的自由政治。

见1983年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1250页,(1992年2月北京124次印刷)。

中文“宪政”一词来源于日文汉字,中国首次提起并予以介绍者是晚清著名学者黄遵宪。

黄遵宪1887年在其《日本国志》一书中有介绍(“立宪政体”),梁启超读后为该书写了《后序》发表。

正是由于梁启超的推崇使用,以及他在文中对“立宪政体”即“宪政”的明确解释,使得这个词所代表的政治思想逐渐为中国人所认知。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

中文词“宪政”对应的英文原词constitutionalism[5] ,其本义主要对应着一般中文的“制度”主义、“架构”主义、“法治”主义、“立宪”主义等多层意思,也是这些中文意义的总合。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法、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一、宪法的学理界定(一)宪法词义的演变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后演变为英文constitution,其本来意义为组织、结构等。

在西方,最早使用“Constitutio”一词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在《国家论》(De Re Publica )一书中,用以表示平民的权力是构成罗马人统治之源泉的国家状态。

在中世纪,“Constitutio”是用以限制教会和王权的国王制定法,如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克拉伦登法(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在1610年,怀特洛克(whitelocke)在平民院的演说中,明确指出:未经议会同意的课税,违反了王国统治的本来架构,意指违反了constitution(基本法)。

英国是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

从中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之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确认代议制度和限制王权的法律称之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在近代社会,实定法意义之宪法的标志性成果是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按照萨托利教授的观点,近代意义的宪法包含两个基本要素: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权利。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之,如《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史记》中的“怀王使屈平造为宪令”,《唐书》中的“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熙字典》把“宪”解释为“悬法示人日宪”。

这里的“宪、宪令、宪制”,指的都是典章制度或普通法规,不是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又如日本圣德太子的“十七条宪法”等。

这里的宪法是指尊贵的法和重要的法,但不是指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在亚洲,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宪法的国家当属日本。

在1873年,日本学者林正明翻译了“合众国宪法”、“英国宪法”等。

于是,宪法在日本广为流传,并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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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积 极 主 义 及 分 析 法 学 派 . 特 别 是 在 欧 洲 与 拉 丁 美 洲
者 冲 突 社 会 中究 竟 应 该 采 用 什 么 样 的 制 度 设 计 方 案 尤 其 是 选 举 制 度 设 计 方 案 . 才 能 够 更 好 地 缓 和 与 调 解 民 主 化 带 来 的 政 治 冲 突 .学 者 们 对 此 问 题 仍 然 是 见 仁 见 智 . 以达成 基 本共识 。 难
得 注 意 的 东 西 。 是 , 实 是 宪 法 的 拟 定 乃 是 类 似 工 程 但 事
的一件 工作 , 百年 以前我 们说 宪法 工 程是 多余 的 : 一 而 在 今 天 . 们 已 经 忘 记 了 它 , 此 需 要 再 加 提 醒 。1 我 因 [( 】 由 此 可 见 . 托 利 提 出 的 “ 政 工 程 ” 多 的 是 对 宪 政 萨 宪 更 制 度 结 果 的 关 注 .并 由对 制 度 结 果 的关 注 回溯 到 对 宪 政 制 度 设 计 的 关 注 , 关 注 选 举 制 度 、 党 制 度 、 统 如 政 总 制 与 议 会 制 等 具 体 制 度 的 设 计 .而 这 些 制 度 设 计 的 组
中图 分 类 号 :D9 1 1
收 稿 日期 :2 1 — 2 3 011—1
作 者 简 介 :张 阳 (9 3 ) J8 一 ,女 ,湖 南 怀化 人 , 复旦 大 学 国 际 关 系与 公 共 事 务 学 院 中外 政 治 制 度 专 业 博 士 生 ,研 究方 向
为 当 代 中 国 政 治 制 度
研 究 都 归 于 宪 政 工 程 的 名 义 之 下 在 传 统 政 治 学 研 究 中 . 者 们 讨 论 到 宪 政 制 度 时 . 常 只 通 过 一 般 性 的 叙 学 通
述 来 说 明各 项 制 度 的 特 征 、机 关 及 彼 此 问 的权 力 关 系 , 而 少 触 及 各 项 制 度 的 优 劣 及 其 所 造 成 的 政 治 后 果 。 ]l (4 2p )
政 工程研 究 用于选 举 进程 的分 析 。 如林 继文 认 为 , 例 所


比 较 宪 政 工 程 研 究 概 述
与 萨 托 利 一 样 .还 有 许 多 两 方 学 者 对 与 宪 政 工 程
相 关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多 7 面 的 研 究 。 而 . 不 是 所 有 的 s - 然 并
作 为 一 个 完 整 的 学 术 概 念 . 比较 宪 政 工 程 ” 最 早 “ 出 现 在 19 年 萨 托 利 所 著 的 《 较 宪 政 工 程 : 构 、 94 比 结 动 机 、 果 》 书 中 。 言 以蔽 之 , 较 宪 政 工 程 就 是 对 各 后 一 一 比 国 宪 政 的 比 较 性 研 究 萨 托 利 认 为 . 为 国 家 的 基 本 结 作 构 框 架 . 法 是 民 主 政 治 的 发 动 机 . 必 须 起 到 核 心 作 宪 它 用 , 有 各 种 产 出 。 比较 不 同 的 宪 政 能 使 处 于 制 度 创 并 而
强调 通 过 实证 性 的 归 纳 ,找 出制 度 设 计 的规 律 。 比 较 宪 政 工 程 概 念 的 基 础 是 制 度 的 工 具 理 性 , 它具 有 整 体 性 、规 律 性
和 现 实性 三 个特 征 基 于政 治制 度 的 整体 性 和 制 度 设 计 的 规 律 性 .比 较 宪政 工程 不仅 需 要 对 特 定 政 治制 度 的 设 计 进 行
梳 理 我 国 学 术 界 的 文 献 , 们 发 现 : 国 台 湾 地 区 我 我 已 经 有 不 少 学 者 在 专 门 从 事 这 方 面 的 研 究 .而 且 将 宪
培 养 的 一 批 宪 法 学 家 . 他 们 唯 一 关 心 和 所 受 的 训 练 乃 是 法 律 上 的 演 绎 一 贯 性 。 他 们 眼 中 , 法 只 是 告 诫 命 在 宪 令 和 限 制 的 配 合 体 系 . 他 考 虑 则 是 法 学 以外 的 . 值 其 不
宪藩 纤歇藩研究
竹 丘与jI J 盂
宪 政I 程 筋 念 的 多 鳐 分 折
口 张 阳
( 复旦 大 学 。上 海 203 ) 0 4 3

要 : “ 较 宪政 工 程 ” 作 为 整 体 的概 念 是 由 萨托 利 提 出 的 , 萨托 利 在 方 法 上 并 没 有 使 用 规 范性 的 演 绎 ,而 是 比
随 着 民 主 化 第 三 波 的 风 起 云 涌 .不 少 研 究 者 开 始 探 讨 什 么 样 的 宪 政 制 度 会 有 助 于 民 主 巩 固 . 也 因 而 引 发 了 学 术 界 对 宪 政 制 度 孰 优 孰 劣 的 广 泛 争 辩 可 以 看 到 . 西
方 学 者 对 于 民 主 制 度 设 计 的 优 劣 将 会 影 响 民 主 转 型 的 成 败 这 个 论 断 几 乎 没 有 什 么 异 议 ; 是 , 分 裂 社 会 或 但 在
研 究 .而 且 需要 对政 治 制度 之 间 的 关联 性 进 行研 究 。 同 时 它 的理 论 模 型 又 会 被 制 度 的现 实性 发 展 不 断 修 正 。
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词 :比 较 党政 工程 :政 治 制 度 ;工 具 理 性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2)0 — 0 3 0 0780 21 508—4
新 中 的 各 国 向别 的 国 家 学 习 经 验 萨 托 利 认 为 .8 纪 和 1 世 纪 的 制 宪 者 很 了 解 宪 1世 9
政 主 义 之 最 后 目的 , 对 其 宪 法 . 中 于 其 将 来 应 该 如 而 集
何 运 作 之 上 , 些 制 宪 者 乃 是 “ 然 的 ” 程 师 。 是 法 这 天 工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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