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条例
国防部组织架构

国防部组织架构(最新版)目录1.韩国国防部的组织架构概述2.韩国国防部的主要职责和功能3.韩国国防部的组织架构与美国参谋部联席会议的相似之处4.韩国国防部的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正文一、韩国国防部的组织架构概述韩国国防部是韩国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规划、执行和监督国家的国防政策。
其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国防部长:作为韩国国防部的最高长官,负责领导和监督整个部门的工作。
2.副部长:协助国防部长处理部门内部事务,并负责具体的业务领域,如军事政策、军事计划、军事行动等。
3.参谋长联席会议:由各军种(陆军、海军、空军)的参谋长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军事行动计划,以及协调各军种之间的作战任务。
4.军事情报部: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军事情报,以支持国防部的决策和军事行动。
5.军事审计部:负责对国防部的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以确保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6.军事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培训军事人员,包括招募、晋升、薪酬和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制定。
二、韩国国防部的主要职责和功能韩国国防部的主要职责和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和实施国防政策:根据国家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制定和实施国防政策,确保国家的安全和防卫能力。
2.规划和执行军事行动:负责规划和执行各种军事行动,如应对外部威胁、维护国家安全、支持国家利益等。
3.管理军事资源:负责管理和分配国防预算、军事装备、人力资源等军事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4.维护军事合作:负责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军事合作,包括联合军演、军事交流、军事援助等。
5.保障国家安全:与国内其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等合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三、韩国国防部的组织架构与美国参谋部联席会议的相似之处韩国国防部的组织架构与美国参谋部联席会议具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谋长联席会议:韩国国防部的参谋长联席会议与美国参谋部联席会议在组织架构和职能上非常相似,均负责制定和实施军事行动计划,协调各军种之间的作战任务。
军队合理用药范围管理办法

军队合理用药范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央军委《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2004]7号)、总后卫生部《军队合理用药范围管理办法》([2004]卫药字第41号)有关精神及总后卫生部颁发的《军队合理医疗药品目》,遵循临床常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保证供应、确保合理医疗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本院《军队人员合理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的基本保障药品包括《药品目录》的所有品种,门、急诊及住院军队人员用药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凡营养滋补类药品;部分入药的动物、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于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有特殊适应症和用于急救、抢救的除外)均不纳入合理医疗用药范围。
第四条《药品目录》根据总部和军区的《军队合理医疗药品目录》的调整情况,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药品目录》调整由药品科提出申请,经医务部批准后由药品科负责录入。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军队人员包括:本院所属体系部队的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随军家属(配偶、子女和随军供养的父母)、参加军队医改的职工。
第二章门、急诊病人用药管理第六条门、急诊医师要严格掌握处方用量,急诊用药限1天量,门诊用药限3天量,慢性病用药不得超过7天量。
第七条门、急诊输液用药只限于院内使用,不提供院外输液用药。
第八条患者不得点名开药,不准他人代开药。
经医院确定的家庭病床老干部专病特殊用药(基层单位药品保障范围外的)可由他人带药。
第九条急诊科仅限急诊用药,不得开具非急诊药品,也不得为非急诊病人开具处方。
第十条门、急诊医生要做好病历书写和记录,因病施治、对症下药、合理医疗,不得开具与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或非本专科药品。
第十一条门、急诊医生严格掌握基层各级医疗机构(师、旅医院、旅团卫生队、机关院校门诊部、干休所卫生所、各类团以上非建制部队卫生所)药品保障目录,除初诊、急诊抢救和住院治疗外,复诊病人选用基层医疗机构应备药品时,原则上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法规类别】军官军衔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b01【发布日期】2000.09.14【实施日期】2000.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军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二000年九月十四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和有关考试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总后勤部卫生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军队人员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确定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并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09]48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04b10【发布日期】2009.05.20【实施日期】2009.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
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
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
200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
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以色列医疗部队编制制度

以色列医疗部队编制制度1. 组织架构- 指挥层级:由最高指挥官负责,下设副指挥官、部门负责人。
- 医疗部门:包括前线医疗队、后勤医疗队、紧急医疗响应队。
- 支持部门:后勤保障、物资供应、通信联络等。
2. 人员编制- 医疗人员:医生、护士、医疗技术员、急救人员。
- 非医疗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安全人员。
- 志愿者:根据需要招募,接受专业培训后参与医疗援助。
3. 培训体系- 基础培训: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基础医疗知识培训。
- 专业培训:根据岗位需求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医疗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装备配置- 医疗设备:便携式医疗仪器、手术设备、急救药品。
- 运输工具:救护车、直升机、医疗运输车辆。
- 通信设备:卫星电话、无线电、紧急报警系统。
5. 任务分配- 日常任务:常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
- 应急任务:灾害救援、战地医疗支援、紧急医疗救助。
6. 行动准则- 人道主义原则:优先救助伤员,尊重生命。
- 专业原则:根据医疗规范进行操作,保障医疗质量。
- 保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不泄露医疗信息。
7. 后勤保障- 物资供应:确保医疗物资充足,及时补充。
- 人员轮换:合理安排人员轮换,避免过度疲劳。
- 心理支持: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医疗人员应对压力。
8. 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与国际医疗组织合作,共享资源和经验。
- 学术交流:定期举办学术会议,促进知识更新。
- 社区参与:与当地社区合作,提高医疗服务的普及性。
9. 评估与改进- 绩效评估:定期对医疗部队的绩效进行评估。
- 问题反馈: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 持续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进行持续改进。
10. 法律与规范- 遵循法律: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 规范操作: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合规。
- 权益保护:保护医疗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以色列医疗部队编制制度旨在确保医疗部队能够高效、有序地执行医疗任务,同时保障人员安全和医疗质量。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医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战备制度的模板有

卫生战备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卫生战备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
第三条卫生战备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作战、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战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卫生战备体系,加强卫生战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卫生战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建立卫生战备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卫生战备工作的领导。
卫生战备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卫生战备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卫生战备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卫生战备办公室,负责本机构的卫生战备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战备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卫生战备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卫生战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预防与准备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卫生战备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战备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战备预案,开展卫生战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生战备物资储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战备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应对与处置第十三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卫生战备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卫生战备职责,玩忽职守的;(二)迟报、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三)拒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擅自行动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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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2-06
【正文】
国防部军医局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国防部组织法第九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国防部军医局 (以下简称本局) 承国防部部长之命,主管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
第 3 条
本局掌理国军下列事项:
一军医政策、制度之规划事项。
二军医人员之训练、考核及经历管理事项。
三国军医院诊疗作业、人力、奖助之规划及其经营、管理事项。
四国军医疗保健及研究发展之规划、督导及管制事项。
五国军卫生勤务与卫材补给之规划、督导及管制事项。
六其他军医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单位,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一医务管理处。
二医务计划处。
三医疗保健处。
四药政管理处。
五卫勤整备处。
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在本条例所定员额内,就前项单位核定酌减或增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5 条
本局为执行国军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得设医疗机构及专业机构;其组织以编组装备表定之。
第 6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中将或少将;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或少将。
第 7 条
本局置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上校;副处长五人或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专门委员六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中校;秘书二人或三人,视察九人至十五人,稽核一人或二人,技正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其中秘书一人,视察三人至五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编审九人或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少校;专员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上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员九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助理设计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一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一项处长及副处长职务,各处其中一人,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 级之医事人员担任。
第 8 条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上校,依法办理本局与所属机构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第六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本局医事人员,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进用之。
第 10 条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准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11 条
国军各级军医机构及人员,除受所属机关长官之指挥外,并就其业务,受本局局长之监督。
第 12 条
本局依业务需要,得聘请顾问及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3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国防部核定之。
第 14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