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建办建[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市[2015]154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性文件,结合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9•【字号】川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88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原轻工总会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二)划出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燃气用具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下放职能。
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下放给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转变职能。
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事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工程咨询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10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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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4]329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有利于政府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能有效解决业主投诉和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利益,能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
各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为企业服务,以保证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资质审批和证书管理
按照《办法》的规定,我省自2004年5月1日起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等级管理。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二级企业资质;三级资质由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末各市、州应将企业资质审批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等)书面报省建设厅,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档案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建设部颁发;二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管理;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分正、副本。
各市、州负责管理的三级资质证书订购费用应列入各部门行政预算。
三、关于新申报资质和原资质核定工作
1、《办法》出台后新申报的资质等级,按照新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
2、《办法》出台前原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换发资质证书。
各地核定资质等级工作要便捷、快速,本次换证时限为2004年12月31日,各物业管理企业在原核定资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申请资质核定。
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相应资质等级,其中,对取得资质未到核定经营年限的企业,在企业年检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资质或注销企业资质。
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最低等级的企业应予注销。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或四川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四、关于异地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1、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在四川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向分支机构注册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其监督管理。
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支持外地企业进入本地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2、跨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主动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关于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1、全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报告一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分);
(4)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前期服务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办公地点证明(复印件);
(6)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项目创优评定及各地政府部门的表彰情况),业主年度评议情况;
(8)企业管理制度、服务收费标准,企业信用档案情况。
2、二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年检;三级向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