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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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川建发[2011]3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0.30【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川建发[2006]111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6]11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平安四川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进一步开展好平安四川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开展建设平安四川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和促进我省跨越式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平安四川活动的决定要求,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创建活动。

根据我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结合当前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就进一步开展好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中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工作目标,大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平安四川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保稳定、创安全、促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努力为我省建设平安四川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法制意识、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建筑行业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较好解决。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个 数
自收 自支 (个 数)
参 公 (个 数)
基 其中: 本 人 在编 数 支 人数 出
项 目 已落 未落 支 实(个) 实(个) 出
未落 实经 费的 主要 原因
省级 地市 级 县级
监督申报表填报要求
1、建设单位按本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应真实、齐全。 2、建设单位须加盖法人章,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3、结构类型为:框架、框架-抗震墙、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 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板柱-抗震墙、排架、砌体结构、底部框 架-抗震墙、多排柱内框架、钢结构、木结构等。 4、地基类型为:天然地基;深层搅拌桩、挤密桩、碎石桩、石灰桩 等复合地基。 5、基础类型为:桩基础(注明桩基类型)、条基、整板基础、独立 基础、箱型基础等。 6、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形象进度为:未开工、桩基、基础、主体、 装饰装修、已竣工等;除未开工外,还应注明具体的进度如层数或 工作量如桩根数等。 7、“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要认真、准确、清楚地填 写。“施工单位”栏若有总包单位,除填写总包单位外,还应填写 各分包单位;若无总包单位,应填写各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自查情况表
2008年经 2009年经 费支出 费支出 (单位: (单位: 万元) 万元) 项 目 支 出 基 本 支 出
取消工程质量 监督费后落实 经费情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全 额 拔 款 (个 数)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93)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 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 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 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 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 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 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 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 资质。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川建发[2011]34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1-10-30【生效时间】2011-10-30【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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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通知
创建日期:2007-11-14 文件号:川建科发[2007]416号 信息来源:四川省建设厅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
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为提高工程质量,
防止地下水污染,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行业技术进
步,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凡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
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推广使用塑料和钢筋混凝土
等质量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成都、绵阳、德阳、乐山四市的新建、改建、
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砖砌筑检查井;自2009年1月1日
起,在省内其他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
砖砌筑检查井。
二、推广使用整体稳固性好、强度高、闭水性好的塑料和钢筋混凝土等质量
可靠、工艺先进的检查井(详《室外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检查井工程技术规程》
DB51/T5041-2007等)。依照建设部659号公告,优先推广使用塑料检查井。
三、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单位,必须严
格执行此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规设计和使
用砖砌筑检查井,设计单位不得选用禁止使用的产品,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设计要
求施工。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监理单位
不得签字,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
案。
四、对违规使用砖砌筑检查井的建筑工程,视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
筑构配件,按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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