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第一章总体实施方案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三章服务保障措施第一章总体实施方案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目的在于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现阶段建设工程行业中,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意义重大。
因此,我公司针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后续配合甲方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整套服务制定了一套具体有效的实施方案。
1.工作目标1.1.服务质量目标:完善、周密、准确地编制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工作进度目标:全面满足本项目实施进度要求。
根据比选文件要求,我公司从具备编制条件到独立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时限为11日历天。
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和编制依据2.1.编制原则本公司及所属人员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最大维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绝不侵害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2.2.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3〕325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通知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工程建设地工程造价信息及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委托合同业主单位提供的其他合理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等3.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案3.1.工程量清单编制(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8c6931eefdc8d376ee32a8.png)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
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风险幅度。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6545d85022aaea998f0fdc.png)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2009-06-16 发布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
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风险幅度。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bae6dc0975f46527d3e165.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川建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62713d0912a2161479290c.png)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材料价格风险)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材料价格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6ce6918071fe910ef12df894.png)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
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
1、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
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风险幅度。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3、调整方法。
(1)招投标工程的价格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
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非招投标工程的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当涨、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幅度值在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具体幅度值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
施工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文件的,调整幅度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按实调整。
施工机械使用费中包含的燃油按本条(一)项的规定调整。
三、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四、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查看工程造价风险分担约定内容,如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不
应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风险分担约定内容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应办理备案。
五、本规定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二OO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
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