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定稿 4

合集下载

试论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试论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道路 交通 安全 起到 了重要作 用 。 然而 , 危 险 驾驶 罪 的刑 罚体 系中的缺 陷也 给 司法 实践 带 来 了新 的 问 题, 如 刑种单 一给强制措施 适 用带来 困难 , 与其他 道路 交通违 法犯 罪刑 罚存在 倒挂 , 立法缺 陷导致量刑
标准不统一等等。这些缺陷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解决这一 问题 , 须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 系 进行研究与探讨, 进而提 出完善的方式与途径 , 才能使危险驾驶 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 , 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因此, 综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其他 国家的成功经 法定刑应当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 能够阻遏已然犯罪 验, 2 0 1 1 年颁布 实施 的《 刑法修正案 ( 八) 》 将 危险 个体或潜在犯罪个体实施犯罪活动。 “ 惩 罚之值在 驾驶行 为纳入《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 在道 任何 情 况下 , 皆须 不 小于 足 以超 过罪 过 收益 之
路 上 驾驶 机 动 车追 逐 竞驶 , 情 节恶 劣 的 , 或者 在 道 值 。 ” 二是 横 向平衡 , 即对 个罪 配 置 的法定 刑 , 应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有前 当与 其 他类 似 犯 罪 的法 定 刑 相衔 接 和 均 衡 。这 样
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 处理 , 既有利于整个刑罚体系 的稳定和协调 , 也与
成重大事故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危 和规 则 予 以遵 循 。笔 者认 为 , 在对 个罪 配置 法定 刑 险驾驶行为 , 我国刑法的原有单一的交通肇事罪 已 时, 应 当始 终坚 持 罪 刑 均衡 原 则 。具 体 地 说 , 包 括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违法行驶或驾驶不规范导致后果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危险驾驶罪首要考虑的是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包括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三种情况。

轻微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失误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虽有疏忽、不当等行为,但没有达到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程度,而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在驾驶过程中严重疏忽、鲁莽或明知不具备驾驶条件仍驾驶车辆等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较重的人身伤害或多人轻伤的后果。

因此,在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根据行为人过失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危险驾驶罪,应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加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影响到其他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行人的安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公正维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在实际执行时,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更高的罚款和刑期。

再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危险驾驶罪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而且年轻人成为犯罪分子的比例也较高。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交通文明习惯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其实践后的后果,还在于激发其他人的模仿和效仿,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危害。

因此,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管和监控,提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其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和震慑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管控。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行驶规则或者其他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致使道路交通安全受到威胁或者致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我对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危险驾驶罪的定义应该明确。

在具体适用危险驾驶罪时,应该明确危险驾驶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界定较为模糊,容易造成不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决不一致。

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可以使判决更加公正,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危险驾驶罪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

目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但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危险程度的区别。

导致有些对危险程度较小的案件量刑过重,对于危险程度较大的案件量刑过轻。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对于情节较重、危害程度较大的案件,可以适当加重刑罚。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可以通过加强对驾驶证的审核和管理,加强对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惩治。

应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通过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可以通过在驾驶学校加强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等方式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应该明确标准、量刑合理、加强预防和惩治以及加强宣传教育。

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改革的建议

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改革的建议

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改革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加,人口密度的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而危险驾驶不仅危害了人类的安全,也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如何在量刑改革中准确体现危险驾驶所构成的风险,减少其危害的同时并兼顾人性化、社会公正性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和相关法律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中,有意违反规定或者明知存在隐患仍然将车辆驾驶在道路上造成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法律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多种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下: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因极度追逐竞赛或者拼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死亡,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自行酌定刑罚。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存在的问题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区分是故意和过失犯罪行为,是否需要考虑既往犯的情况等。

1.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涉及的构成要件是否占全很难确定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涉及的构成要件占全情况很难确定。

人民法院常常无法对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从而确定量刑标准,这会导致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刑罚的不确定性。

2. 危险驾驶罪量刑受到过去判例案例的影响在危险驾驶罪案例中,被告人减轻刑罚和判决较轻的案件有很多,这种情况会导致量刑方面的不确定性,会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打击和治疗产生负面影响。

3.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和评估不充分从一个司法角度来看,量刑评估不充分是危险驾驶罪刑罚的一个主要问题。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的几点看法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交通事故的频发,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有罪当事人因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危害性大,社会危害性强,给当事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危险驾驶罪的界定需要更加明确和具体。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往往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一些司法解释和具体应用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要素和构成要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需要借鉴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的经验,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以便更加准确地认定危险驾驶罪行为。

对危险驾驶罪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的追究和惩处。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危害性大,可能给当事人和他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因此对危险驾驶罪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的追究和惩处。

对于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应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驾驶资格的吊销。

只有通过严格的追究和惩处,才能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对危险驾驶罪行为应该实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往往是由于驾驶人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不良驾驶习惯引起的,因此需要从源头上加强对驾驶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一方面,需要加大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引导驾驶人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习惯。

需要建立健全的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进行全面、严格监管,及时防范和打击危险驾驶行为。

应该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

危险驾驶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需要采取多种手段,不能只依靠司法手段和法律制裁。

除了加大对危险驾驶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外,还需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已经纳入我国刑法,这一举措对于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中的缺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刑种单一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犯罪刑罚存在倒挂;立法缺陷导致量刑标准不统一。

这些缺陷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要解决这一问题,须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进行研究与探讨,进而提出其完善的方式与途径,才能使危险驾驶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简述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源于近年来频发的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诸多威胁与隐患,在社会上也引发强烈反响。

显然,对于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危险驾驶行为,我国《刑法》的原有规定已经不能对此类行为起到良好的规制作用。

201X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至此,危险驾驶罪成为我国刑法的独立罪名,危险驾驶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2、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分析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文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的主刑属于单一刑种,并限定为拘役,对危险驾驶罪附加罚金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刑法》也在危险驾驶罪的条文中规定了附加刑——罚金。

拘役刑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罚应与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相符合,而轻罪通常被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简析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再思考

简析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再思考

简析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再思考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正案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中就包含了醉酒驾车、和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行为。

法学专家张明楷认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就构成犯罪,并认为:1.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2.追逐竞驶以具有抽象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缓慢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3.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抽象的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4.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5.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

张明楷认为,追逐竞驶的危险程度,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综合判断。

如果发生了具体的公共危险,就能够得出情节恶劣的结论。

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对于醉酒驾驶,张明楷认为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

另一方面,没有抽象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统计:“多年以来中国年均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居世界首位。

”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事故对司机本人以及其他社会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十分严重破坏。

于是自2011年起,国家加大对该类危险行为的打击力度,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入刑。

其原意是为了加大对危险驾驶的打击力度,减少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施行5年以来,不断补充完善,在很大的程度上达到其立法目的,有效的减少酒后驾车行为,超速驾车行为。

但是,依然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

2015年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是这样规定的:(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种类。

但是依然略显保守,对受药物影响之后非正常驾驶、超速行驶、无视信号驾驶等情形都未作相应规定,入罪范围依然过窄。

刑法修正案(九)继承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该罪的处罚规定。

仅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刑罚种类的设置过于单一。

之所以将危险驾驶罪入刑,原因之一,是现有的交通肇事罪无法更准确、有效地惩戒、打击这类行为。

危险驾驶罪入刑,虽然为打击“飙车”和醉驾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拘役这一法定刑无法与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相适应。

作为故意犯罪,将其最高法定刑设置为拘役,设置明显过轻,如此小的量刑幅度也难以与程度和情节各异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相适应,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限制了法官适用刑法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范围和幅度,难以实现个罪的罪责刑相适应。

危险驾驶罪区别于交通肇事罪在于客观上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如果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果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即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来安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1134001214763胡艳内容摘要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新规定的一种罪名,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醉酒事件层出不穷,且醉酒驾车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可谓是一种多发性犯罪。

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危险驾驶罪自入刑以来引发的量刑不均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热点,甚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此次研究在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法治意义有了初步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对实现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提出了如下对策: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完善立法和法律解释的对策,分析了刑事司法政策对量刑的影响,论述了危险驾驶罪量刑基准的重要性,并对如何从思想政治方面和法律专业方面提升法官的素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通过汲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量刑指导原则蕴含的量刑精神,参考该意见中对量刑情节的量化规定,借鉴几个常见罪名量刑详细规定中的立法技巧,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过程中有关基准刑的确定、罚金的确定、量刑要素的确定、缓刑的确定、免于处罚的确定一一进行了探索,并就中国目前尚不存在的易科制度在危险驾驶罪量刑中适用的可行性发表了看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刑法修正案、罪责刑相适应目录引言…………………………………………………………………………………1一、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概念、涵义及其法治意义……………………………1_3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概念………………………………………………………1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涵义…………………………………………………1-2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法治意义……………………………………………2-3二、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原因………………………………………………………3-4(一)客观方面………………………………………………………………………3(二)主观方面…………………………………………………………………3-4三、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危害…………………………………………………4-5(一)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4(三)削弱预期的立法效果…………………………………………………………4-5四、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5-6(一)法律层面:…………………………………………………………………………5(二)技术层面:…………………………………………………………………………5(三)政策层面:…………………………………………………………………………5(四)主体层面:………………………………………………………………………5-6结束语………………………………………………………………………………………8参考文献……………………………………………………………………………………8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的几点法律思考来安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1134001214763胡艳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立法对“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偏轻,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是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对遏止此类犯罪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且已初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却出现了明显的不均衡,以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此,本文试就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作一些思考探讨,试图找出造成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概念、涵义及其法治意义危险驾驶罪是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定罪。

1对本罪的量刑幅度上同一案情同一法院,也会出现皆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在搞清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涵义之前,必须理解量刑均衡的内涵,所谓的量刑均衡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相近或相似状态下确定刑罚的幅度必须相对统一。

量刑均衡,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均衡,从事物的发展规律来说,没有绝对的均衡,也没有绝对的不均衡,量刑均衡也是相对均衡而非绝对均衡。

2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危险驾驶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是人们公平正义意识的表现,它要求罪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轻重相均衡,刑罚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罪质相同的案件,其犯罪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影响量刑的情节也不一定相同,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自身所固有的情节,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量刑。

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

醉酒驾车行为可能会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不同罪名,三者无论在犯罪构成、严重程度和刑罚后果上都存在重大差别。

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中一定要对这三个罪名进行严格的区分。

(2)个案之间的平衡。

同一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应作相当的处罚,使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受到相同的惩罚,不能同罪异罚。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量刑方面的要求,法律平等不外是指“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至少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通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3)地域间的平衡。

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不因管辖的法院处于不同的行政区1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域,产生不同的量刑结果。

量刑的地域性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以此来否定量刑地域平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否则会使司法更为不公。

(4)时间上的平衡。

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在适用相同法律的前提下,应保持量刑的前后连贯性,不因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差异悬殊的判决。

量刑作为适用法律的活动,其本身应有一定的秩序,对相同的事实情形,适用同一法律进行裁决,今天的裁决结果应与过去的裁决结果相同或相当,只有这样对犯罪人才是公平的。

对此罪的量刑均衡,就是为了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实施对危害行为的一种否定和苛责,达到法律规范实现的效果和社会危害行为减少的意义。

因此,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有着深刻的意义:(一)实现裁判统一,保证裁判的预期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4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量刑均衡不仅有宪政基础,也是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量刑不均衡最直接的表现是,不同地方、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近或者相似案件的量刑裁判不统一,使法律裁判的可预期性也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面纱。

3因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不仅能够实现法官的裁判统一,也能够为公众为提供可靠的裁判预期。

(二)减少恣意裁判,实现个案公正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作为法律之门的守护者,法官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官恣意裁判的危害性更是不言而喻。

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过程中,法官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较大的法定刑幅度不易把握,二是个案中复杂的各种量刑情节不易把握。

而这两大难题恰恰成为了部分法官恣意裁判的土壤。

因此,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必然要求量刑规则兼具规范性和灵活性,从而降低法官恣意裁判的概率,实现个案的公正。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司法公信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司法信任的程度,体现公众对司法的信仰与认可,是司法权威的保障。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而裁判量刑不均,司法就会失去社会的尊重,司法公信力就会下降。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项新的、为公众所熟知的罪名,其量刑的均衡的实现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升必然能够产生直接的、深广的影响。

(四)有利于刑事立法的逐渐完善3于英杰,醉驾入刑4个月媒体所披露免刑案例全国仅5宗,人民网,2011年09月28日08;法律的实现,是一个整体的过程,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三个阶段的完美配合,即法律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共同进步、互相促进为基础。

因此不可否认,司法的进步是促进立法完善的重要动力。

从立法角度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不均一定程度上是源于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的不完善、法定刑配置的不合理;从司法的角度看,量刑均衡的实践,有助于通过实证分析,检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制,总结和发现量刑的规律和难点,将司法中经实践检验有效的规范历练为法律,从而逐渐弥补法律漏洞,规范法官权力的行使。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不均的原因(一)客观方面1、立法上的原因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设置的较为宽泛,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为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法定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这种法定刑的期限幅度相对较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造成量刑偏差的概率也随之上升上升。

2、缺乏具体的实体量刑指导方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以前,在我国刑罚体系中,除规定“罪责刑相一致”等量刑原则以外,长期处于没有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具有指导价值的量刑规则和方法的状态。

刑事法官都是依照自己的经验进行“估堆”量刑,量刑程序也是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出台后才得到相应的规范。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部分是常见罪名的量刑,规定十五种常见犯罪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以及各种影响犯罪构成的情形和一些针对具体犯罪的量刑情节的调解幅度。

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在两“意见”实施之后,虽然此时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仍只能根据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量刑活动,具体的指导方法依然缺乏4。

3、现行行政体制对法官独立行使量刑权的影响法院领导对法官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限制了法官量刑权的独立行使。

尽管有些法院尝试通过一些改革措施还审判权于法官,但是效果不尽如人意,领导的意见左右案件审判的现象依然大有存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领导参与案件的研究,对量刑指导并非必然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公,主要是由于领导没有参与庭审,听取相关案件参与人的意见、陈述,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没有深入了解,所以从整体上看,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客观上制约了量刑均衡的实现。

(二)主观方面1、理念上的原因只有确定科学的基准刑理念,才有可能实现量刑均衡,而从危险驾驶罪当前的判决结果来4吴加明,浅议查办危险驾驶罪遇到的程序问题,上海法治报B7版,2011年8月24日;看,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犯罪主体、不同的地区对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量刑幅度差距较大,例如类似的案情有的适用了缓刑,有的刑期却较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