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0]99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沈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关于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业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本文共有1923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关于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业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各位领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有关文件规定,在***省金融办、***市金融办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截至目前,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经公司申请,并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核准,我公司符合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规定并获准同意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现就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是经***市政府批准,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独立企业法人,主要从事中小企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金3亿元。
2019年担保金额18.5亿元,目前在保余额为22.6亿元。
公司以“贯彻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为宗旨,同驻沈十四家分行级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入合作,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公司经营半径延伸至新民、辽中、法库和康平地区,业务涵盖加工业、农业、现代服务和文化产业等领域。
截至2019年2月末,累计提供担保3000余笔,担保总额超过40亿元。
据统计,经公司担保,共吸引银行信贷资金超过40亿元,受保企业增加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增加税收4亿元,增加就业15万人。
从2019年起,公司连续四年被省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省优秀担保单位,2019年被市政府授予“农业结构调整市直部门先进单位”光荣称号;2019年,被市政府确定为“***市2019-2019年度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目前是***省信用担保协会副会长单位。
二、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根据该办法,省、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应的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担保机构的法规政策,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长远规范发展,公司将工作重点放在规范整顿工作上,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fc37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1d.png)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正文:----------------------------------------------------------------------------------------------------------------------------------------------------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集中清理。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各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二、强化管理措施。
各地区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
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银监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2010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引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实际经验。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郭主任事迹材料2

凝心聚力奋发有为开创工作新局面河口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郭树壮郭树壮同志自2006年7月至2010年3月担任区工商联主席,2010年3月至今担任河口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郭树壮同志担任区工商联主席期间,立足工作实际,努力实践探索县级工商联工作新思路,取得了一定成绩。
在他的带领下,河口区工商联连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区“情系会员,服务兴会”优秀机关工作品牌,先后荣获“山东省县级工商联先进单位”、“全国工商联系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全国工商联九个县级工商联组织建设直接联系点之一。
区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在全区推广学习区工商联工作经验的通知》。
市委统战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市统战系统推广学习河口区工商联经验的通知》。
省工商联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向河口区工商联学习活动的决定》。
经全国工商联、山东省工商联推荐,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联和张家口市工商联邀请,他分别在广西社会主义学院为全区100多基层工商联负责人、在张家口宾馆为全市40多名基层工商联负责人做了题为《我是如何做好基层工商联工作的报告》,引起强烈共鸣,受到热烈欢迎。
新华社发通稿介绍河口区工商联的先进经验。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中央媒体对河口区工商联—1—的事迹作了报道。
一、工商联工作主要工作实绩(一)健全网络夯实载体增强行业商会活力。
商会是工商联工作的有效载体,也是工商联工作的组织基础。
郭树壮同志高度重视商会组织建设,先后组织成立了石油业商会、盐业商会、农业产业商会等15个行业商会。
在商会建设中,他首先强调坚持企业办会,支持鼓励行业商会自我管理,自我运行,自我发展,调动了商会的积极性。
同时,区工商联做到指导到位,服务到位,帮助商会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这些商会在维护行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合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和谐商会和活力商会。
各商会会长积极协调与政府部门关系,为业户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等精神,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突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产业振兴,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二)发展目标。
健全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各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骨干、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到2020年6月底,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底达到5倍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150亿元。
二、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以市再担保公司为主体组建市融资担保公司,2020年底前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湘政金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的通知》(湘政金发〔2010〕40号)各市州金融办:现将《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指引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 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 214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规范整顿的范围是: 2008年3月8日以后在我省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或融资性再担保业务经营行为的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
2010年7月22日以后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并纳入规范整顿范围。
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二、规范整顿的主要内容(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且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注册地县域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在注册地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依法严肃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72e6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2d.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7号2014年3月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4年2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清理规范日常工作。
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完成。
二、清理规范范围全区各类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重点清理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三、清理规范原则(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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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0-09-14
编号:青政办发〔2010〕28号
标题: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1.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3.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
4.初步建立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
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
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
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
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政府统一组织,重点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各区市政府要认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市金融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0月-11月中旬)。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区市政府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
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1月中旬-12月)。
各区市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
重新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
确认工作由各区市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区市监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经省金融办审核确认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省金融办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
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
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区市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
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区市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情况。
四、不断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等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
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五、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市政府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青岛银监局局长担任召集人。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监局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明确全市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和各区市金融办或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
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与各区市监管部门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
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
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区市要及时向市金融办提交总结报告。
市政府将组成调研督导组,对各区市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
要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