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

合集下载

哲学的四大思维方法

哲学的四大思维方法

哲学的四大思维方法哲学是一门以思辨为主的学问,其思维方法具有自己的特点,包括分析、比较、综合和批判四种方法。

一、分析思维方法分析思维方法是哲学研究中最基本的方法。

它是一种通过剖析、分解、归纳等方式,将一个复杂的事物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深入研究和理解其中的本质和基本原理的思维方法。

例如,哲学家经常使用分析思维方法来研究概念和定义的本质,以及各种问题的复杂性。

使用分析思维方法时,需要仔细定义术语,运用逻辑原理进行推导,弄清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影响力。

比较思维方法是以对比的方式来研究事物间相互关系的思维方法。

它将两个或多个问题或事物进行比较,找到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并且以此来发现规律、探求道理、解决问题。

例如,哲学家经常使用比较思维方法来比较不同文化、不同学派、不同学说、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等等。

通过比较和对照,在不同的观念和系统间寻找可能存在的共性、差异、优点和缺陷,从而加深对事物本质的认识。

综合思维方法是哲学研究中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也是从分析和比较中产生的思维方法。

它是将已经分析和比较的各个方面的因素、特点、规律都整合到一起,以达到全面理解问题和事物本质的思维方法。

例如,哲学家经常使用综合思维方法来将不同文化、不同学派、不同学说、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综合起来,以生成新的观念和系统。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去掉矛盾和偏见,将各元素融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哲学思想和见解。

批判思维方法是哲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思维方法,可以说是哲学家的本领之一。

它是在经过分析、比较和综合之后,通过质疑、反驳、剖析各种错误、片面、偏见和不合理的观点和理论,以从真理和错误之间进行区分的思维方法。

例如,哲学家通过批判思维方法来揭示阶级斗争、资本主义、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对于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

批判思维方法要求我们注重证据、确立标准、辨别真伪、深入分析、建立理论思考。

只有通过批判思维方法,才能使哲学研究达到更深入和更全面的认识。

总之,哲学的四大思维方法——分析、比较、综合和批判,不仅在哲学研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更广泛地应用在思维训练、语言学、传媒、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领域,为我们的思维方式带来了理论和方法上的指导和启示。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修)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修)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一、导论(一)法律社会学兴起的时间:19世纪末20世纪初1892年初,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在其著作《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律社会学这一概念1913年,埃利希出版了其代表作《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这是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埃利希也因此被誉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二)法社会学各派观点1、特征论2、关系论3、过程论4、条件论5、效果论6、其他定义(三)法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四)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共同点: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不同点:1、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之一,社会学法学是法学诸多理论流派中的一种,属于法学研究领域2、法社会学强调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主张从经验事实中探求法律运行的逻辑,社会学法学更多地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从理论预设出发,通过严谨的逻辑演绎与论证,得出结论。

简而言之,法社会学主张是“实然”,社会学法学主张则是“应然”二、经典法社会学理论(一)萨维尼(1779-1861)德国著名保守政治家与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否定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存在,法律是民族意志的有机产品,是由民族传统和习惯逐渐形成。

(二)埃利希(1862-1922 )的“活的法律”社会是法的唯一渊源奥地利法学家。

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

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社会学思维与社会问题解决

社会学思维与社会问题解决

社会学思维与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而借助社会学思维来解决这些问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社会学思维是指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思考和分析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探讨社会学思维如何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发挥作用。

首先,社会学思维使我们能够从整体的角度看待社会问题。

社会学强调社会的整体性,强调个体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当我们面对一个个体的问题时,往往很难深入到问题的本质。

然而,通过社会学思维,我们可以将个体的问题与社会背景相结合来分析,更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发生和发展。

以贫困问题为例,仅仅从个体的角度看,可能认为他们缺乏努力或能力。

然而,通过社会学思维,我们会发现贫困背后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制度和结构问题,例如教育资源不平等、劳动市场的歧视等。

因此,通过社会学思维,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问题的全貌。

其次,社会学思维鼓励我们进行深度观察和调查。

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强调对社会现象的详细观察和深入调查,而这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

通过社会学思维,我们可以在解决问题时,避免对表面现象的简单解释,而是深入了解问题的根源和影响因素。

例如,在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时,我们不仅要了解犯罪行为本身,还要深入调查家庭背景、社会环境、文化价值观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只有通过深度观察和调查,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另外,社会学思维提醒我们关注多元性和差异性。

社会学认为社会是一个多元的、多样性的体系,这使得社会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社会学思维,我们不会陷入以点盖面的问题分析中,而是注重个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例如,在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时,我们不能仅仅将女性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应该关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异,例如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文化背景的女性所面临的问题。

差异性的考量将帮助我们更全面地分析和解决问题。

此外,社会学思维鼓励我们关注社会变迁和变革。

社会问题往往是社会变迁和变革的产物,因此要解决社会问题就需要关注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

间接法原理

间接法原理

间接法原理间接法是社会学及社会工作研究领域中一种常见的分析方法。

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特定的社会现象,并从其中获得有用的信息。

间接法是一种思维方式,它以社会研究中的问题为出发点,以找出社会定义、认知及行动模式为主要内容。

间接法建立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观点基础上,认为社会行动是建立在社会现实之上的,而社会现实又是建立在社会结构和历史过程之上的。

间接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研究方法:非正式访谈、正式访谈、观察法及文献研究等。

非正式访谈就是与研究对象的面对面的交流,研究者可以观察到研究对象的语言表达模式及周围的环境因素;正式访谈通常由研究者准备的话题来进行,通过深入的访谈可以获取丰富的社会学数据;观察法指的是以行为观察为主的研究方法,其好处是可以直接观察研究对象所处的社会背景、关系及思维模式;文献研究则是一种更客观的研究方法,主要以学术性文章及学术期刊等可信赖的文献为数据来源,从而获得可靠的信息。

间接法的基本原理是:社会行为与社会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且社会行为受社会环境的影响,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因此人们的行为会随之改变。

由此可见,要了解一个社会环境,就必须了解它的社会结构及历史背景,进而找到其中的联系,并从中揭示不同的社会过程。

此外,间接法还可以揭示社会行为的解释性原理。

这是建立在两项基本原理之上的:一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原因在于长期的社会学习,即人们根据社会结构及其本身的心理过程来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另一个基本原理是社会行为的本质也在于心理,即社会结构及其环境因素会影响到人们的心理及行为模式,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系统。

总之,间接法是社会学及社会工作研究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研究方法,它可以帮助人们更清晰地了解复杂的社会现象,从而更好地分析社会结构及其产生的行为模式。

社会实践中的社会学思维与研究方法

社会实践中的社会学思维与研究方法

社会实践中的社会学思维与研究方法在社会实践中,社会学思维和研究方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学思维是指以社会学的观点和分析方式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而研究方法则是指在实践中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进行调查和分析的技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社会实践中的社会学思维与研究方法。

首先,社会学思维在社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社会学思维强调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分析和理解问题,而不仅仅是个体的行为。

在社会实践中,我们经常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如贫困、教育不公平、性别歧视等。

通过运用社会学思维,我们可以从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文化等方面来审视这些问题的根源和影响因素。

例如,在探讨贫困问题时,我们可以从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文化价值观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造成贫困的深层次原因,为解决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其次,社会学研究方法在社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社会学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观察和统计分析等多种手段。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社会数据,从而更加客观地了解社会现象和问题。

例如,在研究教育不公平问题时,我们可以设计问卷调查,收集学生的家庭背景、学习资源和学业成绩等数据,通过统计分析来揭示教育不公平的存在和影响因素。

此外,社会学研究方法还可以帮助我们发现社会问题的变化和趋势,为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社会学思维和研究方法也可以在社会实践中促进社会变革和发展。

社会学思维强调对社会问题的批判性思考和社会变革的追求。

通过社会学思维,我们可以对社会现象和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提出改革和创新的建议。

例如,在探讨性别歧视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社会学思维来理解性别角色的形成和传播机制,提倡性别平等和性别多元化的观念,推动社会对性别歧视的认识和改变。

而社会学研究方法则可以提供实证研究的依据和支持,为社会变革和发展提供科学的指导。

综上所述,社会实践中的社会学思维和研究方法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学领域中的实证主义思维

社会学领域中的实证主义思维

社会学领域中的实证主义思维在社会学领域,实证主义思维被广泛运用和讨论。

实证主义追求客观性和可证伪性,强调通过科学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和规律。

本文将探讨实证主义思维的起源、方法论以及其在社会学领域中的意义和局限性。

实证主义思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和洛克。

他们主张通过观察、测量和实证,找到社会现象的普遍规律。

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形成于20世纪早期,被正式定义为以经验为基础的科学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思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证,才能获得真实而客观的知识。

实证主义思维在社会学研究中的应用,旨在建立起一套客观且可验证的理论框架。

研究者通过观察和实证数据的收集,试图揭示社会现象背后的规律。

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证研究、统计分析等。

这些方法帮助研究者收集大量数据,并通过统计分析和模型验证来验证研究问题。

实证主义思维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有助于提供客观、科学的视角来观察和理解社会现象。

例如,通过实证主义的视角,社会学家可以研究教育环境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从而提出改善教育政策的建议。

实证主义思维还可以帮助研究者分析社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以及评估政策的效果。

然而,实证主义思维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实证主义往往忽视了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社会现象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难以简单地通过观察和实证来解释和预测。

其次,实证主义思维假设社会现象具有普遍的规律,忽略了社会现象的历史、文化和地域差异。

这可能导致研究结论的适用性有限。

另外,实证主义思维需要大量的数据和统计分析,而现实中往往存在数据收集的困难和不完整性。

尽管实证主义思维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仍然是社会学研究领域中重要的思维方式之一。

实证主义思维强调可验证性和客观性,在研究过程中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但它仍然为社会学家提供了一种严密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与其他研究方法相结合,实证主义思维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现象和规律。

总而言之,实证主义思维在社会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类型思维在法社会学研究中的应用——特点与启示

类型思维在法社会学研究中的应用——特点与启示

理 解 这 一 术语 , 就 会 误解 这是 指 人 们 应 该 追 求实 现 的 范 式 。 “ 理性 化 ” 是 韦 伯 理 论 的核 心 概 念 和研 究 主 题 , 与“ 理 想 类 型 ”的 概念 结 合 起 来 ,构 成 了他 法 律社 会 学 的 研究 路 径 和 方 向 。韦 伯认 为 , 在法 律领 域 有 两 个 基 本 活 动 : 制 定法 律 和 适用 法律。 但 这 两 种 活 动 可 能是 合 理 的或 不 合 理 的 , 而且 相 应 存 在
的 重视 。 相 对 于概 念 思 维 , 类型 思 维有 其 特 别 的优 势 。 本 文从 类 型 思 维 的视 角 , 总 结 了法社 会 学 中经 典 的 法律 类 型 学 说, 并 在 比 较 的基 础 上 , 总 结这 一 方 法 论 的 特 点和 启 示 。
关键 词 : 类型 思 维 ; 形 式理 性 ; 有机 团 1 . 1 0 No. 1
第 1 O卷 第 1期
类型思维在法社会学研究中的 应用——特点与启示
周 立 民
(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 , 上海 2 0 0 0 6 3 )
摘 要 : 很 多 法社 会 学 的研 究 中 , 法 律 的 类 型 划 分 理 论 都 占有很 重 要 的 地 位 , 这 证 明 了法社 会 学 对 于 类 型 思 维
努 力确 定 纸 面 规 则 中有 哪些 是 现 实 规 则 ,又有 哪些 只是 停 留 在 纸 面上 。” ⑤ 此外 , 昂格 尔 、 梅 因 等学 者 都 提 出 了 自 己的法 律
类 型学 说 。
可见 , 法 学 史 上法 律 类 型 学 说 是 极 其普 及 的 。下 面 , 我们
回顾 法 学 研 究 史 ,我 们 会 发 现 法 律 类 型研 究 受 到 一些 伟 大 的 法 理学 者 、 法 社 会 学 者 的青 睐 , 他 们 通 过 对社 会 形 态 与 法 律 样 态 的 关联 性 研 究 。 提 出 了不 同 的 法律 类 型 学 说 。 研 究 法 律 类 型学 说 . 对 于 认识 中 国 社 会 历 史 上 、 现 实 中 的法 律 , 提 出与 中 国社 会 历史 、现 实 的 真实 情 景 相 契 合 的 法 律类 型理 论 具 有 重要 的方 法论 意 义 。但 是 , 关 于 这方 面 的论 著 却 很 少 , 将 其 总

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解读

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解读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解读申 请 人: 孙凤霞学 号: 2130092培养单位: 法学院学科专业: 法学理论研究方向: 法社会学指导教师: 唐永春 教 授完成日期: 2016年3月18日 分类号 U D C 密 级 公开中文摘要中文摘要孟德斯鸠是一位刻苦钻研、令人敬佩的学者。

他出生于18世纪法国西南部的一个封建贵族和官僚世家。

他的代表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在当时的法国造成了巨大轰动,直到现在也经久不衰,影响深远。

孟德斯鸠的著作往往被人从文学、法学、政治哲学、历史学角度去解读,但很少人对他的法社会学思想进行研究。

尽管孟德斯鸠信奉的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但他还是采用了社会学的方法,强调气候、地理、土地、人口等物质条件和社会因素对法律与法律制度的影响,并视此为“法的精神”。

正因如此,孟德斯鸠被奉为法社会学的先驱。

文章在主要参考《论法的精神》及相关资料上,对孟德斯鸠的法社会学思想做一个分析和总结,尽可能努力地展现出其法社会学思想的精髓。

文章第一章对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产生的背景做了全面介绍,第一部分是作者的个人经历,即孟德斯鸠的求学、社交、去往多地考察的经历。

第二部分是时代背景,即18世纪处于转型时期的法国,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又急剧转向没落,旧制度面临全面的危机,同时资本主义得到发展。

第三部分是思想背景,即自然科学的兴起使人们冲脱了封建神学的束缚,理性思想得到广泛传播。

第二章介绍了孟德斯鸠的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介绍了整体性思维的概念及孟德斯鸠运用整体性思维,把法与其他因素联系起来看待,考察他们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介绍了比较的研究方法的概念及孟德斯鸠在论述中如何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

第三部分介绍了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及孟德斯鸠在此方法上的具体运用及其缺陷与进步。

文章重点在第三章介绍了孟德斯鸠法社会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孟德斯鸠对法概念的定义,其法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法的精神”及二者的内在联系,并在之后从法与政体理论、法与自由理论、法与气候理论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胡平仁【内容提要】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是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步积淀而成的一种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而独特的视角、立场与方法,表现为整体性思维、民间立场、经验研究和法益分析四个方面。

【关键词】法社会学思维方式整体性思维民间立场经验研究法益分析[Abstract]The thinking way of the legal sociology is a basic and unique perspective, standpoint and method for observing,analyzing and solving the problems, which has been accumulated gradually in long-term research practices.It includes four aspects: The integrated thinking mode, nongovernmental position, empirical research and legal interests analysis.[Key words]The thinking way of the legal sociology The integrated thinking mode Nongovernmental position Empirical research Legal interests analysis任何一门相对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即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而独特的视角、立场与方法。

笔者认为,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是在借鉴、吸收社会学和法学以及法人类学相关成果的基础上,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它客观地存在着,只是我们以前没有很好地去发现、去总结。

根据法社会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特别是法社会学的研究实践及发展趋势,笔者将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四点,即整体性思维、民间立场、经验研究与法益分析。

一、整体性思维整体性思维是社会学和法理学共同具有的一种思维方式,法社会学直接吸收了这一思维方式。

可以说,整体性思维是社会学与生俱来的一种思维方式。

19世纪30-40年代,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孔德创立社会学的初衷,就是不满于当时学科划分过细、形而上学色彩太浓的作法,明确要以实证主义方法,从整体角度研究社会的秩序和进步,认为社会学就是研究社会整体的科学。

孔德这一观点后来为斯宾塞、帕森斯等社会学家所继承和发展。

我国不少学者也持这一立场,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主持编写《社会学概论》(试讲本)认为:“社会学是从变动着的社会系统的整体出发,通过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功能、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在社会学的发展历程中,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开始,尽管有很多学者对“社会学是研究社会整体的科学”的观点表示不满,并提出了不少新的看法,但社会学的整体性思维方式依然浸润其中。

正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比较法学者马克斯·莱因斯坦教授在为马克斯·韦伯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英译本作的长篇“导论”中所言:“韦伯越是强调宗教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他就越清楚地看到孤立地分析宗教因素必然会曲解复杂的社会结构。

即便是有限地理解现代资本主义,也必须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

”整体性思维意味着把研究对象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一个系统,即使是只研究这个整体的某个组成部分,也要把它放在整体之中去对待,进而考察它在整体中的地位和功能,它与其它组成部分的关系,而不是就事论事。

正如社会学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赫伯特·斯宾塞所言:“社会学研究从直接原因追溯到间接原因,从第一后果探究到随着扩散而增加的第二、第三后果,会消除社会祸害是可以根治的普遍错觉。

……你可以改变祸害的发生率,但祸害最终结果肯定会在某个地方表现出来,往往只不过从一种形式变成另一种形式。

”具体而言,整体性思维在法社会学的如下四个基本分析层次上都程度不同地得到体现。

1.个人层次在社会学研究中,个人层次的注意中心通常并不是个人,而是个人的动机模式、人格特征和主观取向,特别是个人的行为或社会行动。

许多社会心理学家以及霍曼斯等持归纳论的社会学家,强调这个层次。

对于法社会学来说,个人层次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法律社会化这个中心而展开的。

其重要议题有人的生理结构和遗传基因对个体后无法律态度的影响,家庭、社区和大众传播对个体法律社会化的影响,个体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实践对法律社会化的作用,法律人格的获得和法律角色的培养,法律行为的动机模式,法律文化的内心积淀和代际传承等等。

2.人际关系层次这一层次上的社会现实包括个人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涉及信息沟通、互相调节、协商最合适的相互依赖的行动路线、人际间的合作或冲突以及适应较大环境的联合或连锁模式等所有含义。

在社会学的古典阶段,对人际层次的强调是以齐美尔(一译西美尔)为代表的,而在当代流派中则以象征互动理论和交换理论为代表(虽然它们也探讨个人层次)。

人际关系层次所倚重的互动分析,侧重于从微观的层面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交往的,又是如何使这种交往产生实质性意义的。

互动论者强调,人们总是处在创造、改变它们的生活世界的过程之中。

尽管互动论者很少研究大规模的社会结构,而是侧重于从个人和小群体的微观层面来研究人们的行为、思想和感觉,探索人们的动机、目的、目标和他们理解世界的方式,但他们依然是将个人放在群体甚至整个社会之中来对待的。

3.社会结构层次社会结构层次的现实比前两个层次更抽象。

它强调的不是个人、个人的行动或互动,而是行动的模式和互动的网络。

重点放在社团、机构或社会的规模、劳动分工、一致程度、权力或权威结构的类型等上面。

集中研究整个社会现实需要高度概括,这就忽略了单独的个人之间面对面互动方面的错综复杂情况。

马克思、迪尔凯姆、当代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都集中于这一层次。

社会结构层次的分析既强调整体对部分的型构与约束作用,又强调社会的每一个部分都对整体稳定与发展的功能。

像身体的各组成部分(如四肢、心脏、大脑)一样,社会的构成部分(如家庭、商业机构、政府或法律、道德、习俗)以系统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之后,对整体发挥着好的或不好的、显在的或潜在的作用。

每一部分也帮助维持着平衡状态,这也是系统平稳运转所必需的。

正如斯宾塞所说,“为了维持平衡,伴随着一个给定的人类性格特征,必须有一组适应了的制度以及和这些制度和谐共处的一套思想和感情。

因此,无法期望在我们现在所有的平均人类天性的水平下,能够广泛地接受那些只适用于更高发展状态的社会以及相应地提高了层次的公民的观点。

”斯宾塞的这一观点对于我们思考法律制度的变革无疑有着警醒意义。

20世纪初以来,许多法社会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也倾向于从社会制度(社会基本结构)这一角度来展开自己的学术思考。

如美国社会学法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认为,正义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德行,也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正义乃是这样一种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作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

这种制度安排的形式就是法律。

20世纪70年代初罗尔斯(John Rwals)在《正义论》一书中也曾指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体制),即用来划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使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主要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的确,社会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带给人们不同的生活机会和生活前景,从而对个人生活有着最广泛、最持久且带根本性的影响。

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所要解决的正是怎样合理地将社会合作所创造的价值、财富和其他利益以及社会合作的负担或责任分配给社会成员的问题。

而法律,特别是现代法律,对于社会基本结构或基本制度,无疑起着基础性和构造性的作用。

4.文化模式层次“文化模式”(Culture Pattern)是美国人类学家威斯勒(Clark Wissler在其《人与文化》(1923年)一书中最先使用的概念,后由美国女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在其《文化模式》(1934年)一书中加以推广。

它指的是一个社会的诸文化元素组织成一个有机整体的状态。

每种文化都有其特质,功能上相关的特质构成了文化丛,众多文化丛经过合理、有序地整合后所产生的样式便是文化模式。

体现在法社会学领域,这一研究层次主要是深层法文化研究,即透过特定社会中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去探究植根于特定“文化式样”中特定的“法律精神”,也就是关注各种法律的符号意义,追问法律制度安排和法律行为背后的“根据”。

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有日本学者寺田浩明。

寺田浩明在“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一文中,提出了一个解释中国古代社会无讼理想和息讼现象的理论模式: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基于共存伦理,人们只能“推来挤去”,“推挤”的结果难免滋生各种纷争(欺压和冤抑)。

解决纷争的手段不外乎民间调解和官府诉讼。

但基于共存伦理或共存秩序的考虑,民间调解和官府诉讼都会以息讼和衡平为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

如果用一个简明的示意图来表达,就是:(附图略)需要指出的是,法社会学上述四个基本分析层次的划分是相对的。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不同的层次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渗透。

比如文化模式是在社会结构中被制度化的;个体把这些模式内化在他们的主观取向中,并在他们彼此互动时表现出来。

也正因为如此,法社会学研究的侧重点尽管会因人而异,却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整体性。

二、民间立场“民间”并非一种人群的范畴,而是指普通民众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广大的社会空间。

也就是说,“民间”一词包含了一种社会的观念,它所指称的是一个有别于“官府”或“国家”的“社会”。

正是在这个社会空间里,民众依其熟悉的方式过活,追求他们各自不同的利益,彼此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组织,如家庭、宗族、行会、村社。

宗教会社、秘密会社、商品交换场所、中介性社会组织以及一种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空间与秩序等。

更进一步说,“民间”一词至少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政府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2二是意味着不依赖政府资助而存在;三是具有较大的发表言论的自由程度,意见交换的充分程度,以及在讨论过程中贯彻公开性与合理性原则的程度。

“实际上,…民间‟的这三种含义都与自主性有关:组织的自主性,经济的自主性和活动的自主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