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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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浅析“秋菊打官司”“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的一个著名案例,反映了国家制定法同秋菊讨的那个“说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及法律统一性与地方性的博弈问题等。

同时,这个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困惑。

强调依法治国,就必须解释并回答这一问题。

标签:秋菊打官司;法律社会学;国家制定法;说法“秋菊打官司”是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特别喜欢探讨的一个案例。

究其为何如此热衷于讨论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主要是因为隐藏在这个案例背后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我国法治的现状:秋菊讨的那个“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张艺谋执导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梗概大体是这样的。

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有儿子)。

村长大怒,踢了秋菊丈夫“要命的地方”。

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

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

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家吃给儿子做满月的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丈夫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辆警车把村长带走了,并对村长处以了十五天行政拘留(依据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

面对这一结果,秋菊显得异常难堪:她讨的只是自认为符合逻辑的一个“说法”,并不要求政府抓人。

那么我们在此就要提出几个问题:秋菊讨的“说法”到底是什么?秋菊讨的“说法”为什么会与国家的制定法发生冲突?这个冲突的根源是什么?一、“说法”释疑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不得不谈谈法律意识。

也许有人会不假思索地批评说,秋菊讨的“说法”是愚昧、落后的。

但是事实上,我们真的就能用“愚昧”、“落后”下一个简单的结论吗?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那么很明显,秋菊讨的“说法”也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

因而,这个“说法”也就取决于社会存在。

法律社会实践案例分析(3篇)

法律社会实践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A,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生产。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至2022年,企业员工已超过3000人。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企业内部也出现了一些劳动争议问题,尤其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2022年6月,企业A的一名员工小李(化名)因与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此案涉及企业A的劳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员工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小李于2018年7月入职企业A,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在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在2022年5月,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调整小李的岗位,将其从技术研发岗位调至生产一线。

小李认为,新的岗位与其专业技能不符,且工资待遇有所下降,遂拒绝接受调整。

2. 争议焦点小李认为,公司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小李还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调整岗位的决定,恢复其原岗位,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公司方面则认为,调整小李工作岗位是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也承认在工资支付上存在一定延迟,但已与小李协商一致,同意补发工资。

3. 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李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交接记录等。

仲裁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辩论。

庭审过程中,小李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合同约定小李的岗位和工资待遇。

(2)工资条,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3)工作交接记录,证明小李已向公司提交了工作交接报告。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3篇)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为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知名网络平台用户甲在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自己与前女友乙的感情纠葛的文章,文中详细描述了乙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敏感内容。

文章发布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乙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乙通过法律途径,将甲和网络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社会学分析(一)法律规范分析1. 隐私权法律规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此外,《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规范《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这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会规范分析1. 社会伦理规范在我国,尊重他人隐私是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

在传统观念中,隐私被视为个人尊严的象征,他人无权侵犯。

在网络空间,这一伦理规范同样适用。

2. 网络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要求网络用户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恶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三)法律实施与效果分析1. 法律实施本案中,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精神损失费。

这表明我国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具有实际效果。

2. 法律效果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促使网络平台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

同时,也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社会学角度分析死刑案例

社会学角度分析死刑案例

社会学角度分析: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罪犯洪峤被执行死刑
社会学角度来看,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罪犯洪峤被执行死刑是一个引人关注的事件。

作为一名故意杀人罪犯,洪峤的行为被视为极其残忍和令人发指的。

他不仅导致了南京女大学生的死亡,还对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造成了长期的痛苦和悲痛。

然而,对于洪峤的判决和执行死刑,也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和评估。

首先,法律是一个严肃和权威的体系,其对罪犯的判决和执行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

在这个案件中,洪峤被判处死刑,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作出的决定。

其次,社会上也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因素,包括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在这个案件中,洪峤的行为被认为是极其严重和令人发指的,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对于罪犯的态度和反应。

在一些社会中,人们可能会对于罪犯的行为感到愤怒和仇恨,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手段。

最后,需要注意到的是,人们对于洪峤的处理方式和手段也需要保持客观和理性的态度。

虽然他是一名罪犯,但他的行为也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评估和处理。

我们需要尊重法律和道德,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复杂因素,以及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手段。

总之,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罪犯洪峤被执行死刑是一个引人关注的事件。

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和评估,以确保对于罪犯的处理方式和手段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同时也需要尊重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复杂因素。

法律社会心理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社会心理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选取一起发生在某中学的校园欺凌事件,通过分析事件中涉及的个体心理和行为,探讨法律社会心理学在校园欺凌问题中的应用。

(一)事件概述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李某,因家境贫寒,性格内向,学习成绩一般。

某日,李某在放学途中,被同年级的王某、张某等五人围攻。

王某等人以李某家境贫寒为由,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并抢走了李某身上的钱财。

此次欺凌事件持续了约20分钟,直至路人路过并报警,李某才得以脱身。

(二)事件后果1. 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出现了失眠、焦虑、抑郁等症状。

2. 李某学习成绩下滑,逐渐失去自信,对学校生活失去兴趣。

3. 王某等五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并受到学校处分。

二、案例分析(一)个体心理分析1. 李某:李某性格内向,家境贫寒,导致其在校园中缺乏安全感,容易成为欺凌对象。

在遭受欺凌时,李某的求助行为不足,未能及时得到帮助,导致身心受到伤害。

2. 王某等人:王某等五人可能存在以下心理问题:(1)攻击性:王某等人可能存在攻击性人格,容易将负面情绪转化为攻击行为。

(2)从众心理:王某等人在欺凌李某时,可能受到同伴的影响,认为欺凌行为是“正常”的。

(3)自我保护:王某等人可能认为欺凌行为可以保护自己在校园中的地位。

(二)社会心理分析1. 校园环境:校园环境中的不良风气,如攀比、欺凌等,可能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2.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如过度溺爱或忽视,可能导致孩子出现心理问题,进而引发校园欺凌。

3. 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关注度不足,导致校园欺凌事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三、法律社会心理学应用(一)法律层面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法律责任。

2. 严格执法:对校园欺凌事件进行严厉打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3. 加强司法救助: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社会层面1. 提高社会认知:加强社会对校园欺凌问题的关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案例研究法是一种常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它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特定个案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

本文将探讨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并以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1.1 描述和解释现象案例研究法可以帮助社会学家描述和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

通过详细观察和记录特定个案,研究者可以深入了解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这种方法可以提供丰富的细节,帮助我们理解社会现象的背后机制。

1.2 探索新的理论观点案例研究法有助于社会学家探索新的理论观点。

通过研究个别案例,研究者可以发现新的社会现象或理论模式,进而推动学科的发展。

案例研究法的灵活性使得研究者可以在不受传统理论框架限制的情况下,开展创新性的研究。

1.3 深入了解个体经验案例研究法允许社会学家深入了解个体经验。

与大样本研究相比,案例研究法更注重个体的情境和背景,能够提供更加详尽的描述。

这有助于我们了解不同个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和经历,从而更好地理解社会互动和结构。

二、案例分析:倦怠症的案例研究为了更好地说明案例研究法在社会学中的应用,我们以倦怠症为例进行分析。

2.1 研究目的和背景倦怠症是一种常见的社会问题,尤其在学生群体中较为突出。

我们希望通过案例研究法来深入了解倦怠症的成因和影响因素。

2.2 个案描述我们选择了一名高中生作为研究对象,名为小明。

小明在学校学习成绩一直较好,但最近几个月他出现了明显的学习倦怠症状。

他经常感到疲惫,对学习失去了兴趣,成绩也开始下滑。

2.3 数据收集为了了解小明的情况,我们进行了多种数据收集方法。

包括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

我们观察了小明在学校的表现、个人日记和社交媒体信息。

同时,我们与小明进行了深入访谈,探询了他的学习经历、家庭背景和同伴关系。

此外,我们还给小明和他的同学发放了一份关于学习压力和兴趣的问卷调查。

2.4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收集,我们得出了一些关键发现。

首先,小明在学习压力方面承受了较大的压力。

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

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

摩梭走婚一种法律社会学分析摩梭族是我国云南省丽江地区的一个少数民族,其独特的婚姻习俗——走婚,引起了众多学者的。

走婚是摩梭族的一种传统婚姻制度,男性夜间走访女性伴侣,次日早晨离开,婚姻形式与其他民族大相径庭。

本文旨在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摩梭走婚现象,探究其背后的法律社会学原因、影响及未来发展方向。

关于摩梭走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族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领域。

这些研究主要对走婚的起源、历史演变和民族文化背景进行了探讨,但对于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研究走婚现象的文章较少。

同时,现有研究对于走婚现象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尚缺乏深入分析,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学角度对摩梭走婚进行全面分析。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收集与摩梭走婚相关的文献资料,梳理出现有研究成果和不足。

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框架,设计调查问卷,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摩梭族村落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一线数据并进行分析。

摩梭走婚作为一种独特的婚姻制度,其背后有着深刻的法律社会学原因。

走婚现象与摩梭族的传统观念密切相关。

在摩梭族社会中,女性地位相对较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一定的权力。

这种传统观念为走婚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

走婚制度是摩梭族为适应云南高原的地理环境而形成的。

由于高原气候恶劣,交通不便,为了保持家庭的适度规模和节约资源,摩梭族选择了这种独特的婚姻形式。

摩梭走婚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婚姻制度,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走婚促进了摩梭族的家庭团结。

由于走婚只涉及男方和女方家庭,没有传统婚姻中的彩礼和嫁妆等经济压力,从而减少了家庭之间的矛盾。

走婚制度也保持了摩梭族的人口稳定,避免了因婚姻压力导致的生育激增或人口流失。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摩梭走婚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现代文化、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以及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的普及,使得摩梭族的年轻一代逐渐倾向于选择更为稳定、正式的婚姻形式。

然而,走婚制度作为摩梭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

法社会学视野中李某某案件浅析

法社会学视野中李某某案件浅析

法社会 学视 野中李某某案件浅新
◎ 肖格 格
传统现代法学一般将法律区分为两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 实 中,法律 既是双方使用的决胜工具 ,也是两个社会阶层纷争的最 0 1 3年 9月 2 6日,法院一审宣判李某判处有期徒刑 1 O 体的 ,包括 它的内容和 目标 。什么样的行为被禁止和限制?其具 终裁判。2 体条文的 目的是什么?第二个维度是程序的 ,具体规定法律 规则 年 ,2 0 1 3年 1 1 月2 7日,李某某案驳 回上诉 ,维持原判 ,至此算 如何被制定和 实施。什么决定其真实性?诉讼如何开始?什 么时 是对这一案件有 了结果。然而这个案件 的结果究竟是否公正 ,或 候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呈堂证供?但是 ,就像不同的案件在 实 者是否是符合司法意义上的公正 ,或者是民意意义上的公正呢? 体上和程序上是不 同的一样 ,案件在社会意义上也是不同的 :谁 按照布莱 克的分析模型 ,李某某案件属于上行犯罪 ,他在司 起诉谁、谁 支持谁 、谁裁决谁 的案件。 由此得 出,法律的第 三个 法地位中占有绝对优势 ,理应容易获得 官司 的成功 ,或者至少是 维度就是社会学 的维度。每个案件都有其相应 的社会特征 ,而正 较为轻的刑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究其根源 ,在中国广大民众 是这些特征决定 了案件的处理 。法律不仅是规则和逻辑 ,它也有 的思维中,他是强权的代表 ,李家相对强势的社会地位 ,加之李 人性 ,离开 了社会环境 ,法律将是不可理解 的。一句话 ,法律是 某某之前 的劣迹 ,因此该案 自始即被描绘为京城 恶少轮奸弱女子 的悲情故事。优势的社会地位不再是决胜 的因素 ,反之李家之子 与社会相关 的。 《 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一书的作者布莱克在书中直面司法中 的身份使他成为 口诛 笔伐 的靶子。考量案件 中的另一 因素讲话 方 的差 别 待遇 ,根 据 美 国 司 法 实践 中研 究 发 现 ,处 理 富 人 告 穷人 的 式 ,无疑在此案中他们的方式是失败 的。 案件 ,与 白人告黑人案件一样 ,比穷人告富人 、黑人告 白人适用 综上所述 ,李某某 的案件似乎是突破 了布菜克 的普适模型 , 的 “ 法律量”( 法律量 ,是施加于个人 或群体的政府权威 的数量 ) 分析其中的中国特色 ,我们不难发现李 的案件深受社会舆论。批 更多。处理 陌生人之间的争议往往 比处理熟人之 间的争议在执行 评者认为 ,申辩可 以,但 不应通过媒体 。但其实双方都 已在利用 法律的力度 上严格。根据布莱 克的理论 ,对案件影响的因素可以 媒体说话 ,而且女方获得 的舆论支持 已远盖过李家。在 民众看来 归结如下四种 :对手效应、律 师效应、第三方效应 、讲话方式。 强势者横行不法令人憎恶,普通百姓维 护 自己权利的确是更加艰 对手效应 ,即分析案件中对立双 方的社会地位 ,根据双方地 辛。因此 ,同情弱者是广大 民众最直接的反应。但在公共舆论中, 位 的差异可以将 案件分为 四种类型 ,双方均 处于高社会地位或者 强弱却往往恰恰颠倒过来 : 对弱者无 限声援, 对强者无限讨伐 , 甚 双方均处于低社 会地位或者称 之为下行 的案件 ,即罪犯的社会地 至夸大事实或宁愿相信流言。就算强权 者受点委屈 ,也属矫枉过 法律并不总能主持公 位低于受害者 ( 被告地位低于原告 )或者称之为上行 的案件 ,罪 正 的平衡 。此说貌似公 允,但过犹 不及 。 “ 犯 的社 会 地 位 高于 受害 者 ( 被 告地 位 高 于 原 告 ) 。 通 过 实证 研 究 , 道” ,这不能成 为个案中无限支持弱者 、否认强势者权利的理由。 我 们 发 现 世 界 各地 及 贯 穿 历史 的一 条 法 律 行 为 的原 理 :下 行 的法 有 罪 推定 和 诛 之 后 快 的舆 论一 边 倒 的 案件 中 , “ 强者 ” 或 “ 石头 ” 律严于上行的法律。我们还 可以将不同社会地位结构 ,按引起法 反 而 可能 成 为 平 息舆 论 的牺 牲 品 。 律量最多者到引起法律量最少者排序。下行的案件引起最多的法 沃尔特 ・ 李普曼说过 ,我们不是先看见再定义 ,而是先定义 律量 ,其次是发生在高社会地位 的人们之间的案件 ,再次是发生 再看见。现在官、权、富、钱等一个个 已经俨然成为敏感词汇,但 在低社会地位人们之间的案件 , 上行的案件引起最少的法律量。 律 凡是有所涉及 的案件 ,都 会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现在 的李某案 师效应即是指律 师个人的社会因素对于案件当事人 的影响。一个 如此 ,几年前 的药家鑫案亦是如此。我们如今 出现只要只言片语 律 师自身社会地位 的高低 ,对于案件介入的时间,参与的方式都 便能定罪 判刑的奇怪现象 , 若是这些富二代、 官二代们打了架、 杀 会对整个案件的法律量产生影响。第三方效应即是指案件中的法 了人 ,那都是早早判个十年八年 , 甚至是判处死刑才是大快人心、 官、检察官、警察或者陪审员等非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这个案件的 伸张正义、维护法治。但是给他们换个身份 ,当他们只是我们中 影响。他们的社 会地位、年龄 、性别 、案件当事人 的关系远近等 普普通通的一 员,同样的犯罪在他们身上得到的反而会是 民众的 等都会或多或少影Ⅱ 向 着最终的结果 。讲话方式 ,官司 的成功与否 同情与理 解 ,我们会在他们 的身上找到人性 的闪光点 ,为他们的 很 大 程 度 上还 取 决 于他 们 语 言 的表 达 方 式 。 言 语 方式 的 “ 有 力” 还 暴行做出合理 的解释。倘若一旦有 了富二代 、官二代的标签 ,他 是 “ 无力” ,提 问风格温和还 是犀利 ,回答态度谦恭还是傲慢等等 们 的一切都不足一提 , 药家鑫的杀人恶魔之手凭什么去演奏钢琴。 都可能以细小的方式影响着案件的审判。 这慢慢容易演化 为公众的集体 非理性。非理性是会互相传染、共 引入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 , 2 0 1 3年备受关注 的李某某等人轮 振 的。这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戾气 ,风 险和成本极高。这使 奸案件。李某某案 ,此案让人看到在 当前社会,某些特权一直若 问题的解决仰赖舆论的关注 ,而非法律 ,从而会刺激制造悲情甚 隐若现地挑战着 法律刚性。李某某案件从某种层面 已经超越 法律 至捏造事实以吸引眼球的做法 ;也会鼓励 “ 小 闹小解决 ,大闹大 范畴 ,从罪与罚 的关 系演变为一个社会学热点事件 ,从一起简单 解决 ,会 闹全解决”的超规则现象。如此下去 ,作 为 “ 规则之治” 的强奸案上升到特权与平 民两个阶层之间的权利抗衡。在此过程 的法 治 ,又 如何 预 期 。 ( 作者单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上接第 0 9 8页 简洁生动的教学语言 ,富有激情的情绪 ,最有力的莫过于教师的 乐教 师要利用课余时间练好歌 曲伴奏 ,多唱歌 曲,加强基本功训 专业基本功了。因为我们要想将音 乐生动的表现 出来 ,并引导学 练 ,在课堂上 更好 的抓住音乐本体并表现音 乐的美 ,最快 的吸引 生感受不同的音乐情绪变化 ,最直接 的还是声情并茂 的演唱和生 学生进入到音乐学习情境中去 ,达到音 乐课堂的有效性。 总之 ,音乐课堂就是我们 的阵地 ,课前我们更要立得住、站 动淋淋尽致的演奏,及丰富的肢体语言表达 了。如 :学生们被老 要从学生 的角度 多思考 , 多想办法 , 充分发挥音乐教 师、音 师宽广、厚重的演唱 《 牧歌》所深深的吸引 ,很快的投入到演唱 的稳 , 情境 中,体验到了旋律 的优美动听 ,节奏 的舒展及大草原 的辽阔 乐课特有的魅力,让音乐成为吸引孩子的一股清泉。备课 中始终 和宽广 ,在感受美、体验美、表达 美中学会 了歌 曲。再如 :在上 贯穿 以美育人 、以情动人的原则 ,求真务实,让学生得到真感实 授人以鱼,授之 以 《 天鹅湖 》舞剧欣赏一课 时,教师课 下排练了以天鹅为主题 的一段 受:备课中重视音 乐知识和技 能,真正做 到 “ ,为学生今后 自学音 乐发展的需求打好基础。变课前音乐课成 芭蕾舞 ,课堂上用优 美的足尖征服 了全体学生 ,带领学生聆听音 渔” 乐、评论音乐 ,跳芭蕾舞手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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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媒体发达的时 代,对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作社会 学分析,对中国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 的作用。关于轰动一时的肖志军、李 丽云事件,苏力教授曾作过详细分析, 但从法律社会学层面上看,并不成功, 在其论证的经验起点、论证过程和论 证结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法学人 去批评、思考和检讨。
结语 笔者在论文写作结束之前还有二件事要交代,这 可让大家来进一步思考本文提出的问题。一是惊 闻已经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讨论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就有:“抢救 危急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的相关内容。据有关 报道相关专家提出该条款的动机就来源于“孕妇 拒签事件”等社会实例和相应的大众呼声。看来 ,社会的努力迟早会见实效的;二是最新的调查 表明:医方在李丽云就诊过程中并不是“尽了最 大努力”和实施了“无可挑剔”的救护行为,相 反他们对李丽云之死负有很大责任。同时,肖志 军之所以会拒签,原因也不是那么简单的。所以 ,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和深刻性经常要远远超出学 者所能想到的范围。
(三)法律人的接棒 总之,上述材料的梳理表明:从李丽云母 婴死亡的社会悲情开始,到最后修改现有 条规的方案的提出,这就是一个正常的“ 问题自身逻辑”,不但其社会情感的基础 是牢固的,社会因素的考虑是充分的;而 且法规的修订和反思的思路及具体内容也 是符合正常法理逻辑的:它是在不根本动 摇现有的“签字手术”制度前提下,以有 限的自由法学思想渗入到我国现在在总体 上尚属概念法学范畴的制度中去,以部分 实质推理方法补充整体意义上的形式推理 方法。所以,社会多元性话语中隐藏着的 是一致性和连贯性极强的“总体条件”。
(一)成为公共事件的起因:一尸两命—又一个秋菊式的困 惑 肖、李事件中的“最简单的‘可靠的感性’的对象”是什 么呢?,那就是本事件中由于医方缺少“临门一脚”,坚 守“非签字不手术”的规则,导致李丽云及其婴儿非自然 的、非不可抗力的死亡,这无疑是整个事件的起因 ,是 生命的逝去让人伧然落泪而奋笔疾书。 法律人不能有半 点轻视这种普通人情感的倾向。这种情感的基础聚合力是 强大的。首先,这里的权利关注是具体的,李丽云母婴有 血有肉、活生生的存在,而非杜撰的“理想的生命体”, 所以不存在苏文指出的什么抽象的自由主义和权利口号; 其次,现代社会的人本主义水平使我们在面对任何个体生 命时,能回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这样一种彻底的人文境界,李丽云母婴的生命是“值钱的 ”,所以有理由认为规矩应让位于生命而不是相反 。可 以说,即便李之死是“一件事”意义上的,它也未必没有 让人反思的价值。更有社会性意义的是,李丽云母婴之死 这个事件不但有足够的论题聚合力而且还有足够的论题散 发力。
其实,社会的理性反思之网是完整的。意欲修正制度的激 情之维又涉及到能给法律人带来诸多有价值、多层次、多方位 的社会性思考,提出了一整套社会与法律方面的系列问题,并 不是苏文所轻描的“看似深刻”那样简单。如:救人的最高宗 旨与条条框框的规则限制之间的关系如何?现实生活中特殊领 域内医患关系只是一个简单的合同关系吗?肖志军的性格是怎 样的环境中形成的?能否让医生既遵守法律又能救人之命?悲 剧之中是否有医患互不信任的社会根源? 总之,悲情的刺激、 激情的呼吁、理性的思考与合理的建议大致构成了人们对此事 件的社会反映之链。社会公众对本事件的判断、认识和态度在 某些法学家看来也许是“山寨版”的,但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 :“搬运工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距,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 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造成的”。要真正从问题 自身出发,让制度回应社会生活,那也就有了一个“回归原始 ”的过程,即要紧贴社会的常理、常情和常识。而在这方面, 一般社会大众的发言水平也许并不比专职法律人差,只不过是 “分工”不同罢了。

一、起点:事件的回顾与再梳理—什么才是 真正的问题自身逻辑、社会情怀和社会共识 。韦 伯指出:“社会科学产生于对实际问题的关注, 而且还受到人们所要实现的社会变革愿望的刺激 。” 同理,肖志军、李丽云事件作为一个“实际 问题”确实给我们提供了对法律问题进行社会学 意义上的认识、分析和探讨的一个生活标本,我 们于其中观察社会各群体的生活状态、抽出社会 关注焦点、寻找法律在适应层面上的漏洞、整合 社会大众对法律规范的各种主张,这是社会学分 析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同时,法律社会学意义上 的分析必须克服那种拟定片面事实、局限于单一 范畴和方法、预定价值倾向、偏重单方利益的做 法。
(二)关注焦点:制度修正—起因后的激情理性 尽管面对的是真实的一尸两命,也尽管有很多弱者的情怀 和社会不平的愤慨。但大多人也看到了现有制度框架内医 方的合法性和无奈性 。甚至人们很同情医方在规则与社 会舆论之间两头受气的尴尬。。人们真正想讨伐的是用生 命换守法的笨拙的法律制度。所以,人们在哀叹和挽惜之 余并没有太多停留在对医方的责难之上 ,而是更多地思 考与追问制度性问题,也就是“合法制度杀人”问题 。 进而想到的是制度修改和完善问题 社会大众的“人死而思变”的心态表面上看是由一种低层 而粗俗的人情关爱和内心情感所驱动而形成的,但如果我 们只是简单地认为这是没有法律素养的感情用事那就大错 特错了,只要我们去仔细搜集和整理,很多批判和愤者的 话语之下隐含的是诸多理性,是激情表达着理性而不是相 反,借用马克思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在同这种制度进行 斗争当中,批判并不是头脑的激情,而是激情的头脑。”
首先,尽管有个人的特殊因素,但肖、李二人相对贫 困的状况与民工身份,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如“同命不同价 ”案中农村户口方的吃亏、孙志刚案中孙本人的卑微地位 造成的惨剧等。在这些事件中,社会不断暴露自身的法律 公正问题,这也造就了当事人的弱势地位与媒体关注程度 成正比关系的奇特社会现象,中国的人本主义精神也许正 是通过这种途径得到塑造。再则,中国古来就有的濡弱谦 下的“民情之常性”,在当今社会这也应该是我们法律制 度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关怀。 其次,肖、李事件还直接或间接反应出当今社会不平衡的 医患关系和强弱关系 ,既即使假定本事件中医生有足够 多的如苏文所说的善行如免医疗费、多次规劝肖本人,也 实施了许多救治行为等,但人们还是不得不问:肖志军拒 签时的无知和心理变态难道只是肖个人的性格使然吗?肖 志军对医院的不信任是偶然的吗?管理部门简单一句“非 签字不手术”中就没有权利与权利的异化内容吗? 可以 说是本事件中的特殊原因与一些社会普遍原因共同造成了 李式死亡惨剧。也可以说社会底层长期存在的医患紧张关 系在肖、李事件中得到一次放大并有点变形的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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