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能力水平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授权
签字人能力水平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部特种设备》
【年(卷),期】2024(7)2
【摘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新准则”),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对本机构授权签字人的管理和能力确认,持续提升授权签字人技术能力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授权签字人是检验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作为保障机构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应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可追溯性负责,并对签发的报告或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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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川食药监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3〕3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食药监〔2013〕15号),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四川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2、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5月24日四川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四川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维护公众消费权益和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市监食检〔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工作(一)复检申请提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检机构:为持续推进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检机构质量控制与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颁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相关规定,2024年,我厅将继续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认证”现场评审的农产品质检机构。
其中,参加2024年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可不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其他农产品质检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书面材料,经同意后方可推迟考核。
二、考核项目(一)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24〕187号)执行。
(二)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在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对硫磷、丙溴磷、氯氰菊酯、腐霉利)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基础上,检测黄瓜中甲拌磷、毒死蜱、氰戊菊酯、三唑酮、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噻虫嗪和嘧菌酯。
(三)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检测大米中总砷。
(四)抽(制)样能力考核。
领样当天各农产品质检机构派1名同志现场参加理论考试。
农产品质检机构应当参加在认证范围内项目的考核,可自愿选择其他项目的考核。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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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已经10月27日省局2023年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23日。
【总页数】1页(P35-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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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及简报类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及简报类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及简报类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办,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13〕48号),新组建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于2013年8月25日挂牌。
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现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发文代字及简报类(见附件1、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简称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代字及简报类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日附件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简称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办公室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综合协调处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生产监管处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6.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7.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风险监测处风险监测处8.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药化注册处9.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10.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化生产监管处1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药化流通监管处1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应急管理处1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与宣传处科技宣传处1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1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人事处16.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离退休处17.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党委附件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代字及简报类一、发文代字川食药监管党、川食药监管、川食药监管发、川食药监管函、川食药监管办、川食药监管办函;川食安办、川食安办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川市监办〔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46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食品、药品、建筑、环境等领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一)全省获得资质认定证书、其检测能力涉及如下检测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1.食品中罗丹明B的测定;2.食品中沙门氏菌的检验;3.法医检验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痕迹检验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声像检验鉴定-影像真实性鉴定(以公安厅文件为准);4.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参数:甲拌磷、乐果、三唑酮、氯氰菊酯、多菌灵;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参数:恩诺沙星、达氟沙星;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参数:镉(以农业农村厅文件为准);5.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的测定;6.机动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的检测;7.电线电缆导体电阻测试。
(二)拟申请1.食品中罗丹明B的测定;2.食品中沙门氏菌的检验;3.法医检验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痕迹检验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声像检验鉴定-影像真实性鉴定(以公安厅文件为准);4.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参数:甲拌磷、乐果、三唑酮、氯氰菊酯、多菌灵;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参数:恩诺沙星、达氟沙星;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参数:镉(以农业农村厅文件为准);5.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的测定;6.机动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的检测;7.电线电缆导体电阻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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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实施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全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实施电视电
话会议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项目实施工作,拟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部署和安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对国家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财(2013)2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食品安全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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