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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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7]47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04
【实施日期】200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重点企业:
《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01〕12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四日
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全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防范负第一责任,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防范承担具体、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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