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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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约车人、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市场调节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等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泸市府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9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4日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一)市本级建设的项目和市级投资为主的县区实施项目。

具体包括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国有企业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由市级政府投资回购的PPP方式建设项目。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以下情形: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 市政规划或政府决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7. 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泸州市市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泸州市市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泸州市市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泸市府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泸州市市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4〕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24〕17号)精神,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高效兑现,助力经营主体纾困解难、降本增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相关要求和《2024年泸州市市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实施清单管理。

建立惠企政策事项清单动态更新管理机制,市级政策制定(执行)部门新出台的惠企政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事项清单、7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发布,已到期的惠企政策应立即调整取消,并及时函告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发布展示惠企政策事项清单。

二、做好政策解读。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惠企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市级部门(单位)名义印发的惠企政策文件,由制发部门(单位)负责解读;多个市级部门(单位)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单位)负责解读。

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新媒体等载体,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媒体专访等开展解读。

现行有效惠企政策于2024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政策解读,新制定惠企政策应在政策公布时同步组织政策解读。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市效能办《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泸效能办〔200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级行政机关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

第三条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当场办结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一定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在承诺期限内限时办结。

第四条承诺限时办结期限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信息应当录入行政审批通用业务系统。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应当审批的,在承诺期限内未审批,视为超时默认审批;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未在承诺限时办结期限内办结的,视为超时默认办结。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符合法律确定需延期审批或办结的;(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承诺限时办结期限内审批或办结的。

第八条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延期审批或办结的,由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在限时办结期限届满前1日,将延期审批或办结的理由告知相对人,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泸市府办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4]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1日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4〕11号),设立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泸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3〕263号),将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将原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将原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将原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牵头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将原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照明管理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1]11号【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3【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一、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泸州化工园区、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泸州经济开发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泸州轻工业园区、泸县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检查备案。

凡进入上述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检查。

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备案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年初未列入当年年度检查计划的依法确需开展涉企检查的备案。

四、未被列入当年年度检查计划依法确需开展的涉企检查,需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经信委备案核准后方能实施。

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企业进行的具有保密性的专项检查、经举报后急需查处的突击检查、以及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嫌疑等特殊情况确须立即检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可先实施,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手续,并说明原由。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泸州通”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泸州通”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泸州通”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泸市府办领〔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泸州通”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泸市府办领〔2017〕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整合全市数据资源、优化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建设统一政务服务应用平台,优质高效地推进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泸州通”等项目的建设。

市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泸州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泸州通”建设领导小组(一)成员名单组长:曹俊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王建翔市委常委、副市长陈日副市长成员:刘志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雷安平市政府副秘书长曾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才办主任李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黄智超市保密局副局长李霖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梅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肖林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市政府总督学计小民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卫市民政局副局长杨晓慧市财政局副局长黄大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江勇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书记詹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林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曾兴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伟市商务局党组成员、贸促会专职副会长周正国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任强市统计局副局长官伟平市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周春伟市国资委机关党委书记任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总监徐俭市工商局副局长徐林市质监局机关党委书记艾应奎市国税局总经济师简锐市地税局总会计师周永革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舒红市电子政务办主任(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统筹规划,协调解决泸州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中的重要问题,共同推动政务服务“泸州通”等重大事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泸市府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8〕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 年6 月26 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与资产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行政事业单位建设。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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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约车人、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市场调节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网约车的行政许可。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等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地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结果;
(二)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和证明材料;
(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所指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经营管理制度: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票据登记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会议管理制度;
(6)车辆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3)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4)驾驶员管理制度;
(5)车辆管理制度;
(6)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0)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2)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1)服务质量管理考核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2)企业各相关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监督职责;
(3)生产岗位服务规范;
(4)企业对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或规定;
(5)服务质量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6)来人、来信、来访制度;
(7)失物招领制度;
(8)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9)24小时服务保障值班制度;
(10)重特大服务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4.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注册地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

注册地在四川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程序按省上有关要求执行。

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涉及相关部门的事项,由服务地同级相关部门会同审核。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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