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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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
动公开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遵循“高效便民、准确及时”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区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对本区域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5]4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5]4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5]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民间理财类公司呈较快发展态势,此类公司属普通工商类企业,却不同程度存在超范围经营,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稳定的经济社会秩序,现将《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7日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90号)文件及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增量控制,存量化解,确保风险可控”的总要求,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民间理财类公司是指在其企业名称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理财”“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各类服务型公司(以下简称此类公司)。

在省上新的约束性规定出台前,全市继续暂停此类公司以及含有上述经营范围公司的工商登记。

三、泸州市成立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文清为组长,分管公安、金融、工商部门的市政府领导为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群工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市委维稳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参加的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泸市府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5号)市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确定的“以权定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谁负责”的原则,市安委会制定了《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发生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按照“倒查制”的办法,根据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追查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一、道路交通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公安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规建局二、水上交通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交通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三、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川南煤监分局四、无证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采矿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泸州质监局、市环保局、泸州铁路公司、市民航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规建局六、消防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公安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七、学校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教育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规建局、市工商局八、河道采沙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水利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交通局、长江泸州航道分局、市航务局、市国土资源局九、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城市广告牌板)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城管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规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十、旅游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旅游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规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十一、寺庙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民宗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十二、特种设备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泸州质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规建局十三、建筑施工、城市燃气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规建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十四、机械行业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经委十五、供用电、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经委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规建局十六、金属回收、商贸企业、商场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商务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卫生局十七、烟花爆竹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十八、粮食收储及化学药剂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粮食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十九、铁路建设运输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泸州铁路公司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二十、民航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民航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城管局、市规建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二十一、市重点建设工程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规建局、市公安局二十二、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文化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二十三、森林防火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林业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各部门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一、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泸市府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和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前所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市范围内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大活动等事项。

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事项决定前,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大活动等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七条评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四)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五)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六)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3•【字号】泸市府办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3日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看护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午休班”、“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和控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校外托管机构注册申请后,及时函告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其选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提出意见。

若对非住宅建筑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用于校外托管机构的,还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市效能办《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泸效能办〔200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级行政机关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

第三条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当场办结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一定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在承诺期限内限时办结。

第四条承诺限时办结期限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信息应当录入行政审批通用业务系统。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应当审批的,在承诺期限内未审批,视为超时默认审批;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未在承诺限时办结期限内办结的,视为超时默认办结。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符合法律确定需延期审批或办结的;(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承诺限时办结期限内审批或办结的。

第八条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延期审批或办结的,由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在限时办结期限届满前1日,将延期审批或办结的理由告知相对人,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7号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0日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9〕5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7日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加快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加强自主可控和信息安全,提高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是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投资估算审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三方会商确定市级年度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对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实施效果、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或服务项目。

第四条凡我市市级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引进社会资本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以及各垂直管理部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项目非涉密且总投资超过2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泸市府办函〔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泸市府办函〔201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2年,全市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全面、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政务信息,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进一步营造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对完成年度政务信息任务较好的古蔺县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等22个单位和田安容、涂亮等24名个人,以及对完成年度政务调研任务较好的江阳区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等27个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希各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积极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附件:1. 201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2. 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调研工作获奖单位名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6日附件1201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获奖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获奖单位一等奖:古蔺县政府办公室叙永县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等奖:合江县政府办公室龙马潭区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三等奖:纳溪区政府办公室泸县政府办公室江阳区政府办公室市外侨旅游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二、先进个人(一)区、县先进个人田安容(古蔺县政府办公室)潘鸿(古蔺县政府办公室)张廷柱(叙永县政府办公室)赵云(叙永县政府办公室)段恒勤(合江县政府办公室)陈鹏(龙马潭区政府办公室)肖林(纳溪区政府办公室)钟晓娟(泸县政府办公室)王葭(江阳区政府办公室)(二)市级部门先进个人涂亮(市发展改革委)岳娉(市交通运输局)吴惠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徐箫寒(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许平(市财政局)刘勋南(市统计局)易萍(市地税局)易泽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郑静(市外侨旅游局)骆瑶(市工商局)周松柏(市水务局)牟旭(市教育局)宋伟(市安全监管局)李朝贡(市卫生局)贺光伦(市农业局)附件2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调研工作获奖单位名单一等奖:江阳区政府办公室叙永县政府办公室泸县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二等奖:龙马潭区政府办公室纳溪区政府办公室合江县政府办公室古蔺县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三等奖: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外侨旅游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农工办市教育局市水务局泸州质监局。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9•【字号】泸市府发〔20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泸市府发[2000] 174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现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发你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请求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原则上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印制(含文件附件)。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印制(含文件附件)。

三、文件印制格式,包括用纸幅面、版面尺寸、图文颜色、排版规格、印制装订和公文中各要素标识等,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下发的文件,原则上按规定采用A4型纸张印制。

目前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创造条件,务必在2002年1月1日前按新规定执行。

五、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做好公文格式、纸张调整改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上报文件没有按规定印制的,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七章公文归档第八章公文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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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泸市府办发[2017]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是: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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