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摄像头的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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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监控设施管理,保障生产运行安全和工作人员健康,根据《煤矿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的监控设施管理,监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声音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应采用科学化、规范化及合理化的管理方式,提高生产运行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煤矿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井下监控设施规范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监控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监控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监控设施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相关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井下监控设施管理档案,记录设备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安全备份。

第九条煤矿应成立井下监控设施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监控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选购符合安全要求的井下监控设备,并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煤矿应对井下监控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四条煤矿应建立设备故障处理流程,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停机处理,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煤矿应对井下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井下监控设备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操作人员具备操作技能。

矿区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矿区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监控设备的管理,确保监控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监控效果,保障矿区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矿区监控设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原则:确保监控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不发生故障,保障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高效实用原则:监控设备应满足矿区实际需求,提高监控效率。

3. 规范有序原则:对监控设备的管理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4. 节约成本原则:在确保监控效果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设备采购、使用和维护成本。

第二章监控设备管理职责第四条矿区监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矿区监控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报废等工作;2. 制定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范;3. 对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组织监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5. 建立监控设备档案,定期更新设备信息;6. 对监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矿区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监控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章监控设备采购第七条监控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第八条监控设备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

第九条监控设备采购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产品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的供应商。

第十条监控设备采购合同应明确设备型号、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监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第四章监控设备安装与调试第十二条监控设备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

第十三条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技术参数和安装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设备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调试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解决。

第五章监控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监控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

井下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井下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井下监控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井下监控设备管理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前提,注重预防,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井下监控设备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的原则,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3. 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井下监控设备管理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 持续改进,追求卓越:井下监控设备管理应不断优化,追求卓越,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三、管理职责1. 矿长:负责井下监控设备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监控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3. 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修、报废等工作。

4. 采掘部门:负责井下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改造等技术工作。

6. 操作人员:负责井下监控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管理制度1. 设备采购:井下监控设备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 设备安装:井下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3. 设备调试:井下监控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由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4. 设备运行:井下监控设备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设备维护:井下监控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6. 设备检修:井下监控设备的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7. 设备改造:井下监控设备改造应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发展进行,提高设备性能。

8. 设备报废:井下监控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废。

煤矿井下监控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监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井下监控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井下监控设施、设备、人员及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井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监控系统,包括瓦斯监测系统、一氧化碳监测系统、温度监测系统、风速监测系统等。

第五条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具备实时监测、预警、断电等功能;(3)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数据传输准确;(4)设备安装、维护、更换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矿井应设立监控中心,负责井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数据分析和应急处置。

第七条监控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以下工作:(1)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2)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3)设备故障排查和维修;(4)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三章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矿井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井下监控设备,包括传感器、电缆、执行器、声光报警器等。

第九条井下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条井下监控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备安装位置、数量、种类应符合规定;(2)设备运行状态应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能;(4)设备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章人员管理与培训第十一条矿井应加强对井下监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监控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井下监控系统的原理、设备操作和故障处理;(2)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3)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井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保养;(2)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3)定期对井下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4)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篇)

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3篇)

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各类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选型、采购、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严禁对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损坏、挪用和私自改动,禁止私自购买和使用低质量、无合法手续的监控设备。

第五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由矿长或管理人员负责,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且要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对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系统的稳定性。

第二章设备设施选型和采购第七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选型和采购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经过技术、价格、性能等方面的比较,选择合适的设备。

第八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关的合法手续和采购文件。

第九条采购人员应当按照采购程序和规定,向多家供应商公开询价,确保采购的设备质优价廉。

第十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设备价格、质保期限、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并由双方签订。

第三章设备设施安装和验收第十一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安装图纸进行,确保设备的正确安装和连接。

第十二条设备安装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安装规范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检查设备的外观、功能和性能等,确保设备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等信息,并备案存档。

第四章设备设施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进行,禁止超负荷使用和私自改动设备设置。

271.煤矿井下拍照摄像安全管理制度

271.煤矿井下拍照摄像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拍照摄像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宣传单位因工作需要开展井下相关区域拍摄安全管理。

严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于XXX煤矿。

第二章拍摄范围第三条井下范围是指副井口、主井口及风井口20米范围内及井下全部工作区域,在该范围内特定区域开展拍摄工作即为井下拍摄范围。

第四条根据拍摄宣传的需要,在井下拍摄范围内,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制度执行。

第五条井下拍摄范围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以下范围内严禁拍摄:1、综放面上隅角、液压支架尾梁和后部刮板输送机区域。

2、综放面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1米范围内;采煤机机割煤滚筒1.5米半径内。

3、综采面至管缆输送槽之间。

4、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机胶带沿线托辊等旋转不到1米范围内。

5、煤仓上口2米范围内,煤仓下胶带机尾至工作面区域内。

6、综掘机开拓设备运行期间转载机机尾至工作面区域内。

7、密闭前2米范围内。

8、未设置警戒禁运的轨道运输大巷人行巷道以外;斜巷行人台阶外轨道内或绞车牵引绳道附近。

9、机电硐室及巷道布置的电气设备、设施上。

10、乘坐人车运行期间。

11、其他另做要求不得拍摄的区域或范围。

第三章拍摄器材要求第七条拍摄器材指摄影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照相机、摄像机、闪光灯机相关照明灯附属设施(不包括手机等携带式拍摄工具)。

第八条拍摄器材入井前由拍摄人员检查并确认其完好,不完好的拍摄器材严禁入井使用。

第九条拍摄照明设施及蓄电池等必须使用绝缘材料加以保护,接线端或插线孔严禁裸露。

第四章拍摄安全管理第十条井下拍照摄像仅限于本矿新闻宣传机构、上级新闻宣传单位来矿入井采访等工作。

第十一条井下拍照及摄像前,必须由党建工作部编制井下拍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XXX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完成审批,并组织参与拍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签字。

学习签字后的井下拍摄安全技术措施复印件报送调度室和安检科备案。

第十二条井下拍摄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拍照及摄像原因、拍摄器材名称及数量、拍摄范围及取景地点、拍摄日期及时限、拍摄人员、专职瓦检员、安检员、来摄行走路线、拍摄分险辨识内容、器材安全使用规定、拍摄点设备及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拍摄人员着装等要求。

煤矿摄像头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摄像头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摄像头管理制度范文煤矿摄像头管理制度目录1. 引言2. 摄像头管理的必要性3. 摄像头管理的原则4. 摄像头管理的程序5. 摄像头设备的配置要求6. 摄像头录像数据的保存和查阅7. 摄像头管理的监督和评估8. 结束语1. 引言摄像头作为一种高度智能化的监控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煤矿等危险环境。

摄像头能够实时监测煤矿中的工作情况,为工作人员的安全提供保障。

为了确保煤矿摄像头的有效使用,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制定摄像头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2. 摄像头管理的必要性2.1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摄像头监测,可以实时掌握煤矿工作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2 保护员工的权益:制定摄像头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摄像头的使用范围和权限,并合法合规地运行摄像头,可以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2.3 提高生产效率:煤矿摄像头可以对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有助于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瓶颈,提出改进方案并优化生产流程。

3. 摄像头管理的原则3.1 合法合规原则:摄像头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员工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3.2 公平公正原则:摄像头的监控不能对个别员工进行特殊对待,应公平公正地进行。

3.3 及时有效原则:摄像头的监控和录像数据应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给需要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分析和处理。

3.4 信息安全原则:对摄像头采集的数据进行加密、备份和安全存储,防止数据泄露和被恶意篡改。

4. 摄像头管理的程序4.1 设立管理部门:煤矿应设立专门的摄像头管理部门,负责摄像头的安装、维护、管理和使用。

4.2 制定管理规定:摄像头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包括摄像头的使用范围、权限设定、操作流程、数据保密要求等内容。

4.3 员工教育培训:煤矿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摄像头管理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信息安全意识。

4.4 监控中心建设:煤矿应建设配备完善的监控中心,负责对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数据的保存和查阅。

公司井下照相、摄像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井下照相、摄像安全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GS-YXFA-001
版本编号:YXFA -20XX-001
XXX(单位)公司
井下照相、摄像安全管理
制度
编制部门:知丁
日期:年月日
井下照相、摄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井下拍照及摄像时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发生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陈家沟煤矿井下拍照及摄像时的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拍照及摄像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其它人员严禁在井下进行任何拍照及摄像工作,否则按“三违”论处。

2.井下拍照及摄像前,党群工作部专业人员必须先向安检科提出申请,经安检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井下拍照及摄像工作。

3.井下拍照及摄像工作地点必须通风良好,风量充足,支护完好;且必须由专职瓦检员或安检人员(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在现场详细检查拍照及摄像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严禁进行拍照及摄像工作。

4.井下拍照及摄像前,必须由专人负责,对拍照及摄像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支架、煤壁、巷道等处的煤尘用高压水冲洗干净。

拍照及摄像时,严禁在拍照及摄像处迎风流方向进行任何有可能产生煤尘飞扬的工作。

5.井下拍照及摄像时安检科派一名安检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

6.井下拍照及摄像时,专业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严格执行
本制度规定;否则安检人员有权要求停止拍照及摄像工作。

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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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摄像头的使用管理规定
目前我矿生产头面已装了视频监控系统,为确保该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避免设备损坏,现对摄像头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安装标准
1、照明灯:照明灯必须悬挂于距迎头不大于5米的巷道顶部,采煤工作面已安装照明的,须保证原照明灯完好;
2、摄像头:
①采煤工作面由通风科安装时确定,此后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摄像头位置;
②掘进的煤巷工作面悬挂于距迎头10~20米;岩巷工作面悬挂于耙矸机后侧,无耙矸机时悬挂于距迎头10~20米处;
③摄像头、照明灯及支架应放在支护良好、顶板完整、无淋水处;
3、其它关联设备应悬挂于支护良好、无片帮危险、无淋水处;
二、使用规范
1、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将摄像头、照明灯向后移至放炮崩不到的地方;
2、工作面放炮后,经确认可以进场作业时,必须及时将摄像头、照明灯及支架移到规定位置,并将投光灯与摄像头对准正迎头,严禁偏移。

此项工作由当班班长负责;
3、工作面冲尘时,严禁使用防尘水冲洗摄像头、照明灯;
4、严禁遮挡摄像头、照明灯;
5、摄像头、照明灯的吊具及支架和设备上严禁悬挂其它物品或设备,如瓦斯探头等;
6、摄像头与投光灯的前玻璃罩有污物时应及时清理。

三、职责划分
1、使用单位负责
①指定专人负责摄像头、照明灯及支架的日常移动、吊挂、保管工作;②摄像头、照明灯的线路标准化吊挂工作;③摄像头、照明灯的电源线的接电工作;④摄像头电源、光端机等设备的移动、吊挂、保管工作;
2、通风科负责
①负责摄像头的光纤布设、焊接工作;②根据头面的调整,及时调整、安装摄像头、照明灯;③负责日常巡检工作;④负责摄像头、照明灯的维护工作;⑤负责摄像头、照明灯的定期清洁、保养工作;⑥负责按本规定要求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相关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摄像头、照明灯损坏的,责任单位除按价赔偿材料费用外,并处罚跟班区干200元/次;当班班长200元/次,责任人500元/次;未查处到责任人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次,跟班区干500元/次;
①因吊挂不牢固而摔坏的;
②因吊挂不牢固而摔入水中,造成线路短路烧坏的;
③放炮未及时撤至安全地点而被崩坏的;
④因安装位置不当造成被其它设备击打、拉扯、碰撞而损坏的;
⑤移动时未轻拿轻放而导致人为损坏的;
⑥使用、移动工器具时与摄像头、照明灯碰撞、拉扯而造成损坏的;
⑦线路破损未及时更换,因短路造成设备损坏的;
⑧未接入额定电压,造成摄像头、照明灯因过压烧毁的;
⑨因吊挂位置不当,导致设备被水淋而造成线路短路的;
10因吊挂位置不当,导致设备被破碎顶板掉落的矸石砸坏的;
11其它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损坏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当班班长200元/次;跟班区干100元/次;当班安全员100元/次。

①线路未按标准化吊挂的;
②摄像头、照明灯未按指定位置吊挂的;
③摄像头、照明灯吊挂在淋水处的;
④摄像头电源吊挂于易片帮处或淋水处的;
⑤人为故意遮挡摄像头、污损摄像头的;
⑥喷浆时未及时保护好摄像头、照明灯,造成污损的;
⑦用防尘水冲洗摄像头、照明灯的;
⑧未及时前移摄像头、照明灯的;
⑨对线路保管不善,造成线路破损的;
10摄像头、照明灯出现故障未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员的;
11迎头因风机切换、停电接线、设备检修等人为原因或意外情况停电时,当供电恢复正常后,超过半小时未及时送电的。

现摄像头已安装到位,为确保正常使用
1、请已安装摄像头的部门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
2、请各位跟班、安全员及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按上述规定对未执行管理的单位进行考核。

通风科
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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