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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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井下电气设备是指安装在井下工作环境中的各种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发电机、配电柜、电缆等。

在井下工作环境中,电气设备的管理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工作人员的安全,还直接影响到井下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不容忽视。

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

下面将重点介绍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具体措施。

首先,定期检查是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定期检查应按照设备的使用频率和重要性进行排定,重点检查设备的外观是否有损坏、接线是否松动、绝缘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等。

检查时应注意使用专用工具,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定期检查的频率应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其次,维护保养是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关键环节。

维护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等工作。

设备清洁应定期进行,以防止积尘、湿气对设备的影响。

润滑工作主要是对设备的轴承、齿轮等部位进行润滑,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紧固工作是指定期检查设备的螺丝、螺母等连接部位,并进行必要的紧固工作,以防止设备的松动。

另外,故障处理是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排除故障的工作。

故障处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根据设备的故障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故障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以保证工作的安全性。

总之,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

通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等措施,可以有效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同时,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电气设备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只有做好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井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3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3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模版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模版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的安全管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建筑工地等井下工作场所的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的管理。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要求,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建筑工地等井下工作场所应设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分类管理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按照功能和使用环境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照明设备:主要用于井下照明,如矿灯、筒灯等。

(二)动力设备:主要用于井下机械设备的动力供应,如电动机、发电机等。

(三)通信设备:主要用于井下通信传输,如电话、对讲机等。

(四)监控设备:主要用于井下视频监控和安全监测,如摄像头、传感器等。

(五)其他设备:包括井下电缆、接线器材等其他需要管理的设备。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分类管理应根据设备的重要程度、使用频次、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的安装和维护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的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的检测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检测时应进行相应的防爆性能测试。

第五章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的应急管理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范本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范本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范本1. 引言井下电气设备是煤矿、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中非常重要和复杂的设备之一,它对生产运行起着关键性作用。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和设备可靠运行,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有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一般原则、组织结构和具体的管理步骤。

2. 管理原则2.1 安全第一在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中,安全必须放在首位。

各级管理者应始终牢记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2 综合管理井下电气设备涉及到多个专业领域,如电气、机械等。

因此,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应该是综合性的,不仅要考虑设备运行状况,还要考虑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2.3 预防为主在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中,预防措施比事后处理更加重要。

管理者应加强隐患排查和检修,确保设备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

2.4 系统性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应该是一套系统性的管理,包含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流程,确保管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 组织结构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组织结构应该包括以下部门和人员:3.1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计划,对下属各个部门进行协调和监督。

3.2 生产部门生产部门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巡检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3.3 维修部门维修部门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消除设备故障和隐患,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4 安全监控部门安全监控部门负责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进行监控、预警和报告,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3.5 培训部门培训部门负责对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3.6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 管理步骤4.1 设备规划根据生产需求和技术要求,制定井下电气设备的规划方案,包括设备配置、设备更新等内容。

4.2 设备采购根据设备规划方案,进行设备采购工作,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稳定性能的供应商,确保设备质量和使用寿命。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

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办法是煤矿企业在进行生产和工作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主要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保养、防爆电器的选择和使用、检测和监控等方面,旨在保障井下电气设备和防爆电器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和降低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运行1.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前必须进行预验收和试运行,并进行备案备查。

2.井下电气设备运行时必须有专人监控,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和温度,并做好电缆的保护和维修工作。

3.井下电气设备的通风散热、防火防爆措施必须得到保障,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防爆电器的选择和使用1.防爆电器的选择应根据煤矿井下不同危险区域的防爆等级和电气设备的功率、电压等要素进行。

2.防爆电器的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拆卸、更换和修理。

3.防爆电器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换必须有资深电气维修人员进行并备案。

三、检测和监控1.井下电气设备和防爆电器的巡检和检测工作必须合格电气工程师或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并备案备查。

2.井下电气设备和防爆电器的监控和报警系统必须得到保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置。

3.煤矿企业还应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和防爆电器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煤矿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井下电气设备和防爆电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煤矿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预防和降低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企业应高度重视井下电气设备和防爆电器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做好电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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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矿(厂、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机电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矿长(副总经理)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有供电设计,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整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电缆规格型号、长度。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应标明巷道示意、设备名称、设备图例、设备数量。

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必须用CAD软件按规定图例绘制。

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10KV或6KV系统网络总图、分图。

网络总图要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容量、负荷情况、整定值及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运行编号,分图要标明电源指向,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

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年5月和10月底上报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九条各单位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一致。

电气设备的台账管理必须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配备专职的试验人员,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测、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测定,杂散电流测定等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的管理,建立电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等级、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电气事故,由矿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应立即报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机电动力部、总调度室,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意见及时报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和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严禁入井使用。

第三章防爆管理第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强制性检查和维护1、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保到位。

2、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使用队组每班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表面的巡回检查。

每月必须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高瓦斯区域和瓦斯突出区域每半月开盖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

3、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动态的对所有队组的防爆电气设备抽检两次。

4、各单位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通过正负激励建立防爆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防爆检查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必须配备兼联防爆检查员。

防爆检查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防爆检查员设置及培训井下每个采区至少配备两名专职防爆检查员。

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至少配备3-4名兼职防爆检查员。

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

必须持证上岗。

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1)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

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

(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3、防爆检查员的权利:(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机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2)有权制止防爆电气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1.鸡爪子⑴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⑵橡套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⑶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和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

2.羊尾巴在供配电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

距离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五小电气元件)2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均属羊尾巴。

3.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为明接头。

4.破口⑴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⑵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安全火花型电气元件)均为电缆不合格接头,均属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

5.高低压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者为失爆。

6.隔爆外壳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 a5um,操纵杆的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 a2.5um,否则为失爆。

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属于失爆。

7.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只留云影不留锈蚀,也不为失爆(但在井上修理防爆电气设备时不允许有云影)。

8.云影:经擦掉锈迹后,留下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者。

9.隔爆外壳结合面上的小针孔,在1mm2的范围内不超过5个,且其直径不超过Φ0.5mm,深度不超过1mm的结合面不为失爆。

10.隔爆外壳结合面,对于机械伤痕的深度、宽度均不超过0.5mm,其伤痕的投影长不超过对应容积结合面宽度的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1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痕距离相加不小于对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11.隔爆外壳结合面上不允许涂有油漆和存在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属于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不在此限)。

12.隔爆外壳结合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油)或进行磷化处理(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均属失爆。

13.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减去超限间隙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所规定的结合面宽度,否则为失爆。

⑴转盖式或插盖式的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不小于25mm,间隙不大于0.5mm;②隔爆外壳静止结合面的间隙与宽度如下表:③隔爆外壳活动部分(操纵杆及电机轴)结合面间隙与宽度如下表:14.隔爆外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凸凹深度超过5mm 为失爆,整形后低于此规定仍为合格。

15.隔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

16.密封圈须采用邵氏硬度45~50度的橡胶制造,否则为失爆。

17.密封圈尺寸须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均属失爆。

①密封圈外径与接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下表:②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的配合为±1mm,但如属于4mm2及以下电缆者,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

③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

④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mm2的电缆除外),且不小于4mm。

⑤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时;⑥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⑦密封圈部分破损。

⑧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⑨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⑩一个进线嘴内多个密封圈的;18.密封圈用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2mm(包括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

19.不使用的进出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后封堵,否则为失爆。

螺旋式进出线嘴如上金属圈时应装在挡板外面,否则也属于失爆。

20.挡板直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出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于公称尺寸1mm,否则均属失爆。

21.进出线嘴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22.当进出线嘴已全部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厚度适当,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充填其它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等)。

金属圈的内外径应与接线嘴伸入壁规格一致,螺旋式接线嘴也只限装接一个金属圈,否则均属失爆。

23.卡兰式进出线嘴以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搬动进出线嘴上下左右晃动时,进出线嘴无明显晃动为准。

螺旋式进出线嘴最少啮合扣数不得低于6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向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否则均属失爆。

24.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25.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进线嘴金属圈放在挡板与密封圈之间的;26.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27.使用压紧螺母式进线嘴时,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28.电缆在进线嘴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电缆紧固程度合格与其判别方法:顺着电缆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29.在电缆连接时,将电缆头进行削减缩小电缆直径进入电气设备防爆腔内的;30.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板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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