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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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杭政函[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1、学前三年教育发展目标。

2007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6%以上,其中市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县(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2%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90%以上。

2010年,每个乡镇都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2、推进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

2007年,市区学前第四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以上,县(市)达到30%以上;各区、县(市)至少办1所早教中心。

2010年,全市学前第四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以上。

依托社区开展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培训,城市受训率达到90%以上,农村受训率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0-3岁早期教育体制。

二、改革管理体制,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3、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区、县(市)负责制定本区域学前教育规划,调整布局,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制定扶持发展民办托幼园所和农村幼儿园建设的有关政策,办好公办示范幼儿园和早教中心;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扶持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舟政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9)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

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期间,我市已经基本普及了学前三年教育,为提升我市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市学前教育依然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平衡、保障机制不健全、教师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学前教育成为整个基础教育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严重制约了我市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建设教育强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好入园、入好园”需求。

完善“乡镇政府主办、教育部门主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在城乡形成“以公办为主体,鼓励多元办园”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到2012年,每个乡镇(含按乡镇体制管理的街道,下同)至少有一所规范的公办中心幼儿园,85%以上的乡镇建立早教指导中心;全市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85%以上;学前教育机构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机构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源迅速扩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底子薄、欠账多,目前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十分突出,“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之一。

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现就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兰政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兰政发【2012】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认真落实《兰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兰发〔2011〕9号),有效实施《兰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兰州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责任,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一)切实增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责任感。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长足发展,教育资源逐年扩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仍很欠缺,特别是公办幼儿园明显不足,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当前,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难题、加快学前教育科学发展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宜居宜业宜游魅力城市的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担当起、落实好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积极调动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多种力量。

按照“有利于利用小学富余校舍、师资办园,有利于幼儿安全方便就近入园,有利于乡镇、街道统筹分级办园,有利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园”的发展思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的作用,积极巩固与发展其所办幼儿园;吸聚社会力量投资,积极举办民办幼儿园;利用农村富余教育资源,增加农村幼儿园数量,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达标、管理规范、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黑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事关儿童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未来。

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构建和谐龙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主要目标。

逐步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育教育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到2013年,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基本缓解“入园难”问题。

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40%以上,公办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65%以上;80%的幼儿园达到办园基本标准;90%以上的教师、保育员和保健人员实现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民生工程,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要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进一步完善均衡发展、布局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原则。

要从满足群众基本教育需求出发,着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城乡幼儿园办园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使城乡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

坚持“广覆盖、多形式”的原则。

要以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灵活多样、收费合理的幼儿园,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多形式保障留守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幼儿入园需求。

坚持“建机制、强体系”的原则。

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通过工程建设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增强学前教育服务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7•【字号】闽政[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十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至2009年,全省共有幼儿园7137所,在园幼儿107.72万人,较2000年增加了29.08万人;全省幼儿毛入园率达90.5%,较2000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每万人口在园幼儿数298.89人,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二。

我省学前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的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不健全,对学前教育的扶持政策不到位,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较为薄弱,整体上制约全省学前教育水平的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要求,学前教育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尚不能适应多元化办园体制的需要。

当前,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的重要突破口,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热点问题,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政府主导,明确发展目标和原则(一)发展目标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网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2、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至2020年,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有较大发展,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发展原则。

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科学育儿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4、科学规划幼儿园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变化和幼儿就近入园原则,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及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数量和区域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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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为加快我县学前教育的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一)切实增强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对提高基础教育整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县学前教育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较差,保教质量较低,学前教育是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基础教育、建设教育强县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我县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是: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到2012年,各镇乡都有一所规范的中心幼儿园,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公办与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的办园格局;创建省二级以上幼儿园8所;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学历合格率90%以上,其中省一、二级幼儿园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50%以上。

至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三)落实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全县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实施学前教育的布局调整,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各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

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坚持多元办园、成本分担的学前教育发展和运行机制。

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新增加的公共教育资源主要向农村倾斜。

坚持多元办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幼儿园,支持现有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水平。

坚持并完善学前教育成本由办园主体、幼儿家长、政府合理分担的机制,政府对收费不足以维持运转的规范幼儿园进行适当补助,对新创建的等级幼儿园进行适当的奖励,逐步建立起对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县、镇(乡)、村三级办园格局。

县属公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发挥全县幼儿教育示范龙头作用。

各镇乡办好一所中心幼儿园,其中人口和生源相对较少的镇乡可以小学附设幼儿园(班)的形式办园。

镇乡中心幼儿园要发挥对全镇乡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

因地制宜办好村幼儿园(班),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联合举办规范幼儿园(班)。

对部分离乡镇政府所在地较远、对周边影响力较大、必须设立幼儿园的村,实行政府补贴办园制度,确保幼儿园布局合理。

(六)重视新开发区块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

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组织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应请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配套幼儿园和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七)继续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教育科研、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要加大公办幼儿园骨干示范的辐射作用,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托管、共建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三、加强学前教育的规范管理(八)严格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审批、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举办幼儿园。

对擅自办园的,教育、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当地乡镇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予以取缔。

幼儿园要规范招生工作,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悬挂、张贴和刊登招生宣传广告。

禁止通过恶意压价或变相压价的方式抢夺生源。

(九)推行幼儿园等级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全面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办园条件、报批手续、收费行为、班级编排、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师管理、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提高我县幼儿园的标准化、特色化、现代化水平,提高保教质量。

(十)规范幼儿园保教行为。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学习、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要积极改革学前教育教学模式,彻底转变"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关注个体差异,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十一)规范幼儿园收费和财务管理。

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公办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条件具备时,也可参考公办幼儿园试行等级收费。

各级各类幼儿园均要建立严格的独立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四、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十二)建立稳定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从2010年开始,县财政设立的学前教育经费达到全县教育事业经费的3%以上,重点支持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并逐年增加。

要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的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县属公办幼儿园编制内的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园舍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十三)建立等级幼儿园奖励制度。

通过省等级幼儿园评估的,不论办园性质,县财政均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添置办园设备,奖励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15万元、省二级10万元、省三级5万元。

(十四)加强镇乡中心幼儿园建设。

镇乡公办幼儿园的办园场地、设施由镇乡政府负责无偿提供或建设,县财政参照义务教育段学校经费分担机制对镇乡公办幼儿园新建园舍和维修改造给予经费补助。

对符合办园标准的镇乡公办幼儿园,按规定招收范围内的幼儿数,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补助,镇乡财政按不低于一比一的比例配套,用作幼儿园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园条件。

(十五)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县政府每年公开招考教师时单列一定名额用于学前教育,逐步增加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

从2010年起,县财政给予公办幼儿园中事业编制外教师工资性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

公办幼儿园中事业编制外教师及民办幼儿园教师,平均收入不得低于同期本县最低保障工资标准的1.5倍,其他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保障工资;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当为本园教师依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依法落实有关待遇。

达不到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年检时予以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办园资格。

(十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依法举办和自愿捐助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在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县财政对于年检合格的等级民办幼儿园,每年生均补助100元,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改善教师待遇;对符合办园标准的新建民办幼儿园,县财政参照省政府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十七)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

凡磐安籍的低保户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凭有关证件,每人每年资助500元。

接受资助的幼儿必须在户籍地接受学前教育。

(十八)县财政对幼儿教育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十九)落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资格制。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园长资格和岗位职责要求》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资格准入制度,对不符合任职要求的要辞退或转岗。

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园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二十)加快提升幼儿教师素质。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学前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工作,幼儿园每年用于继续教育的培训经费不得少于人均500元。

(二十一)实施幼儿教育名师培养计划。

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纳入全县教育系统名师培养计划,通过特级教师评定、名师培养、教坛新秀评比、骨干教师认定、教学基本功比武等途径和形式,培养一批幼儿教育的骨干园长和教师。

纳入名师培养对象的幼儿教师,不论身份均享受同等培训待遇。

六、加强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领导(二十二)强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部门合力。

教育部门履行主管职责,负责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和待遇等政策。

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

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实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强对学前教育重点环节的监管。

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幼儿园师生人身安全。

公安、教育、交通、建设、规划、卫生、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卫生部门要监督和指导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加强各类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

(二十四)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工作。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的督查指导。

重点督查政府职责落实情况、办园经费落实情况、教师待遇落实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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