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
度安排。
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追究责任,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进行,切实惩治腐败
行为,提高廉洁意识和道德水平。
在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中,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对失职行为的追究:指对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廉政问题发生或者无
法解决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
这些责任人包括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监察人员等。
2. 对渎职行为的追究:指对在廉政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等行为的
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
这些责任人包括公职人员、监察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等。
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追究、权责一致、自上而下、综合治理。
依
法追究是指在追究责任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合规。
权责一致是指责任应该与相应的权力和职责相对应,责任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上而下是指责任追究要从领导干部开始,形成上下贯通、全面推进的责任追究
体系。
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从制度、监督、教育等多个方面加强
廉政建设工作。
实施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廉政建设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普及的深度,维护廉洁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同
时也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长期稳定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保证我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州县委、政府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党管干部,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责任的原则。
5、坚持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为责任对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四、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的责任内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认真履行,致使出现或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和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戒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组织处理的,其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2、党纪政纪处分:根据责任制的有关固定,按实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的内容:1、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给予免职,责令其主要领导责任者向上级纪检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未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第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拖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检察机关办案规定或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和分管院领导、检察长的责任;(三)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四)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借调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本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1、不认真传达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布置、不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2、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的理论教育。
4、对全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检查不考核。
5、对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不重视解决。
6、不严格按规定推荐选拔干部。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3、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不进行民主决策,不执行招标、投标法,造成重大损失。
4、为骗取荣誉或财物,授意下属人员编造数据和资料,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6、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四、以上制度由矿纪委监督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XXX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结合XXX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为XXX领导班子成员,XXX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责任追究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为:在日常管理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均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
三、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处罚并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四、责任追究形式
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等形式追究责任。
五、主要情形
(一)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XXX日常管理过程中,因监管不严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提拔干部、安置人员,在党员发展、干部考察、招工招干、职称评定、工资晋级、评比先进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原则进行评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财务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调动资金、外借资金、公款
私存、私设小金库、违规报销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责任追究部门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由XXX党支部责成XXX办公室实施责任追究。
河南省纪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1999年6月7日)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实的;(三)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第六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树立与党的性质和宗旨相适应的良好风尚,做到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清正廉洁两袖清风,确保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订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所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明知故犯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三、追究方式:
以上八条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教育
4、效能告诫
5、行政责任追究
6、党纪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XXX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按照XX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2、失教、失察、失责、失职必究的原则;3、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4、逐级负责与上究一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三条组织处理。
1、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主管领导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应受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2、凡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当选各类先进;是班子正职的取消本单位本年度的各种评先资格;3、凡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责任追究的干部一律下调使用,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四条纪律追究。
1、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主管领导负有较大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2、凡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3、凡受到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两年内不准恢复原职原级。
第五条经济处罚。
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因出现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按损失数额10%以下处罚,受责任追究的干部按直接责任者处罚额度的30%以下进行处罚,并可停发个人1—3个月的生产奖金。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指示,对分管单位、系统、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反映,被评为党风较差单位的,责令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该单位各种评先资格。
第七条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所赋予的责任,失教、失察,致使下属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的,其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不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致使所辖范围内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职工群众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不断的,责令其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限期纠正问题,给予“黄牌”警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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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了正确处理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行为,保证上级和我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党总支、科、所(中心)等中层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干部职工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关于对领导班子责任的追究
(一)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工作不支持的;
3、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二)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1、对上级和局系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工作计划中没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安排,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2、不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3、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4、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四、关于领导干部职工个人责任的追究
(一)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按上级要求进行具体部署安排的;
2、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3、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报告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二)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1、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反映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2、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1、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对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四)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
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六)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中和大宗设备物品采购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七)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八)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九)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十一)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中层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
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五、关于从轻、减轻、免于和从重处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履行了职责,其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六、关于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区分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七、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人员进行;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口头批评、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局纪检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