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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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了正确处理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行为,保证上级和我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党总支、科、所(中心)等中层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干部职工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关于对领导班子责任的追究

(一)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工作不支持的;

3、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二)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1、对上级和局系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工作计划中没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安排,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2、不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3、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4、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四、关于领导干部职工个人责任的追究

(一)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按上级要求进行具体部署安排的;

2、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3、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报告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二)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1、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反映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2、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1、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对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四)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

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六)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中和大宗设备物品采购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七)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八)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九)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十一)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中层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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