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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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现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要按照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主体,分别追究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还必须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

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2、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7、对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8、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9、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二)领导干部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策,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错误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的;

2、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

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者不组织、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导致管理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

8、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

9、对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或因处理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班子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整顿调整;

(五)追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领导干部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已发生或发现有关违反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检查程序进行查处。

2、政工部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应追究责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处分程序追究责任,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3、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应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查处不力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工部门应追究下级纪检、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各部门在年度述职述廉、年度考核时,发现所管辖范围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责令本单位、本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工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1、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调整班子、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政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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