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保证我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州县委、政府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党管干部,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责任的原则。
5、坚持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为责任对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四、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的责任内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认真履行,致使出现或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和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戒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组织处理的,其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2、党纪政纪处分:根据责任制的有关固定,按实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的内容:1、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给予免职,责令其主要领导责任者向上级纪检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未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团市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团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指对违反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进行查处的一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团市委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机关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机关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对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和《实施办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第七条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了损失,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的发生和扩大的;(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XXX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结合XXX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为XXX领导班子成员,XXX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责任追究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为:在日常管理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均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
三、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处罚并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四、责任追究形式
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等形式追究责任。
五、主要情形
(一)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XXX日常管理过程中,因监管不严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提拔干部、安置人员,在党员发展、干部考察、招工招干、职称评定、工资晋级、评比先进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原则进行评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财务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调动资金、外借资金、公款
私存、私设小金库、违规报销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责任追究部门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由XXX党支部责成XXX办公室实施责任追究。
河南省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颁布单位】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99-6-7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
(二)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本局工作目标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对责任范围内的廉政建设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案件、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分管责任的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四)组织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的认定(一)领导责任认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中层干部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及要求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认真研究部署。
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五)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
六)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策划,亲自部署。
三)对重要件、严重案件线索和严重案件查处要态度明显,亲自批示,亲自干涉或亲自协调,对下级党委、政府、XXX 的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四)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事情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
严格要求,勇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景遇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转达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二)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三)对经检查财务管理、人事调整、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有关制度不健全的。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篇: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xxxx党委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市委和xxx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xx]16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xxx党委、理事会及纪委、政工等科室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用于xxx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从严执纪,违纪必究。
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正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的区分:(一)集体责任。
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二)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同时追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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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现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要按照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主体,分别追究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还必须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
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2、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7、对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8、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9、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二)领导干部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策,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错误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的;
2、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
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者不组织、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导致管理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
8、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
9、对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或因处理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班子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整顿调整;
(五)追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领导干部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已发生或发现有关违反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检查程序进行查处。
2、政工部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应追究责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处分程序追究责任,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3、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应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对查处不力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工部门应追究下级纪检、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各部门在年度述职述廉、年度考核时,发现所管辖范围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责令本单位、本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工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1、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调整班子、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政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
由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责成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由党委作出决定,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组织协调,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对不按本办法落实相关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