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XXX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 XXX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覆盖全县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班组。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紧密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公司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县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市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腐倡廉专题支部会议,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形势,部署年度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领导人员、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四)贯彻落实上级党组颁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站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我站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站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本站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站内各班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支部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一条、党支部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党支部书记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全站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党支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支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1.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政纪条规,增强党员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 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 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一、落实党支部主体责任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创新载体抓手为突破,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党支部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全县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目标任务。
坚持把理清党支部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作为重点,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坚持把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追究体系。
二、基本内容(一)党支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支部负主体责任。
局党支部班子是落实中小企业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围绕中央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切实承担以下责任:1、组织领导责任。
年初,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年中,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年末,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总结分析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对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审议并逐一评价。
2、严肃纪律责任。
自觉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强化党的意识。
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3、选人用人责任。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严格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正风利企责任。
深化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全县中小微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作风建设的要求,严格正风肃纪,解决“四风”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一、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担负统一领导、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案例剖析,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
2、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动预防并坚决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抓好作风建设。
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作风新规和厉行节约规定要求,坚持不懈“四风”问题,严肃整改问题,健全长效机制。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全体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住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敢于担当。
1、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视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和提醒。
2、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廉政建设责任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____章程》、《中国_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____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____‟____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____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____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____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____(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____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1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____、____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____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本制度制定如下:一、责任及要求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为此,需要:1.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并认真研究部署。
要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3.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4.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5.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
6.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为此,需要:1.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3.对重要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XXX的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4.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
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5.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1.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2.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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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XXX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覆盖全县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班组。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紧密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公司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县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市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腐倡廉专题支部会议,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形势,部署年度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领导人员、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上级党组颁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班子成员、主管以上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主任及各级主管的廉洁从业情况负有责任。
(一)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
(三)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述职述廉,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六)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严肃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七)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八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部署;
(二)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并按职责分工对本专业条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管理责任。
部门其他主管、班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一)按照公司党支部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条线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及时纠正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党支部报告;
(三)加强对专业条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加强专业条线的廉洁风险防控。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县公司应主动接受上级检查,自觉开展自查,加强对班子成员、所属各部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
第十一条公司对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党支部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公司党支部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六条公司党支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向市公司党委和分管纪检领导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责任范围内的领导人员或专业条线管理范围内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责任范围的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重复发生同类问题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公司党组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公司党组,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市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
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