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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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保证我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州县委、政府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党管干部,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责任的原则。

5、坚持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为责任对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四、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的责任内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认真履行,致使出现或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和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戒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组织处理的,其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2、党纪政纪处分:根据责任制的有关固定,按实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的内容:1、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给予免职,责令其主要领导责任者向上级纪检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未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办法第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拖延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检察机关办案规定或财政、金融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职责,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和分管院领导、检察长的责任;(三)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四)发生下属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的重大案件或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的同时,还应视情追究院领导班子的责任;(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严重违纪违法的,追究借调部门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本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1、不认真传达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布置、不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2、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的理论教育。

4、对全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检查不考核。

5、对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不重视解决。

6、不严格按规定推荐选拔干部。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3、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不进行民主决策,不执行招标、投标法,造成重大损失。

4、为骗取荣誉或财物,授意下属人员编造数据和资料,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6、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四、以上制度由矿纪委监督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南通盐行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二)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三)党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未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有工作计划、责任目标,但组织实施不力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

(四)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六)其他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一)对所辖行业、系统、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两个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两个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责任追究的执行力度
应该明确由哪个机构或个人来承担责任追 究的职责,并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应该加强对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04
“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 性
“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两个责任”制度的必要手段
• “两个责任”是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 责任。落实“两个责任”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对 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而“责任 追究”制度则是落实“两个责任”制度的必要手段,通过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有效的压力传导机制,推动主体责 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
“两个责任”制度和“责任追 究”制度的落实可以促进单位 内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 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可以增强 单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 单位健康发展。
“两个责任”制度和“责任追 究”制度的落实是党风廉政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 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 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建立健全“两个责任”制度的 各项规定和制度,为推进国家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 的制度保障。
提高治理能力
落实“两个责任”制度有利于提高 党员干部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使他 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推 动国家现代化进程。
03
“责任追究”制度的含义 和内容
“责任追究”制度的含义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当组织或个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时,应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 度。
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该单位的工 作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提高,内部管理也得 到了加强。同时,这也对其他单位和组织 产生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案例三
背景介绍
某县为了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决定全面推进“两个责任”制度和“责 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本制度制定如下:一、责任及要求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为此,需要:1.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年度全局性工作规划,并认真研究部署。

要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3.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4.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5.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

6.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

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为此,需要:1.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3.对重要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XXX的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4.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

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5.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责任追究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1.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2.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一、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严格执行、违纪必究的原则3.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主要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给予诚勉谈话、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工作规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而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实施的,予以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对收到上级组织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核实、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对收到有关单位要求解决正当问题不解决,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召开廉洁自律专题组织生活会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对不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予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6.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防范措施,不按要求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五、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1.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的部署和本单位的规划具体布置安排,不贯彻落实的,予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

3.对不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不执行廉洁从政规定,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纠正存在问题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一、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我局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要就坚持实事求是、公正的原则。

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上级考核和自我评议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是本局股室(站、所、中心)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考核的方法采取听汇报、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审核参考。

单位考核评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干部个人考核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五、在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考核小组汇报。

六、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定考核档次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被考核对象对考核评定档次有异议的,可向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反映的意见,应给予复核或答复。

七、考核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行党务公开的情况。

(五)查处违法违法纪案件的情况。

(六)严格按《—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干部,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情况。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登记表1、坚持学习,注重自身素质提高。

加强学习道路运输和行政综合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提高自身素质。

是筑牢防腐促廉大堤的根本保证,按照上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同时带动机关干部学习,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强防范的意识。

2、恪尽职守,努力干好自身工作。

“其身正,不令而行。

”本人在过去的工作中始终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在运输管理总站中贯彻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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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条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县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法
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

主要方法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

(一)经常性的自查。

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回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主要领导干部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党组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年终考核。

与本单位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局党组。

第四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执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根据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结果,对责任人可以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

第七条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单位评先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优秀个人。

(二)受到组织处理的,除按本条(一)项处理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除按本条(一)、(二)项处理外,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湾乡卫生院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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