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应引以为鉴的房地产开发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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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房产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首付50万元,余款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突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甲无法按时入住。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乙均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一)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购买房屋时已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且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过户过程中,乙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依法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合同目的。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乙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法律领域的多个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与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乙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二)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房地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发展迅猛。

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地产开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居住和商业空间,也为经济增长和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开发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房地产开发案例,探讨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A公司的高端住宅项目A公司是一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商,在某大城市推出了一座高端住宅项目。

该项目占地面积较大,拥有豪华的设计和配套设施,吸引了许多购房者。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A公司遇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项目周边环境不佳,缺乏便利的交通和商业设施,使得购房者担心生活便利性。

其次是房屋价格过高,超出了大多数购房者的承受能力。

最后是项目的交付和售后服务存在问题,购房者抱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和管理。

针对以上问题,A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改善项目周边的环境,增加交通和商业设施,提高生活便利性。

其次,合理定价,为购房者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价格优惠政策,使得更多的人能够购买并入住。

最后,加强售后服务团队建设,提高维修和管理的效率,提升购房者的满意度。

2. 案例二:B公司的商业综合体项目B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商业地产开发的企业,在某二线城市开发了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该项目包括购物中心、酒店、写字楼等多个组成部分,吸引了大量的商家和消费者。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项目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商业综合体的出租率下降,租金收入减少。

其次是运营管理不善,导致商业综合体的消费者满意度下降,形象受损。

为解决上述问题,B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策略。

首先,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其竞争对手的情况,提升商业综合体的差异化竞争力。

其次,改善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的满意度。

另外,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娱乐和文化元素,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增加商业综合体的人气。

三、结论房地产开发案例的分析不仅有助于企业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也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房地产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XX市XX区发生了一起典型的“一房两卖”纠纷案件。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XX市XX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先生,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却发现该房屋已被李某另行出售给了第三人赵先生,且赵先生已经入住。

张先生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张先生能否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三、案件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张先生,反而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了赵先生,显然构成了违约。

2. 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即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3. 张先生能否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产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房产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李女士(以下简称李)于2010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市中心的住宅,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由于张先生工作繁忙,家务主要由李女士承担。

2015年,张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搬迁至外地。

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张先生同意将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

在出售房产的过程中,张先生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

张先生认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所得款项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而李女士则主张,房产虽然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购房时其主要承担了首付和还贷责任,因此出售所得款项应主要归其所有。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3. 房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

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分割的方式包括:1. 平均分割;2. 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适当分割。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子女教育、抚养、赡养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偿还方式包括:1. 平均偿还;2. 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适当偿还。

(三)房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1. 原则房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和需要,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一个应引以为鉴的房地产开发案例评析

一个应引以为鉴的房地产开发案例评析

一个应引以为鉴的房地产开发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攀枝花市某区政府2002年11月12日签订《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约定前者分期支付给后者5000万元,后者通过征地的方式向前者提供370亩土地。

在后者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获批准)的同时,前者已按约开发施工。

2003年6月30日,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施工不幸导致周边地带(属于《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约定的供地范围)的土体滑坡,在该滑坡土体上,除了一些农户外,还有攀枝花市某轧钢厂。

滑坡之后,某区政府立即组织了专家组对滑坡进行了调查,专家组在调查意见中明确地将滑坡事件定性为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并建议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立即停止施工,滑坡体上的各住户、单位应有计划地搬迁,以便减载。

某区政府通过协商赔偿兼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已使各农户得以搬迁,惟某轧钢厂因其赔偿要求额较高,已远远超出某区政府的预计,经双方多次协商,虽已解决了滑坡体范围内的厂房搬迁问题,但滑坡体范围之外的厂房搬迁迟迟得不到解决。

在整个事态的发展过程中,滑坡因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继续施工,在不断地加剧。

对此,某区政府2004年2月12日委托攀枝花市某建筑咨询部出具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分析在雨季到来时(约二个月之后)滑坡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根据此咨询意见,某区政府2004年2月16日作出了《关于对某轧钢厂进行拆迁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7日实施了强制搬迁。

在《决定》中,某区政府明确该强制搬迁行为系抢险搬迁,法律依据系《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现对《决定》能否援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作为法律依据分析如下。

二、法律分析1、是否是“突发性地质灾害”?《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第三款规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房产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房产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房产法律纠纷,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为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纠纷解决思路。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张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核实,房屋实际面积仅为合同面积的80%。

张某遂要求李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房屋面积误差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是否应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定金50万元,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一)房屋面积误差的法律认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实际面积,存在欺诈行为,已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地产权属清晰;(二)房地产面积准确。

”房屋面积误差直接影响房地产权的归属和交易价格,因此,房屋面积误差属于房屋交易中的重大瑕疵。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李某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在本案中,张某已实际支付了定金,李某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是合理的。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核实房屋的实际面积,避免因面积误差导致纠纷。

地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地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XX小区于2010年开盘,是当地知名开发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住宅项目。

小区占地约200亩,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30栋,共计3000余户业主。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均与实际交付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随着业主入住时间的增长,诸多问题逐渐显现,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二、主要争议1. 配套设施问题: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内将建设一座幼儿园、一所小学、一个购物中心、两个社区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

然而,在实际交付时,幼儿园、小学等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成,购物中心仅完成了一部分,社区服务中心更是遥遥无期。

2. 绿化面积问题:开发商在销售宣传中强调小区绿化率达40%,但实际上交付的绿化面积仅占30%。

3. 房屋质量问题:部分业主反映,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漏水等问题,严重影响居住质量。

4. 物业费问题: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表示不满,认为物业费过高。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作出承诺,应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享有共同所有权。

开发商未按约定建设配套设施,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作出虚假宣传,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4.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业主可以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改善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房屋质量等问题。

房地产领域典型案例检视剖析

房地产领域典型案例检视剖析

房地产领域典型案例检视剖析典型案例:中国房地产泡沫破裂案例背景:中国房地产市场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快速增长。

在过去几十年中,房地产市场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率逐渐增加。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了泡沫的破裂。

案例分析:1. 过度投资:由于中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持和鼓励,大量的资金涌入该行业。

这导致了过度投资,即供应大于需求。

许多城市的房地产项目数量迅速增长,但购房需求并没有同步增长。

这种过度投资最终导致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形成。

2. 价格过高:由于过度投资和供应过剩,房地产价格一直处于高位。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在高价位上销售房屋,使得购房成本过高,超过了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

这使得许多人无法购买房屋,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3. 地方政府依赖:许多地方政府将房地产市场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他们通过土地出让和相关税收来获取收入,进而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然而,这种依赖性使得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出现问题时难以适应,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4. 金融风险: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破裂还带来了金融风险。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面临财务压力。

一些开发商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面临违约风险。

这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连锁反应,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5. 社会影响: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破裂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许多人投资房地产市场,希望通过房产升值来获得财富。

然而,泡沫的破裂导致房地产价格下跌,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这也导致了社会不满情绪的增加,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结论: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过度投资、价格过高、地方政府依赖、金融风险和社会影响等问题。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要坚持稳健的发展理念,避免过度投资和价格过高,同时要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避免泡沫的形成和破裂对经济和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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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应引以为鉴的房地产开发案例评析及房地产热审析肖鹤学号:0508010329一、案情简介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攀枝花市某区政府2002年11月12日签订《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约定前者分期支付给后者5000万元,后者通过征地的方式向前者提供370亩土地。

在后者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获批准)的同时,前者已按约开发施工。

2003年6月30日,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施工不幸导致周边地带(属于《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约定的供地范围)的土体滑坡,在该滑坡土体上,除了一些农户外,还有攀枝花市某轧钢厂。

滑坡之后,某区政府立即组织了专家组对滑坡进行了调查,专家组在调查意见中明确地将滑坡事件定性为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并建议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立即停止施工,滑坡体上的各住户、单位应有计划地搬迁,以便减载。

某区政府通过协商赔偿兼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已使各农户得以搬迁,惟某轧钢厂因其赔偿要求额较高,已远远超出某区政府的预计,经双方多次协商,虽已解决了滑坡体范围内的厂房搬迁问题,但滑坡体范围之外的厂房搬迁迟迟得不到解决。

在整个事态的发展过程中,滑坡因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继续施工,在不断地加剧。

对此,某区政府2004年2月12日委托攀枝花市某建筑咨询部出具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分析在雨季到来时(约二个月之后)滑坡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根据此咨询意见,某区政府2004年2月16日作出了《关于对某轧钢厂进行拆迁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7日实施了强制搬迁。

在《决定》中,某区政府明确该强制搬迁行为系抢险搬迁,法律依据系《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现对《决定》能否援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作为法律依据分析如下。

二、法律分析●2003年6月30日发生的滑坡事件,不论是否已经进入了某区政府国土地矿局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但早就应该进入该系统。

理由如下:⑴由地质灾害诱发方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区政府签订的《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显示,某区政府国土地矿局应该知道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施工不具备前期手续,且其征地行为至今也未获得省政府批准,-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施工实际上是非法的;⑵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非法施工,在尚未完成原住单位或原住户搬迁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地质灾害的发生;⑶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本应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可能是因为有《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做庇护的缘故,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做此评估,某区政府实际上也放纵了该行为。

因此,如果2003年6月30日发生的地质灾害因某区政府的过错未进入或届临灾时才进入地质灾害预警系统,进而被某区政府认为系“突发性地质灾害”而成为其作出《决定》的理由,则某区政府是在以自己的过错作为自己行政行为的依据。

●尚未发生与即将来临进一步分析,适用《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前提不仅应是“突发性地质灾害”,而且应是尚未发生但即将来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因为该款明确地提到“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如果不是尚未发生,又谈何预报?另按前述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定性,其预报应是临灾预报,此即灾害即将来临。

且不论在2004年2月16日之后是否会有即将来临的地质灾害(就算2003年6月30日发生的滑坡事件在日后的加剧能作为独立的地质灾害,这种灾害按攀枝花市某建筑咨询部受托出具的咨询意见,应发生在雨季到来时,因此肯定不是即将来临),这种灾害按前述分析,无论如何也不会成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因为某区政府早已有滑坡可能加剧的认识,因此该灾害也应该早就进入某区政府国土地矿局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避险与抢险以上分析,即便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定性可能存在歧义,但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适用的前提应是尚未发生但即将来临的地质灾害,-这应该是无可争议的。

理解了该适用前提,也才能更好地理解该款中“组织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一语。

在此应特别强调,是“避险措施”而非其他,因为险情尚未发生,故只能是“避险”。

但是,某区政府作出的《决定》,按其内容,应该是一种“抢险措施”。

“抢险”与“避险”不同,“抢险”只能是险情已经发生后才能进行“抢险”,尽管险情发生后也可能有“避险”,但是,险情尚未发生,无论如何是用不着“抢险”的。

因此,某区政府作出的《决定》的内容与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是自相矛盾的:从《决定》的内容看,险情-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了;从《决定》所援引的法律依据看,险情-地质灾害尚未发生。

●必要的补充说明综上所述,某区政府的《决定》以《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作为法律依据,失之偏颇。

应补充说明,某区政府还存在另一种可能的辩解,即《决定》作为一种抢险措施针对的是2003年6月30日发生的滑坡事件。

如此辩解,虽不能使《决定》于法有据,但至少使《决定》看起来似乎还是有道理的。

-这种辩解其实大谬不然,理由如下⑴抢险本是一种应急行为(2004年3月1日生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明确地将地质灾害抢险归入地质灾害应急之列),自2003年6月30日发生滑坡事件至2004年2月16日某区政府作出《决定》,时间已逾八个多月,已无“急”需“应”。

八个多月之后再进行抢险,应完全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范畴。

⑵八个多月中,某区政府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真正应该做的是促使事故责任方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而不是以抢险的名义为责任方继续侵权-继续施工造成滑坡加剧-开道。

三、简要的评析经以上法律分析,个案中的是非曲直应是一目了然的。

因某区政府在实施强制抢险搬迁时,以妨碍执行公务罪刑事拘留了某轧钢厂的四名员工(至今羁押),致使事态陡然升级,矛盾激化。

纵观整个事态的全过程,引发矛盾的症结可以追溯如下:1、某区政府之所以愿与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其本意从善良愿望的角度看,应无可非议的,即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

2、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愿以《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所约定的方式从事开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当今房地产开发的一种惯例。

这种惯例因有政府作为庇托,地质灾害是否发生或发生之后是否会加剧,开发方往往会认为与己无关,全是政府的事。

3、但是,《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书》因违背了《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征地程序,应是无效的。

而届施工中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发生后,政府因有协议义务在身,在处理搬迁赔偿问题时,其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往往是混淆的。

某区政府2004年2月16日作出的《决定》实际上就是这种混淆的最严重的一个结果。

因案情矛盾激化,如果某区政府、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轧钢厂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和解协议,则整个事件可能会使三方三败俱伤:《某花园开发建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某区政府因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当,其行为被撤消,领导人按《国务院关于追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被追究行政责任(包括可能的刑事的责任);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违法开发施工、无视安全生产的规定引发安全事故,会受到停止施工、罚款等行政处罚,领导人会被追究行政的、经济的或可能的刑事责任;某轧钢厂的赔偿问题因诉讼之累而不能及时解决,且其被刑事拘留的员工面临进一步的刑事风险。

——这实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应该引以为鉴的。

评析:房地产业的现状与问题近几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及政府启动内需的政策,都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总体分析我国的房地产业仍处在绿色景气区内运行,但是,局部过热和结构性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房地产投资稳步上升,地域热点显现发展经济理论告诉我们,资本积累,投资增加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

没有投资的稳步增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转变。

对于中国一个人口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持一定的投资规模就尤为重要。

近两年,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我国经济实现7.3%和8%的高增长率,其中投资贡献率高达3.6%左右。

在国内产业结构在调整中,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1990年的5.6%,逐步上升至2001年的20.7%,弥补了传统产业投资增长率下降的遗缺,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慢慢显现出来。

2、销售率空置率,地域分化明显近几年,购房低息贷款、减免税费、户籍制度的松动是刺激居民购房的三大政策因素,2001年商品房屋和商品住宅的销售率(当年销售面积占当年竣工面积的比例)分别是88.4%和75%,其中商品住宅的销售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但是,在销售率回升的同时,空置面积也在上升,达到12000万平方米,其中,空置期一年以上的为4000多万平方米,占当年房屋竣工面积的13.4%,高于国际警戒线10%。

对于空置率需要我们做认真的分析。

首先,空置率上升无论何种原因都不是一个好现象,空置率高意味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占压银行资金多,由此会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市场上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有合理的库存。

房地产作为一种价值高的大宗商品,其合理的库存期、库存比率应该为多少?以住宅为例,我国房地产开发的房屋多是高层和多层,国外多是一家一户住宅,不同样式的住宅,其均好程度差异极大,因此,就有好卖与不好卖之分。

那么,不同质的住宅空置率是否具有可比性,就值得商榷。

此外,国外的空置率是以全部存量房为分母,而我国城镇存量房有多少至今仍是一个未知数。

再次,地域差别。

即便是在国内,不同地区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对空置商品房屋的承受能力也大不相同。

1998年东亚危机爆发后,海南空置商品房425万平方米,给当地房地产业和银行业带来重创,留下的是满目疮痍的“烂尾楼”,而当时上海的空置房屋接近700万平方米,占全国的七分之一,却能使之化险为夷,绝处逢生。

3、价格基本平稳,结构变化突出2002年1-9月份,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的房屋销售价格涨幅较快,其中,宁波南昌、杭州、青岛、上海和厦门的销售价格指数分别为119.2、109.3、108.4、108.7、107.9和104.4,涨幅超前。

但是,全国总体平均价格的走势力基本平稳,特别是与百姓相关的商品住宅价格涨幅很小,在北京等大城市还出现了小幅回落可是面对走低的价格,广大百姓却仍找不到自己能负担得起的住房,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平均价的构成,或者说住宅的结构。

我们的统计分析中,只提供住房价格的平均数,却很少提供不同价位住宅所占的比例,或每套住宅的价格。

以北京为例,近几年为配合旧城改造,增加了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低价位住宅的供给增加无疑会拉低平均价格。

此外,北京这两年炒“入世”、炒奥运会,城市建设摊大饼式的急剧扩张,大量远郊别墅、高档住宅星罗旗布,由于远郊土地成本低,别墅的平价为7583元/平方米,低于近郊区11605元/平方米,这样大量城郊楼盘的推出,也有压低整体房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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