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提高退役军人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公民退役后享受退役军人优待待遇和服务的范围、条件以及军人荣誉、残疾军人、离休军人、烈士遗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军事路线和军事战略方针,保证退役军人的经济待遇逐年提高,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合理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退役军人优待待遇第四条退役军人一次性补贴标准应当逐年提高,包括军职补贴、军龄补贴、伤残补贴等。
第五条退役军人享受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应当优先安排。
第六条退役军人享受的医疗、教育、就业等优待政策应当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七条退役军人在工作、就业、创业等方面应当享受优先政策,相关单位和社会机构应当积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章军人荣誉和相应待遇第八条国家应当对退役军人给予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成立相应的军人荣誉基金。
第九条军人荣誉基金用于向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提供奖励、补助和救助。
第四章残疾军人保障第十条残疾军人享受的社会救助应当得到保障,包括社会福利、医疗救助、康复服务等。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就业、就学、创业等方面应当享受优待政策,相关单位和社会机构应当积极促进残疾军人的发展。
第五章离休军人保障第十二条离休军人的退休金和优待待遇应当逐年提高,他们应当享受与现役军人相当的待遇和福利。
第六章烈士遗属和烈士家庭保障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和烈士家庭应当得到优待待遇和相应的帮助。
第十四条国家应当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加强对烈士及其家庭的教育和帮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退役军人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具体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是国家为了回报和保障退役士兵的付出和贡献而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安置措施。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既为了满足退役士兵的生活需求,也旨在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平稳过渡。
一、排队优先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退役士兵享有在政府组织的招聘中优先被录用的机会。
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应优先考虑退役士兵的就业需求,确保退役士兵的就业机会和平等待遇。
二、职业培训为了帮助退役士兵重新融入社会、提高就业竞争力,国家提供各种职业培训项目。
退役士兵可以参加政府举办的职业培训班或者职业技能认证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和技能以提高就业竞争力。
三、创业扶持为了激励退役士兵创业,国家提供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
对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项目,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减免税政策,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
四、住房、贷款优惠退役士兵对于购房贷款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甚至免除首付款要求。
对于退役士兵的住房需求,国家和地方政府也提供各种住房保障政策,例如提供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为退役士兵提供补贴来解决住房问题。
五、医疗保障退役士兵具有享受军队医疗保障的权利,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
国家还设立了退役士兵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对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退役士兵提供医疗救助。
六、优先教育为了更好地解决退役士兵子女的教育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退役士兵子女可以享受优先入学的权利,包括优先参加公立学校招生考试、减免学杂费等。
七、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役士兵晚年生活,国家对退役士兵的退休待遇进行了相应的安排。
退役士兵可以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等待遇,保障其晚年生活的基本需求。
总而言之,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旨在回报他们的付出和贡献,确保他们的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这些政策的落实对于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2、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二)死亡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 2、定期抚恤金
三、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残疾抚恤的对象
2、残疾性质的认定 3、残疾等级的认定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残疾军人的抚恤金 2、其他抚恤待遇
四、优待的具体内容
(一)报到
(二)档案移交、落户
三、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方式
(一)自主就业
1、退役金 2、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3、就业指导和服务
4、税收优惠
5、土地承包 6、复工、复学入学、考录 (二)安排工作 (三)退休与供养
1、退休安置
2、供养
四、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法规与政策
一、军队干部离休、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二、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办法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基本原则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内容 (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 (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八章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一、烈士评定
(一)评定烈士的标准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人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的人 3、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二)烈士评定的机关
1、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机关 2、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机关
(三)烈士证书的发放
二、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 2、医疗优待 3、单位待遇
4、交通优待
5、参观游览优待
6、入伍优待
7、教育、考录优待 8、住房优待 9、家属安置优待 10、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11、疗养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社会政策与法规笔记整理(社工师中级)

社会政策与法规第一章社会政策的特点、运行及发展第一节社会政策的特点及原则一、政策的概念:1、狭义的理解:政策主要指政府和政党有关行动的规则体系。
2、广义的理解:除包含规则体系的含义外,还包含政府或政党在某一行动领域的基本方针和具体行动。
概念定义为:“国家、政府或政党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的总体方针、行动准则和具体行动的总和”二、政策行动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政策行动,是指政府制定、实施和修改政策等行动的总和。
2、特点:政策行动是有组织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具有明确的行动内容、是制定和修订政策和实施政策的结合。
三、公共政策的含义:所谓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
公共政策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
四、社会福利的特点:一是不以商业交换为原则,按照社会成员实际需要进行分配。
二是受益者以无偿或低偿获得服务或物质。
三是以公共资金支持,政府承担主要责任。
五、公共政策的主要领域:(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环境政策)、(国防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几大类。
六、社会政策的含义:是政府在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采取的社会行动的总和。
其实质是政府在为老百姓提供社会保障和其他各种社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行动。
七、社会福利的含义:是指当代社会中为了更好地达到福利目标而实行的非市场化的财富分配制度和公共服务方式。
广义的含义:常指所有以非市场化的公共行动方式而满足人们实际需要的财富分配和服务提供方式。
狭义的含义:用来特指对特殊社会成员提供专门服务的方式。
八、社会政策的内容:1、社会保障政策2、公共医疗卫生政策3、公共住房政策4、公共教育政策5、劳动就业政策6、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政策7、社会政策的其他内容九、社会政策的特点:1、具有社会性的目标2、要体现全社会共有的社会价值3、政府的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向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其中的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推进退役军人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现役军人、复员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国家保证退役军人的权益,尊重和保障他们的人权、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方面对退役军人赋予支持和关爱。
第四条国家通过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为退役军人提供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职业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五条国家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对退役军人的爱护支持意识,促进退役军人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退役军人生活保障第六条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的生活保障权益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家通过提供社会保险保障、社会救助、福利优待、特殊补贴等多种形式为退役军人提供生活保障。
第八条国家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退役军人开展爱心帮扶行动,消除其后顾之忧。
第九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生活需求调查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条国家保障退役军人的住房安置,加大军队转业干部、下岗失业、退役士兵等优先安置力度。
第三章退役军人医疗救助第十一条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的医疗救助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国家加大医疗救助保障力度,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医疗救助制度,为退役军人提供高质量、规范化、便捷化的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健康管理,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四章退役军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依法享有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国家加大退役军人职业培训力度,为其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机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五章优待抚恤第十七条优待抚恤制度是国家对退役军人依法享有抚恤优待权利的体现。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优待抚恤制度,扩大优待抚恤范围,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依法享受优待抚恤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2019修正)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2019修正)•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颁布日期:2019-03-02•执行日期:201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三章残疾抚恤•第四章优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研究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研究【内容提要】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对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1927年人民军队建立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共产党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探讨总结了建国前党的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
【摘要题】中共党史研究【关键词】建国前/抚恤优待及安置政策【正文】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既是国家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
自1927年人民军队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不断探索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努力保障革命军人及其家庭在服役及退役后的生活安排,创造出了颇具特色的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模式,为建国后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工农红军时期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初创1927年人民军队的诞生,开创了我国兵役制度及政府(党)、人民与军队关系的新纪元。
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创立红军之初,就非常重视红军战士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工作。
1928年,“兵士应当得到土地或工作,改良兵士的生活和待遇”等目标被正式写入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
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1930年闽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士兵条例》以及1931年9月鄂豫皖特区政府颁布的《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成为党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三个关于红军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规定。
这三个条例虽然简短,但已把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优待抚恤的理念和措施表达得相当明确。
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体现了人民政府对军队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而在政策的具体建构过程中,则需要政权力量的支撑。
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城市红军家属办法》、《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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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随军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家属即随军遗属享受的安 置优待 (1) 经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 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 续。 (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 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 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人民政府应妥 善安置。 (3)虽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 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10 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优待 11 优抚对象享受治疗或者集中供养的优待
五 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
参照军人抚恤执行的情形三层面:
A 参战参训的非现役军人。
B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 C 其他社会人员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一 退伍义务兵安置方法
(一)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2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医 疗优待 3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享受的生活福利,医 疗待遇以及劳动关系保护 4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交通待遇 5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的参观游览优待 6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兄 弟姐妹应征入伍享受优待 7 优抚对象以及子女享受的教育优待 8 优抚对象享受的住房优待
(2)残疾军人 (5)烈士遗属 (7)病故军人遗属 (3)复员军人 (4)退伍军人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8)现役军人遗属
二 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 死亡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1死亡抚恤性质的认定:那些被批准或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 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及其遗嘱。 2现役军人死亡补助和优待,也由家 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作战牺牲军 人家属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二) 一系列规定: 1 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建筑物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 设总体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 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2 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 3 人和单位和个人,未经准关部门许可不得迁移烈士纪念建筑 物; 4 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1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2 退伍义务兵: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的一些人员
(二)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形式
A 对家具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B 对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C 对退出现役的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D 对在服役期间患有各种疾病的退伍义务兵的安 置
二 退役士官安置方法
(一)退出现役的条件:
2 转业安置
(1)条件:服现役满10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 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 二等,三等残疾等级的…. (2)方法:按照《兵役法》来给予生活补助费
3 退休安置
(1)条件: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 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 的… (2)方法 (P210)
二 烈属抚恤和优待
1 一次抚恤金和<烈士证明书>,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 母,配偶:
① 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② 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 偶; ③ 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 定.④ 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一下顺序发给其它亲属:一是子 女,二是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三是抚养烈士长大的 其它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一 抚恤优待的含义及对象的认定
(一)抚恤,优待的含义
1 抚恤:( 我国) 指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嘱,因公牺牲军人遗嘱,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的抚恤金优待,分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
2 优待: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的高于 普通社会成员的优厚待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抚恤对象包括:(1) 中国人民解放军
1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 的
2 服现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 3 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 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据徐服 现役的
(二) 退役士官复原安置,专业安置和退休 安置的规定 1 复原安置 (1)条件:服现役满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 年限的,符合专业或者退休条件的,本人 要求复原并经批准的 (2)方法:重新划给,允许落城镇户口
(2) 对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等凡发现其投敌, 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3)没追认为革命烈士的经审查批准可追认为革命烈士 (4)对抗日战争中阵亡的国民党官兵,不再为他们办理追认革 命烈士手续
(二)烈士批准机关
1 种. 烈士批准机关分为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机关两
2 我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边防,消防,警卫系统 因隶属于公安部直接管理,其武装警察同时又属于现 役军人,牺牲后符合批准烈士条件的,根据规定,属于 因战牺牲的,由支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牺 牲的,应当由公安部政治部批准,而不是由武警总部政 治部批准. (三) <烈士证明书>发放 批准为烈士的 ,由民政部向烈士家属颁发<烈士 证明书>.
(二)死亡抚恤待遇
1 一次性抚恤金 (1)含义:国家按照军人死亡性质,以货币形式给予其 遗嘱的一次性物质抚慰 (2)发放标准 (重点) 烈士: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40个月 病故:20个月
A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 工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 B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其遗嘱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 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二)残疾军人抚恤的标准及待遇 1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P200) 2 其他抚恤待遇: (1)残疾军人死亡:其遗属享受的抚恤待遇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3)配置辅助器械
四 优待的具体内容
1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的相关优待: (1)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 给优待金或者给与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 均生活水平。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等,应当保留; 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4)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3)发放顺序:遵循一定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 子女; 第二顺序是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 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 弟姐妹
2 定期抚恤金
(1)含义: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 军人,病故亲人的遗嘱按月给予的抚恤金,用以抚慰 遗嘱,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2)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父母,配偶无劳 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 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 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 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死亡, 符合一定情形的,批准为烈士(P192~193) 3 对历史问题的处理:
(1)如果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条件, 因故未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可以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 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 追认革命烈士手续.
一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1 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因 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可办理退休 2 待遇: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军队离休干 部生活待遇;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军队退休 干部的住房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
二 军队干部退休安置方法 军队干部经批准退后,跟住说明书和介绍信,可到民政部, 移交各地。(坚持“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 从优”原则)
三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
• 休养所: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 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民主 参与的管理模式
(3)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 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4)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及终止。
三 残疾抚恤的具体规定
(一)残疾抚恤的对象和现役军人残疾性质及等级的认定 1 残疾抚恤的对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 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规定享受抚恤。 2 残疾性质的认定: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 3 残疾等级的认定(P200)
第一节
革命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烈士褒扬:对为国家,民族社会和人民而光荣献身的烈士 所进行的各类纪念,宣传,抚恤,优待活动的总称.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一 烈士认定
(一)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情形
1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我国人民和人民解 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 业中壮烈牺牲的,属于一定情形的批为革命烈士.(P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