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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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案例
旅游法案例
案例内容
• 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 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 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 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 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 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 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 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 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 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 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 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 罚。
•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 待计划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 票册8套。 • 1.也违反了《旅游法》中四十一条规定。 • 2.《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十六条,高某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应扣除6分。 •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 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高某利欲熏心,没有顾忌旅游团队中有老 人的存在,私自增加项目引发的问题,由 于高某是受旅行社的委派,所以当旅游者 投诉高某时旅行社也要承当责任。 • 1.《旅游法》中第七十一条:由于履行辅助 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 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履行辅助人追偿。

旅游政策法规作业

旅游政策法规作业

12级旅游管理班《旅游政策法规》作业案例一:这样的索赔开价合理吗?【案情简介】2009年7月游客方××等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旅游团。

该旅游团到了马来西亚时,全团在没有导游的情况下,由领队带领游览了马六甲全部景点,方××等人乘坐的旅游车为15座空调车,但空调很小,而其他旅行团均乘坐的是大旅游车。

方××等游客回国后,以在马来西亚没有导游服务以及旅游车不合规格为由,向旅行社投诉并索赔3500元/人.旅行社经调查之后,答应双倍赔偿马段导游费,即200元/人,并对旅行中给游客带来的不便致歉,应允作出一定补偿(约500元/人).方××等游客则认为与其所期望的赔偿相差太远,不予接受,遂向旅游质监所咨询.【问题】在这起纠纷中,方××等游客的要求是否合理?该案例中旅行社如果需要赔偿,赔多少比较合适?为什么?案例二:出境合同引纠纷,该赔多少?【案情简介】2012年12月22日,赵某等8人在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013年1月22日至28日7天6夜的泰国旅游。

客人完成旅游返回后,向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理由如下:1.投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行程安排不符:在签订合同前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行程上显示:1月26日当天的活动为“下午返回市内,晚上自由活动”,在出团说明会上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最终行程同样写明当天活动“下午返回市内”,但由于下午领队将客人带往酒店,而该酒店距市区有一个多小时车程,适逢春节旅游旺季,导游和领队解决不了交通工具,客人无法到市内活动.2.投诉旅行社安排的酒店不具备基本的住宿条件,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入住标准:合同签订前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行程上显示26日入住的酒店是“三星酒店或同级”,而在出团说明会上最终行程显示26日入住酒店是“P酒店或同级”。

游客投诉称,该酒店无外窗,洗浴条件简陋,没有达到旅行社向客人出示的最初行程中之“三星和同级"的标准。

旅游行业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分析

旅游行业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分析

旅游行业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分析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猛,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为了促进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旅游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旅游行业的法规与政策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了解旅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相关规范。

一、旅游法规的基本概念与分类旅游法规是指对旅游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旅游法规可以分为行政法规、经济法规、民事法规等多个类别。

行政法规主要涵盖旅游行业的组织管理、市场监督、旅游信息发布、导游服务等方面。

经济法规则主要规范旅行社经营、旅游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

民事法规则涉及旅游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涉外旅游等方面。

各类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旅游行业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全球范围内的旅游法规与政策1. 欧洲欧洲国家对旅游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例如,欧洲联盟委员会于2015年颁布了《旅游2020战略》,旨在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

此外,各国还制定了反腐败法规、旅行社管理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以保护游客的权益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2. 北美美国和加拿大等北美国家也非常重视旅游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美国旅游法规主要由联邦和各州共同管理,包括旅游经营许可、景区开放管理、导游服务规定等。

加拿大则将重点放在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规划和投资等方面,以提升旅游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3. 亚洲亚洲各国在旅游法规与政策方面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例如,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定。

日本则注重提升旅游服务的质量,制定了严格的导游服务管理制度。

其他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等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法规与政策,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三、旅游法规与政策的影响与挑战1. 影响旅游法规与政策的制定对于旅游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它们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旅游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旅游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1.1999年春节,某国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长白山观光旅游团行至长白山脚下,按照行程安排,导游员赵某应带团上山游览天池。

但在此时,由于突降暴风雪,上山道路已经冰冻。

为避免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事故,导游人员赵某遂与旅游者商量,说明情况后经多数旅游者同意,并经报告旅行社同意,放弃了登顶游览的安排。

对此该旅游团内部分游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未经全体旅游者同意,导游人员就改变了游览计划,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①导游人员赵某能否决定改变游览计划?为什么?有无法律依据?②依据法律规定,赵某所在的旅行社能否以质量保证金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1999年7月至10月,导游人员王某先后接受四家咨询公司的委托,为咨询公司组织的游客担任导游,进行导游活动。

后因游客投诉,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该导游人员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其具有导游资格,又持有导游证,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收取报酬,属合法行为,请求法院撤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l)导游员王某能否接受咨询公司的委托,为咨询公司组织的游客担任导游?为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3. 2001年9月25日,李先生看了某旅行社在报纸上做的广告后,报名参加该社组织的北京6日游。

李先生与该社签订了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发团时间是9月30日,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交了定金500元。

9月28日,该旅行社通知李先生,由于“十.一”期间游客太多,无法落实机票及住房,故取消这次旅游活动。

李先生遂于9月29日要求该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旅行社辨称,无法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只同意退还李先生500元定金。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答:(1)该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假设该旅行社违约,李先生能否要求旅行社即退回定金500元,又赔偿违约金2000元,为什么?4.2001年9月28日,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并交款4900元。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追求利益,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为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游客权益。

二、案例介绍某地旅游市场乱象整治案例是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的一个缩影。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1. 案例背景某地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

然而,在旅游市场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和从业人员为了追求利益,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导游服务等手段,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景区还存在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等问题,给游客带来极大不便。

2. 政策法规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了旅游市场行为,为打击旅游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案例经过(1)排查阶段当地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排查。

通过暗访、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一批违规经营、欺诈游客的典型案例。

(2)整治阶段针对排查出的违规经营行为,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对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的旅行社、导游等,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景区,要求其进行整改,确保游客安全。

(3)长效机制为巩固整治成果,当地政府建立了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开展旅游市场秩序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维权意识。

4. 案例效果通过此次旅游市场乱象整治,当地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旅游投诉数量大幅下降。

同时,旅游市场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为旅游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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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2、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
(1)旅游新特点 旅游者的范围扩大 旅游活动在人们生活中的分量加重
旅游者对旅游的需求发生变化
2015-1-15
22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2)旅游业发展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积极的影响 旅游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旅游改变了人们的观念 消极影响 过度开发影响生态平衡 传统文化受到冲击
摘自《饭店业国际法律事务》
2015-1-15
15
第一章
旅 游 法 规 概 述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旅游法的产 生及世界各国旅游立法的基本情况;掌握旅游法 的概念、调整对象;重点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构 成要素以及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和 学习目标 保护等内容。
第一章
旅 游 法 规 概 述
2015-1-15
38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2.旅游法的特点
(二)强制性 旅游法规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其实施是以国家强 制力为后盾。 (三)稳定性 旅游法规是长期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具有较强的适 应性,法规在效力终止前不随时间的变迁而变更,更 不随地点的不同而改变。 (四)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旅游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随意违反。
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 旅游事实
本章重、难点
第一章
旅 游 法 规 概 述
第一节
第二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旅游法律关系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一、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旅游法的 产生与发展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李的看法不成立。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

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

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

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游客景点受伤旅行社担不担责?湖南株洲一名游客在永州金洞漂流时,因为负责驾船的水手操作失误,导致翻船事故,游客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应由景点负责赔偿,而二审法院却认为旅行社和景点共同负责赔偿。

此案的二审判决近日在湖南旅行社系统产生了震动。

2005年8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机关干部周某由单位同事田某代理,与湖南省株洲市山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株洲市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约定全团总人数18人,旅游线路为永州金洞漂流二日游,成人费用370元/人(该费用只含漂流费,不包括永州各景点的门票)。

合同附则第二条规定:“游客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旅行社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如因旅行社方原因导致游客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因旅行社方原因,导致游客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协助游客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8月14日,周某等18人由山水旅行社导游宋某带领,来到永州金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洞公司)经营的金洞漂流旅游景点进行漂流,由导游宋某为游客购买了漂流门票,另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3元,保险金额5.5万元。

按照景点的安排,周某等7人乘坐一条漂流船,上船前,旅行社导游宋某对游客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和警示,但在漂流过程中,由于金洞公司负责驾船的水手操作失误,导致翻船。

周某落水后受伤。

8月15日,周某转至株洲市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818.37元,经法医伤情鉴定,周某环椎半脱位,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8级伤残。

事发后,旅行社认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在金洞公司,应该由景点方金洞公司对游客的伤害进行赔偿,但周某却坚持要向旅行社索赔。

2005年12月29日,周某将山水旅行社起诉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37154.85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金洞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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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李的看法不成立。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

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

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

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

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

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

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

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

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问:(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1997年7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

当该团进藏将赴那曲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

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哗,认为仅凭道听途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

由此,旅游者与刘发生争执,最终刘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

为此该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刘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刘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问:(1)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何谓不可抗力?答:刘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5〕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

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

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

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

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

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问:(1)谢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游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谢某的说法成立。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案例6〕1998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11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21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

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

经市质监所核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

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1000元。

请根据上述的情况回答:(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案例7〕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

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

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

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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