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中国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中国旅游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旅行社推出了一款“海南五日游”产品,行程包括三亚、海口、文昌等地。
李某(以下简称“游客”)报名参加了该行程。
在旅行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与宣传不符,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遂向旅行社提出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宣传与实际行程不符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游客行程安排,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旅游服务瑕疵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不得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瑕疵,如景点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质量不高、住宿条件不符合约定等。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法律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投诉,也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在本案中,游客李某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损,可以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游客还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四、案例分析总结1. 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旅游者了解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2.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证旅游服务质量,避免旅游服务瑕疵,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我国某市居民李先生通过某知名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
在行程中,李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住宿条件不达标、导游服务质量差、行程安排不合理等。
李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投诉内容:李先生在投诉中提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入住的酒店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误导,如减少游览时间、强制购物等;此外,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
2. 旅行社回应: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对李先生的投诉进行了调查。
旅行社承认在住宿安排上存在失误,并表示愿意为李先生提供更好的住宿条件。
但对于导游的服务质量问题,旅行社认为导游已按照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且导游的行为并未违反旅行社的规定。
3. 调解过程: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改进导游服务质量。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住宿安排上存在误导,未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构成违约。
2. 导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七条,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未履行其服务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同时,旅行社表示将加强对旅游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律法规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2019年7月,某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国内游团队,行程为五天四晚。
在旅行过程中,游客发现旅游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
此外,行程中还存在行程压缩、景点安排不合理等问题。
游客与旅游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旅游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住宿条件,误导游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在宣传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2)降低服务质量:旅游公司在行程安排、景点选择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2. 问题分析(1)旅游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2)监管不到位: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3)游客维权意识不足:部分游客在遇到问题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对策建议1. 加强旅游公司法律培训:旅游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强化监管力度: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游客权益。
3. 提高游客维权意识: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旅游法律法规,提高游客维权意识,使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完善旅游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确保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为旅游法律实践提供启示。
二、案例介绍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五日游”活动,游客李某报名参加了该团。
在旅行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实际行程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未能游览到宣传中的景点。
此外,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也与宣传不符。
在行程结束后,李某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后,旅行社仍未作出合理赔偿。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案例分析(1)旅行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2)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消费者李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旅游行程、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与宣传相符。
2. 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旅行社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消费者权益。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游客与旅行社合同纠纷为例,分析旅游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与游客王某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王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等事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王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条件较差;2. 景点门票价格高于合同约定;3. 餐饮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4. 交通安排不合理,导致行程延误。
王某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旅行社则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行程延误,且住宿、餐饮等费用已按照实际发生进行调整,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服务;(2)景点门票价格高于合同约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3)餐饮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未能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4)交通安排不合理,导致行程延误,影响了游客的旅游体验。
2. 旅行社的抗辩理由旅行社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行程延误,且住宿、餐饮等费用已按照实际发生进行调整,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3. 王某的维权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李女士一家五口计划前往云南旅游。
通过网络搜索,他们找到了一家名为“云南风情旅行社”的旅游公司,并预订了一条为期七天的跟团游线路。
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李女士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他们遭遇了一系列欺诈行为,导致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李女士一家在云南旅游期间,发现以下问题:(1)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包括茶叶、玉石等,且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2)游览景点时间被缩短,导致游客无法充分体验当地文化。
(3)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脏乱差。
(4)旅游车辆未按时返回,导致游客被困异地。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2)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接受旅游者的咨询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案件处理李女士一家在旅游结束后,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云南风情旅行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强制推销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缩短游览时间,降低旅游服务质量。
(3)提供不合格的住宿条件。
(4)未按时返回旅游车辆,影响游客行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对云南风情旅行社进行了处罚,包括:(1)责令退还游客部分旅游费用。
(2)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3)处以罚款。
4. 案例启示(1)游客在出行前,应详细了解旅行社的信誉和服务质量,选择正规旅行社。
(2)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3)旅游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旅行社或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4)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总结本案例反映了旅游市场存在的欺诈行为,对游客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法律法规旅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夏季,我国某知名景区因连续降雨导致山洪暴发,景区内道路被阻断,游客被困。
事发后,景区管理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导致被困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游客及其家属纷纷要求景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景区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暴雨天气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导致游客被困,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发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在游客被困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导致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存在未尽救助义务的行为。
2. 游客的法律责任(1)游客自身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景区天气状况,关注景区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被困。
(2)游客对景区管理部门的投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游客有权对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本案中,游客被困后,应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三、案例处理结果1. 景区管理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赔偿游客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导致游客被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旅游活动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1)游客获得赔偿通过法律途径,游客获得了景区管理部门的赔偿,弥补了损失。
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旅游市场乱象也日益凸显,如价格欺诈、强迫购物、导游素质低下等,严重影响了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旅游政策法律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
本文将以某地旅游市场乱象整治为例,分析旅游政策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概述某地作为我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每年吸引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近年来,该地旅游市场乱象频发,游客投诉不断。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价格欺诈:部分旅行社、导游在宣传、讲解过程中,故意隐瞒旅游产品的真实价格,诱导游客消费。
2. 强迫购物:部分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强迫游客购物,严重影响了游客的旅游体验。
3. 导游素质低下:部分导游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恶劣,对游客投诉置若罔闻。
针对这些问题,当地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乱象。
三、旅游政策法律法规案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我国旅游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明确了旅游市场的主体、旅游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我国导游人员管理的专项法规,对导游人员的资格、职责、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进行强迫购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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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1)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的看法不成立。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
"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某从事导游工作。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
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
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
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
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
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
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
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
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
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问:(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1997年7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探险旅游团,委派某为全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
当该团进藏将赴那曲地区时,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
当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哗,认为仅凭道听途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
由此,旅游者与发生争执,最终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
为此该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问:(1)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
(2)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何谓不可抗力?答: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取得有关证明。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5〕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
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
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某。
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
而旅行社则以与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
据查,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问:(1)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游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某的说法成立。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因此,旅游者对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以与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案例6〕1998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某等11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21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
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
经市质监所核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
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1000元。
请根据上述的情况回答:(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案例7〕1998年7月,某国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
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
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
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