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工伤死亡如何认定

工伤死亡如何认定
工伤死亡的认定是指在工作或者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死亡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定。
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
第一,确保在劳动者死亡前是否发生了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健康损害的事件。
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事故报告、医疗记录等,证实事故的具体经过和原因。
第二,确定死亡的原因是否与工伤事故有因果关系。
即需要证明工伤事故是导致劳动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为心脏骤停而死亡,需要证明这个心脏骤停与工作环境或工作任务有一定关系,如工作强度过大、工作压力过大等。
第三,确认死亡与劳动能力的关系。
如果劳动者死亡前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可以视为工伤死亡。
例如,工人在工作中半身不遂,因此长期失去劳动能力,最终导致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
第四,考虑其他因素。
工伤死亡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对劳动者死亡的影响。
例如,如果劳动者死亡前存在其他病症或者身体问题,需要鉴别这些问题是否对死亡有一定贡献。
工伤死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和证据。
识别工伤死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
保他们的家庭可以享受到有关工伤的救济和赔偿。
因此,在工伤死亡认定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研究和评估所有相关证据,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工伤死亡案件。
同时,也需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工伤认定中关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合理把握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合理把握在员工突发疾病死亡这一事件中,工伤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其关系到员工家庭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关键因素。
一、工作时间的合理把握工作时间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所处的时间段。
在工伤认定时,需要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评估,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患病或受伤。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出现了突发疾病或遭受了工作伤害,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工伤。
在评估工作时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工作时间的定义:工作时间的定义并不是单一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对工作时间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因此,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业和公司,来确定工作时间的范围和定义。
2. 工作时间的证据: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患病或遭受了工作伤害,需要收集相关工作时间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工作日志、考勤记录、工作计划、工作指令等。
3. 工作时间的延伸:有时候,员工在工作时间外(例如加班、出差、临时任务等)也会遭受工作伤害或患病。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工作时间的延伸。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员工在加班、出差等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伸。
二、工作岗位的合理把握工作岗位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的具体职位。
在工伤认定时,也需要考虑员工的工作岗位,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了伤害或患病。
如果员工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了伤害或患病,就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评估工作岗位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工作岗位的描述: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受伤或患病,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详细的描述。
这些描述应包括工作岗位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工具、工作风险等。
2. 工作岗位的风险评估:不同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同的风险,需要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进行风险评估。
在风险评估时,需要考虑员工面临的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等各个方面的风险。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认定解释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根据我国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院案例: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高院案例: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针对该条款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判决。
我们结合最高院三个典型案例,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做进一步解读。
案例一、教师在家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基本案情:冯芳弟担任琼山中学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
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
考试结束后,冯芳弟回到家中。
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
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30分至22: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
2013年3月11日,琼山中学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
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
最高院观点:视同工伤的关键,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本案中,虽然冯芳弟在家中死亡,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冯芳弟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10时许,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了学校的利益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
在本案中,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冯芳弟具有加班的事实,虽然难以确定其发病时是否仍然在加班工作,但是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48小时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48小时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一般情况下,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为工人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或职业病导致死亡,并符合以下条件:
1. 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与工作任务有关,例如在上下班途中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
2. 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是被单位或雇主控制和管理的场所,例如工厂、办公室、工地等。
3. 发生事故时工人正履行工作职责,例如操作危险机械、高空作业或接触有害物质等工作。
4. 事故导致的死亡是直接的结果,与其他因素无直接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认定标准还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可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法律机构获取详细信息。
同时,个人对工伤死亡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申请进行复查或提起行政诉讼。
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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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司法解释全文一、如何认定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之所以将该种情形视为工伤,是因为职工受到的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认定为工伤有悖公平。
因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是该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若是下班之后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
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是依据《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
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出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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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现行法律法规虽未对工作岗位的范畴作出明确规定,探究《工伤保险条例》,却不难发现其中的端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两种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一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综合考量《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上述条款的规定,并结合《宪法》、《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对工作岗位这一概念的理解显然不应过于狭隘,为了满足劳动者正常生理需要的就餐、休息等场所及这些场所通往工作场所之路都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之延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的关键,其“突发”,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所出现的与该突发疾病具有一定联系的前奏表象。
某些疾病的“突发”时间并非出现在工作时间,但只要与该“突发”特征具有一定联系的发病“前奏”已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出现,且持续至突发之时,也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本案应适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